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doc
10页《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对我国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王国华张志红※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经于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 律,实现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 里稈碑式的重要意义该法不仅填补了我国国际私法的许多立法空白,如涉外物权、知识产权、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还在具体的适用原则上有肴许多重大的改变,如扩大了当事人意思白治 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等,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法律适用法》的上述亮点对于我们研究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修改有很好的启示作 用,对司法实务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在对《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看重探讨该法的实施对我国涉外船舶物权、船舶碰撞以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大领域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海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一、《法律适用法》概述《法律适用法》不仅在内容上填补了以往国际私法的许多立法空白,如涉外物权、知识产权、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而且在具体的适用原则上有着许多重大的改变,迎合了当代全球的立法 潮流,是我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W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一般适用规 则是新法优于I口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鉴于海事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法律适 用法》作为新的一般法对其的影响也较为特殊《法律适用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0年10月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 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 行法律,改变了我国以往国际私法分散式、专章专篇式的立法模式,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在我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内容上,《法律适用法》共分为8章52条,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八章附则以外,其余各章 分别就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具体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 详细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仅9条的规定,不管是数 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不仅在内容上填补了以往国际私法的许多立法空白,如涉外物 权、知识产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原则上有许多重大的变化,其中最突 出的是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不仅在第一章中予以一般规 定,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 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 领域,均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另外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迎合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如:1.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强,'王国华,法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红,法学硕士,上海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弹性连结因索被大量采用;2.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①综观该法,全文条文简约,言简意赅,有利于涉外民事争议的顺利解决,也为当事人维护白 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值得称道无论对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法律适用法》在海事法律适用中的地位《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后,我国的法律适用法体系,也即桀个冲突法体系形成了比较复杂的 内部结构:一方血存在着民事、商事法律适用规则的区分,即《法律适用法》中有关民事关系(合同、 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等)法律适川的相关内容和原规定在《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 法》等商事立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适用领域和适用顺序上有所区分;另一方面又存在着新、I口规则系统并存的现象,即原来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 等相关民事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与《法律适用法》并存如此复杂的内部结构,如何协调相互Z间的关系,保证相关法律的正确适用,从而合理地解 决纠纷,尚需要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
但是,根据一般法理以及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法律适用遵循新法优于|【|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具体而言,“同一机关制定的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 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②因此,在新I口法律适用规则问 题上,理所当然应遵循上述立法法的新法优于I口法的原则,不再赘述另外,在上述民商事法律 适川问题上,一般还应遵循原有的商事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即《票据法》、《海商法》和《民 用航空法》优先于《法律适用法》的适用,但对上述法律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参 考《法律适用法》的相关内容,如《法律适用法》第一章一般规定和第二章民事主体的规定等我国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规定在《海商法》第14章中,主要的适用原则有国际条 约优先适用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当事人意思白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船旗国法原则、侵权 行为地法原则以及法院地法原则等等我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法律适川原则的内容并不因此次 《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实施而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但鉴于《法律适用法》在整个国际私法中的重 要地位和意义,许多规定具有创新Z处,代表了国际上先进的价值取向,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故在一定意义上对我国海事冲突法的修改完善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
