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能源电力设备检修管理办法.docx
17页电力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玉湖新能源公司湖口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备检 修管理工作,贯彻“精益维修、节约成本”理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依据《玉 湖新能源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分公司所属已投运风电、光伏场站中的 电力生产设备、设施等,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式变压器、 汇集站(升压站、开关站)一次设备、场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自动控制设备、场站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等辅助及附属设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电能计量装置、监测装置等第三条 检修工作是指需要动用大型、专用设备(工具)或需要专业人才、 大量劳务用工等才能完成的工作及行业指定机构完成的工作,包含大修和技改 检修管理包括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和技术方案的编制与调整、检修工程实施、检查 与考核等内容第四条 检修工作应以自主检修为主、外包检修为辅的方式开展第五条 分公司应加强科技创新管理,电力设备的检修应努力研究、推广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工具第六条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项目及周期参照湖口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 验标准项目(详见附件2)执行,试验标准、方法等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 范执行。
第七条 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坚持持续完善设备状态评估体系,逐步推动 状态检修实施的原则第八条 本制度涉及的电力生产检修工作主要通过电力生产管理系统进行 规范管理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各风电场、光伏电站、检修中心、 集控中心电力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管理组织体系由分公司电力生产部、检修中 心、集控中心及各发电场站组成(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十一条 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电力生产部主要职责 如下:(一) 建立健全分公司检修管理体系;(二) 组织制定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规程、检修管理办法、标准和指导意见 等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并报送至上级公司主管部门备案;(三) 负责组织制定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并报上级公司主 管部门备案;(四) 持续完善检修技术支持手段及检测设备的配置,组织研究、推广先进 实用带电检测和状态监测技术;(五) 负责组织审核设备检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六) 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检修管理工作;(七) 负责检修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过程控制;(八) 负责分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九) 收集行业先进设备检修管理技术经验,并组织推广实施;(十)根据生产需要及时动态调配维护检修人力资源及设备资源;(十一)参与所属各单位检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检修中心职责:(一) 贯彻落实本办法,根据分公司关于电力生产设备方面的标准规范,安 全高效的组织开展检修工作;(二)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编制各类检修计划,报电力生产部 审核;(二) 根据本制度规定,及时申报各场站设备检修计划;(三) 按照已下达的检修计划组织检修队伍实施检修工作,落实设备检修全 过程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控制;(四) 严格执行电力生产部设备检修管理目标和要求;(五) 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设备检修月报、年报及各类总结;(六) 严格执行《湖口公司电力生产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外 委检修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满足相关制度、标准及合同技术要求;(七) 严格执行检修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过程控制要求;(八) 根据行业先进的设备管理、检修方法和技术,实施新工艺、新技能的 实践运用;(九) 开展岗位安全及技能培训,持续提升检修人员安全意识和检修技能水 平;(十)负责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检修图册的编制和修订,持续推进检修工 艺标准化建设,参与各场站检修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十一)负责自主开展检修工作的检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编制,以及外 包检修项目检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及单位人员资质的初审。
第十三条发电场站职责:(一) 贯彻落实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规程、检修管理办法、标准和指导意见 等规范性文件;(二) 负责检修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三) 开展岗位安全和技能培训,提高现场运维人员安全意识技能水平;(四) 负责设备检修所需的除集控中心远程操作项目外的停送电操作及安 全措施的布置;(五) 负责所辖设备检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意见反馈;(六) 根据检修协调会明确的责任,做好检修准备工作;(七) 参与设备检修后验收工作;(八) 作为设备管理责任单位,按照《湖口公司电力生产单位外包工程安全 管理办法》做好外来单位人员安全培训等工作;(九) 做好检修技术资料归档及台账更新等工作;(十)负责场站检修规程的编制及定期修订第十四条集控中心职责:(一) 贯彻落实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规程、检修管理办法、标准和指导意见 等规范性文件;(二) 严格执行设备日常检修工作的实施和上报工作;(三) 根据电力生产部要求,及时申报设备检修计划、检修项目;(四) 严格执行电力生产部设备检修管理目标和要求;(五) 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日常检修月报、年报及各类总结;(六) 负责集控中心检修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七) 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现场维护人员技能水平;(八) 负责设备检修所需的设备停送电操作及安全措施的布置;(九) 负责所辖设备检修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意见反馈;(十)向电网调度部门提出检修、延期申请并办理开工许可等手续,执行两 票制度。
