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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丘市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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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79169805
  • 上传时间: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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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丘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 项目建设质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市政府利用下列资金全 额或者部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二) 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 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 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以及使用上级财政性拨款或扶 持的建设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 社会领域,包括下列项目:(一) 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 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社会事业项 目;(三) 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四) 市政府投资的非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先急后缓”原则,优先 安排重点民生和条件成熟的项目;(二)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批 复、边施工;(三)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四)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 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计划下达、协调监 督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的 监管;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的全过程审计监 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 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 纪行为依法查处;市住建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并对工程质 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市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及项目 工程规划许可办理,并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办理,并 对项目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管;市经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加强监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环境评估报告的审查,对 项目是否对周围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并加强日常监管;市水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水土保持意见的审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 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 督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备选库制度。

      市政府各行业 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应当纳入政 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市发改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 项规划以及本市实际需要,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提报的需要政府投 资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 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申请列入政府投资 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中选取拟启动实 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市人 大审查批准第八条经批准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 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 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 项目的,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 府批准后,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报批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 督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 度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 建设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市政府应责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咨询评估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通过听证会、征 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审批流程,依次完成环保、节能、发 改、规划、国土、住建等投资审批部门的审批手续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投资主管部门项 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审批手续办结后,各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工 程领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有关情况分别进行 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批复后,市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 划,并抄送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项目投资计划是市财政部 门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总额度的依据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市发改部门在批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及时对项目招 标投标事项予以核准,并将核准内容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投 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市发改部门批复:(一) 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以上的;(二) 初步设计规模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规模10%的;(三) 初步设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 更,需要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四) 其他有影响原可行性论证结论情形的第四章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投资及招标投标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 责任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代建制,由市政府确定项目代建 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施工未经 发改、规划等部门变更许可,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因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需变更图纸设计或调 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立即告知有关审批部门,并在15日之 内提出总体调整方案,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规划、财政等部门审 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 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章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 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第十七条建立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发改、 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和稽查。

      每半年进行一次 稽查活动,稽查结果报市政府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 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 行审查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 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市 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后报 市财政部门审核所核定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资金控制上限,并 作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控制价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市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级财政预算,依据 市政府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的批复意见、项目建设进度和审计结 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将应支 付的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 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限内,项目单位预期不能完成投资 计划规定建设内容的,应当在原批准计划建设期限结束之日前一 个月内,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未按程序 报批的,市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 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 府投资同比例拨付。

      其他资金不同步落实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停 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 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 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最 终拨款和相关部门资产入账的依据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 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第六章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邀请有关 部门或者中介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但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期 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原办事机构不得撤 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 案归档,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项 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投资项 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结论报告市政府如决算超过概算,项目 单位还应当在竣工验收后15日之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增减建设内容,导致超概算或者降低概算的;(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投标(四)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不良 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3年内 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 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 严重失实的;(二) 设计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内容进行设计, 情节严重的;(三)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施工,情节严重或违 法转旬、分包建设工程的;(四) 监理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五) 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一条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纪检监 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二) 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三)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流程图政府投资项n备选库财政部门搞好决算项口竣工验收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优选项目市政府研究后报人代 会或人大常委会议审 议批准项目单位准备项目审 批材料财政 部门 按时 拨付 资金监管 部门 全程 监督监理 部门 全程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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