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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备考:合同法制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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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金诺****简谱
  • 文档编号:281379599
  • 上传时间: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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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备考:合同法制度(4)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1)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例题13:课后题第4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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