第三章检修计划管理第十五条 分公司电力设备检修应加强检修计划管理,保证电力设备具有高 度安全可靠性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遵循“综合效益最优”原则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部应每年组织设备状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并结合电 力设备检修规程、相关行业标准,形成检修建议计划,经公司电力生产部审批后 执行第十七条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包含三年滚动检修计划、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 检修计划,三年滚动计划每年进行修正,年度检修计划根据三年滚动计划并结合 设备状态评估结果进行编制,月度检修计划在年度计划基础上结合以下因素及电 网或上级电站停电计划调整情况逐月编制:(一) 国家、行业及上级公司关于相关设备设施检修、试验的项目及周期要 求;(二) 各场站检修规程规定的相关检修项目;(三) 上年度设备状态评估结果;(四) 分公司缺陷管理制度中非危机缺陷类需要停电处理的缺陷内容;(五) 技术监督、设备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六) 安全大检查及安全标准化查评中存在的必须通过停电检修解决的问题;(七) 其他需要列入年度停电检修期间开展的工作;(八) 在变电设备、风电机组、光伏组件日常运维及检修维护过程中发现的 同一类型的批量性隐患及缺陷。
第十八条 检修计划中电力设备检修工期应根据设备的检修规模、项目内容、 资源配备、天气等情况,参考电力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相关行业标准确定第十九条 三年滚动检修计划及年度检修计划在上年度8月份开始由电力生 产部组织编制,12月31日前予以印发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可根据设备状态评估结果及电网或上级电站停电计划调 整情况每年在年中进行一次调整第二十一条 三年滚动检修计划内容包括:检修(试验)项目、计划开展时间等;年度检修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修(试验、消缺、技改)项目、计划工 期、具体检修时间、开展方式(外委检修/自主检修)等;月度检修计划主要包括: 检修(试验、消缺、技改)项目、具体检修时间、需停电设备、检修人员安排等第二十二条 月度检修计划由检修中心在计划检修开始前两个月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中填报,经集控中心、电力生产部审核后由集控中心按照各级调度 要求报送停送电计划;检修开始前5个工作日,检修中心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检 修项目管理模块中填报日前检修计划,集控中心审核后向调度报送日前检修计划, 并据此准备倒闸操作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月度计划、日前检修计划应与年度计划保持一致,因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经电力生产部审核后进行调整,集控中心负责按照调度 要求做好计划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调度部门批准的计划,在实施中如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需延 期的,检修中心应在电力生产管理系统中于计划时间结束前5个小时在电力生产 管理系统中提起申请,经电力生产部审核后,由集控中心向调度申报计划延期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各单位原则上应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计划调整第四章检修准备第二十六条 电力生产部应根据检修计划中所列需外委开展的检修项目制定(非)招标采购计划,并报分公司合同法务部,按相关流程经审批后由合同 法务部于检修前2个月完成相关采购及合同签订第二十七条 检修开始前2个月检修中心组织召开检修工作协调会,明确 检修计划时间、检修工作项目、检修相关准备工作及其时间节点及责任分工、停 电范围、人员配置等事宜,其中检修所需备品备件、耗材、工器具等物资应于检 修前15日天准备到位第二十八条 检修前,检修中心应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设备勘查,并 根据勘查情况编制检修方案等,检修开始前15天,检修中心完成检修记录、检 修“四措一案”、作业指导书等材料的准备,发起检修开工申请,并于检修前7 日完成审批第二十九条 外委项目由检修中心组织按照《湖口公司电力生产单位外包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资质审查及人员教育等工作,并按要求进行备 案。
第五章检修实施第三十条检修中心应依据分公司相关电力生产及安全相关规定精心策划并 组织施工,保证安全和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控制成本,按期完成各项电力设备 检修计划第三十一条 检修中心应按照批准的检修内容和工期组织施工,并按照国 家、行业等相关标准及相应场站检修规程规定的检修工艺及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和 试验第三十二条 电力生产部应加强检修过程管理,定期召开检修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安全、质量、进度等事宜第三十三条 检修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因设备等客观因素不能按期完成应 及时向集控中心及分公司电力生产部说明原因,申请延期,并由集控中心向电网 调度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四条 检修后的部分试运转和通电试验,应由集控中心组织,检修 中心参加,并由运行值班人员操作第三十五条 设备检修完成后,需要电网配合做设备核相、冲击合闸、带 负荷检验等试验时,集控中心应提前向调度部门提交相关试验方案,并在规定时5/ 15间内提出申请第三十六条 设备检修完成后由检修中心组织进行三级验收,其中工作负 责人进行一级验收,检修中心进行二级验收,场站及分公司电力生产部根据场站 检修规程及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进行三级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视为完工; 属于电网调度设备,应向调度报完工。
第三十七条 检修设备全部完成预定试验项目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手续第三十八条 检修中心应加强检修技术管理,做好检修记录整理、检修报告编写、图纸资料的修订、竣工资料归档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文档录入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检修期间应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检修现场干净、整洁,检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四十条检修进度管理(一) 检修中心根据检修项目及工期在检修实施方案中明确检修进度计划, 并组织严格执行二) 检修开展工程中检修中心应根据每日工作进度情况及时调整检修工作 安排,确保总体检修进度与检修进度计划相符三) 检修中发现重大设备问题,应立即向分公司汇报并制定解决方案,如 果问题影响到检修的工期时,应及时申请延期第六章检修总结第四十一条 检修中心、集控中心及场站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检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