在实践中,对具体海商事法 律冲突的解决,也可以参考上述《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二、《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对我国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一)我国目前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由于乞国法律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对于船舶物权的规泄不尽相同,这导致了船舶物权领域法律 冲突的大量存在在各国主权和利益关系非常微妙的今天,在发生船舶物权的法律冲突时选择何 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对当事人而言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规定在《海商法》第14章第370、371和372条,确立了船旗国法、法院地法等原则1・船旗国法原则所谓船旗国法是指船舶所悬挂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亦即船舶的注册登记地法,一般用来确定 在以船舶为中心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船旗国法在海事冲突法中有着突出的地 位以船旗国作为确立准据法的连结点,“体现了船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对该船舶及其所涉海 事法律关系的有效管辖,……凸显了船舶国籍的重要意义③这样一方面与传统国际私法上物%1 参见徐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状况浅析》,载于《济宁学院学报》,2011 年第4期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
®田园:《论海事冲突法中的船旗国法原则》,载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权适用物Z所在地的理论契合,另一方面乂使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有了稳定性,避免因为船舶 位置的不停变动而引发船舶所有权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也有效地保护当事 人公正的期待①但随着当代航运实践的发展,尤其在方便旗大肆盛行的今天,船旗国法原则也表现出了越来 越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儿个方面:(1) 在主权林立、利益分歧屡见不鲜的当今国际社会,立法者总是倾向于保护本国的航运 业,而较少关心与航运活动有关的其他当事方的利益因而,船旗国法原则被普遍适用的结果是, 船旗国的船舶始终处于较为优越的竞争地位,不利于维护正常的航运秩序2) “在方便旗船盛行的今天,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几乎失去其应有的意义这是因为当船 舶悬挂方便旗航行时,其旗国法与船舶木身往往没有什么实际联系,因而并不是解决有关海事法 律冲突的'最好'的法律②(3) 在光船租赁的情况下,是承租人而非船东对船舶行使着实际控制权,船舶与船东Z间 的联系是I•分微弱的当船舶光船租给外国承租人时,原船旗国很少有机会管理船舶,有些国家 更是对此不感兴趣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原船旗国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光船承租人所属国法律所 取代了。
2. 法院地法原则所谓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它通常用来解决一些稈序性问题我 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由于船舶优先权的体系复杂,备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法律冲突众多,适用法院地法相较其他 原则,有着突出的优点:“第一,适用法院地法,准据法单一明确,不会像适用船旗国法、船舶 所在地法那样,出现准据法重叠、冲突等难以解决的局面第二,适用法院地法,审理案件的法 官就无须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这是最方便的法律适用原则而且,由于适用的是法官最熟悉的 本国法,从而使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能性大为降低从这一点看,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③ 但另外一个方面,任何制度都有利脾,法院地法原则也不例外,“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合 理的,不利于促进船舶买卖和船舶融资关系的发展,过于保护船舶优先权人的利益,忽视了船舶 优先权的被请求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吸引外籍船舶进入我国④(二)《法律适用法》中有关物权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物权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章中其中第36条规定:“不 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8至第40条填补了以往法律的 空白,规定了一些特殊动产的适用规则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是与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相一致的,秉承 了忖前国际上一贯的做法,此处不再赘述该法的重大变革Z处在于第37条的规定,即有关动 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前已述及,此次制定《法律适用法》的亮点之一即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 治原则以突出地位,在许多领域都允许当事人意思白治,合意白由选择适用的准据法,此处即其 中的典型代表《法律适用法》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用的做法,无论是从理论上或是国际立法 发展趋势以及实践中来看,都是值得肯定的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木位,自由意 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使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并且“仅%1 参见侯军、侯广燕编著:《当代海事法律适用法学》,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tt,1998年第1版,第352 页1 田园:《论海事冲突法中的船旗国法原则》,载于《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⑶屈广清,周后春:《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海箭法年刊》,2002年第13卷。
④屈广清,周后春:《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年第13卷对基于白由表达的真是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白愿达成的协 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①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冲突法立法中意思白治原则己大大 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动产物权、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白治的领域除此 之外,还渗透到物权、知识产权、信托、不当得利等领域,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实践来看, 采用当事人意思白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准据法,既有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乂有 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避免了传统的冲突法僵化的利用一个法 定的空间连接点指引一个特定的法律所带有的盲bl性,及可能导致对当事人不公正的结果②总 之,《法律适用法》的上述规定是具有极具积极的意义的三)《法律适用法》的实施对我国船舶物权法律适用原则的影响前已述及,在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方面,我国《海商法》采用船旗国法原则和法院地法原则 随着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