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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血吸虫病的治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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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文件文件湘卫血防发〔2005〕6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 》 (试行) 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 》 (试行)的通 知各疫区市、县(市、区、场)卫生局(血防办),财政局,民政局:为切实做好和规范我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血防办2原已下发的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重点救治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1 号)、 《关于认真做好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的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4 号)、 《关于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血防[2004]7 号)和《关于印发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卫血防发[2004]10 号)中有关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方案处理。

      民政部门对因患晚期血吸虫病(含巨脾型、腹水型、结肠增殖型、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属城镇户口的,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农村户口的,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低保)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其他救助政策附件:1.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2.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3.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指导用药目录4.晚期血吸虫病人住院检查项目5.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成员名单3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1附件 1: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 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以及《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29 号附件 1),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逐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一、原则与目标(一)原则 认真执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严格筛查对象,在晚期血吸虫病人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外科手术救治条件的病人及时积极治疗救助,符合内科救治条件的病人分期分批进行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 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系统治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二、定点医院的条件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质量和医疗安全,各地应选择安排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具备诊断、治疗晚2期血吸虫病和抢救上消化道出血、肝昏迷等并发症的能力,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有关的重大医疗事故;应至少有 2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药剂和护理人员队伍;应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及病原、免疫、生化检测设备(血液生化仪等)、晚期血吸虫病常规诊疗的设备(胃镜、直肠镜、B 超机、X 光机、心电监护仪)、符合要求的内科病房及抢救室或重症监护室、正规的药房和质量保证的临床用药、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规范管理的病案资料室及信息处理、传输设备(计算机)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除了具备上述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具备:(一)1 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普外科医师、1 至 2 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消化和心内科医师和配套的外科经治医师和护理人员队伍;(二)标准化手术室,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专用手术器械(分流全套器械,开腹器械);(三)呼吸机、麻醉机;(四)重症监护室(或抢救室);(五)开腹手术的基本设备;(六)规范管理的外科病房;(七)10 年以上开展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手术的临床经验,至少开展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治疗手术 100 例以上;(八)能开展脾切除、门脉断流、分流术;(九)既往未发生因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手术引起的重大医疗事故。

      三、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3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满足工作量需要、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 1-2 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对推荐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意见,确认是否为定点医院原已确认为巨脾型晚期血吸虫病人救治的手术治疗定点医院可直接定为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撤消四、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一)申请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1.符合《技术方案》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分别列入内外科治疗救助对象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包括渔、船民等)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中被医疗机构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均可列入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对象二)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核1.患者本人向当地血防站提交治疗救助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当地血防站依据晚期血吸虫病人登记册等资料和《技术方案》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者分类登记造册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根据定点医院的性质、患者的意愿就近将患者的相关资料分类提供给定点医院进行确认43.定点医院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经过筛选的拟进行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确诊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邀请上级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的专家会诊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对拟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根据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的病情和患者数量,分期分批安排救治对象,优先考虑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病情危重病人和未接受过救助的病人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将审核后的晚期血吸虫病人名单分内、外科救治类别逐级上报省血防办省血防办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内科治疗计划任务(急症病人可先行救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对计划救治者,应向定点医院和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五、住院管理(一)患者持县级及以上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三) 医院应按照《技术方案》的规定,结合本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按医保目录用药;其他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级技术指导小组同意;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5(四)超范围的检查和用药,事先须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行负担五)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处理,必要时可请上级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会诊六)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六、治疗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一)补助标准1.外科治疗:巨脾切除术者不超过 6500 元/人;脾切+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上消化道出血手术者不超过 7500 元/人;结肠增殖型手术者:5000元/人2.内科治疗:一般不超过 3000 元/人;晚血门脉高压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治疗指征者以及顽固性腹水者不超过 6000 元/人每位患者每年可享受一次内科或外科治疗的救助。

      定点医院筛查治疗救助对象的费用补助为 150 元/人,经筛查后已经确定为治疗救助对象的,不另给予筛查费用补助二)报账程序治疗救助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将当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介绍信,定点医院对拟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依据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始病历、费用清单和申请表,或筛查的依据报县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组织专家对每例病人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审定后,按审定结果和相应标准每季度一次将救助经费拨付给定点医院 6(三)注意事项1.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患者自负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已报账的,应予以扣回晚期血吸虫病人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技术方案》,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尽可能不要病人负担医药费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采取张榜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七、资料管理(一)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享受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病案资料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管理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资料进行汇总,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汇总本市晚期血吸虫病治疗救助资料后报省血防办八、组织管理(一)市、县级卫生行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项目管理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7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基层血防站和乡村医生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对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未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发现的非在册晚期血吸虫病人经定点医院确诊后,给予乡村医生 50 元的工作奖励费,费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努力为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基层血防、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定期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血防办)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三)省、市、县分别成立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质量监督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血防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人外科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政策和办事程序五)加强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要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市级组织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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