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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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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税率及收入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税率及收入的确定 2009-09-07 11:43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新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一、 纳税人纳税人(一)概念(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具体是指: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二)纳税人具体范围:(二)纳税人具体范围: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虽然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外,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1、股份制企业1、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2、国有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3、集体企业3、集体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5、事业单位5、事业单位是指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6、社会团体6、社会团体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7、民办非企业单位7、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基金会8、基金会是指依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9、外国商会9、外国商会是指依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10、农民专业合作社10、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或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 512 号国务院令自 2008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财税[2000]9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9-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 八年一月)二、二、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概念(一)概念1 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具体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划分3、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具体划分判定居民企业纳税人标准:一是注册登记地;二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或组织进行登记注册成立的地点实际管理机构,国际比较公认的判定依据是,企业或组织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即为其实际管理机构所谓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大多是指企业或组织作出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地点,具体是指企业或组织的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地点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将实际管理机构表述为:企业业务所必需的主要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实际作出机构新税法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规定,主要参考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判定标准,即企业的财权、经营活动的决策权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的行使权在中国境内的,即为我国的居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512 号国务院令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一月)三、三、 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

      一)对象确立(一)对象确立1、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所得的确定(二)所得的确定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国际上实行企业所得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所得税制实际经验,新税法所得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1、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应税所得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能够构成为应税所得的所得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转让技术或财产等所取得的所得应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并予以保护的所得对于企业的违法经营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全部没收,并应给予一定的处罚,此类所得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但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认定处理前,税务机关也难以在征税前判定纳税人的所得是否合法,这些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税2、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2、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法除规定纳税人的连续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征税对象外,对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作为征税对象,例如:转让财产所得、接受捐赠所得3、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3、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是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纳税人取得任何一项所得,都必然发生相应的消耗或支出,税法规定应予以扣除4、物质所得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所得4、物质所得是税法规定的征税所得所有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存在一定的载体,纳税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自身努力可以得到各类所得,有物质所得和精神所得,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所得的,只是物质上所得,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所得,对于荣誉性、知识性所得以及体能、心理上的收获,不是应税所得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二)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划分对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因此,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判定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准确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保证本国征税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鉴国际上普遍公认的收入来源地标准和原则,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采用国际通用的是否设立的“常设机构”,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

      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营业代理人、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活动的载体和设施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采用国际通用的是否设立的“常设机构”,来判断营业所得来源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视其销售或劳务的实际发生地来判定其所得来源地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企业所在地确定不动产所得,一般是指土地、房屋及附着于其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于不动产所得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联合国范本》和《经济合作范本》以及我国签定税收协定以不动产所在地国家征税,即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境内或者境外所得的原则确定不动产境内、境外划分标准。

      动产,包括船舶、飞机及其相关动产、营业场所、股票(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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