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建筑工程通用条款资料.docx
61页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 款,由本文件第 1条至第 20 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 、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 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 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 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 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 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 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 是永久性工程 的组成部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 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 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 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 、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 、协议 (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 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 现场施工所需的地 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 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 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 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 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 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 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 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 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 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 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 使用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 ,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 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 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 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 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 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由发包人签发的 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 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 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 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 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 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 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路线 该关键路 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日期的起点均指相 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 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 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 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 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 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根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 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 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 作为承包 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 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 据电文包括: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50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 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 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 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 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 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 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 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 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程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 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 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 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 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 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 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 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 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 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 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 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 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 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 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 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表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