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义2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诉讼保全).ppt
8页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诉讼保全,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计算 (三)期间的延误及其后果 (四)我国的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19910302 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只能在自判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2013)》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诉讼法(2013)》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2013)》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限制。
二、诉讼保全,(一)财产保全 (二)海事请求保全 (三)证据保全 (四)我国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