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HYJ0001S-2012白酒原酒.doc
8页Q/HYJ辽 中 县 肖 寨 门 镇 海 英 酒 厂 企 业 标 准Q/HYJ 0001S-2012白酒原酒2012-01-05 发布 2012-02-23 实施辽 中 县 肖 寨 门 镇 海 英 酒 厂 发 布Q/HYJ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中县肖寨门镇海英酒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年国海本标准属首次发布ⅠⅠQ/HYJ 0001S-2012白 酒 原 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酒原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杂粮为原料,经固态(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制成,不进行罐装的(散装白酒)白酒原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3 玉米GB 1354 大米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8231 高粱GB 8951 白酒厂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的分析方法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3.1.1 玉米:应符合:GB 1353 规定。
3.1.2 大米:应符合 GB 1354 规定3.1.3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 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 目 要 求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香 气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口 味 酒体柔顺、醇甜、较爽净风 格 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1Q/HYJ 0001S-2012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酒精度/(%vol) 35~68总酸(以乙酸计)/(g/L) ≥ 0.3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60固形物/(g/L) ≤ 0.40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vol3.4 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757 规定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按 GB/T 10345 的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按 GB/T 10345 的规定进行4.3 卫生指标按 GB/T 5009.48 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样品 2kg 进行检验5.2 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理化指标5.3 型式检验5.3.1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22Q/HYJ 0001S-2012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 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GB/T 10346 的规定3Q/HYJ0001S-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