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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页第七章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仓储法律制度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内内内 容容容容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与解除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仓单的内容及常见业务1 12 23 3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在一定时期内由保管人员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在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保管管人人或或受受寄寄人人,交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寄托托人人或或寄寄存存人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寄存物保管物或寄存物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时成立和生效。
若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 2、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当事人可以对保管是否为有偿作出约定保管为有偿时,应当明确约定保管费用对于保管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管为无偿 3、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合同的签订方式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签订,还可以以其他方式签订二)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二)仓储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由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委托保管的人称为存存货货人人,实施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保管人,交付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仓储物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 仓仓储储合合同同是是一一种种特特殊殊的的保保管管合合同同,,具具有有保保管管合合同同的的一一般般特性,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特性,但又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凡仓储合同这一章未未作作规规定定的的,应适适用用保保管管合合同同的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1、保管人必须为有仓储设施并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保管人必须为有仓储设施并有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 仓储活动中的保管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但它必须具有专门的从事仓储业务或兼营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营业许可自然人一般不能成为仓储保管人2、、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保管对象为动产 仓储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是能进入保管人仓储设施的财物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5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一旦达成,即使尚未交付仓储标的物,合同也可成立生效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非要式合同 仓储合同的双方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存货人必须交付一定的仓储费,故其为双务有偿合同同时法律对仓储合同的签订形式和程序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故为非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界定仓储合同界定【【案例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生效时间【【案例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二、仓储合同的内容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6 1、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内容是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据。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保管人、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和规格3)仓储物的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相关资料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7 9)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做出规定2、如何订立仓储合同、如何订立仓储合同 1)合理适当的要约)合理适当的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签订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ü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ü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对大批货物的储存和保管,在要约中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2)预约仓储合同)预约仓储合同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8 所谓预约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合同。
将来应签订的合同是“本约”,而约定的合同是预约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在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ü 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ü 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立仓储合同案案例例】】::某渔业公司于2002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我公司有50吨黄花鱼要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果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签订合同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9 此函电具有具体而明确的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该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基于此预约,存货人和保管人可就本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做出详细的约定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为预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声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不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3、如何解除仓储合同、如何解除仓储合同仓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0 仓储合同中享享有有解解除除权权的一方当事人在主张解除合同时,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后,无无需需对对方方答答复复,更无需对方同意,即可解除仓储合同ü 事后协议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合同ü 约定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事前解除,存货人和保管人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合同解除条件ü 因不可抗拒力致使解除合同因不可抗拒力致使解除合同ü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解除合同ü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致使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致使解除合同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11 4、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1)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
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2))在在与与代代理理人人以以被被代代理理人人名名义义签签订订仓仓储储合合同同时时,,一一方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ü是是否否具具有有授授权权委委托托书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3))签签订订合合同同时时应应尽尽力力周周详详、、完完备备,,审审查查合合同同书书中中有有无无错错误误及及不明确之处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与仓仓储储有有关关的的仓仓储储物物检检验验、、包包装装、、保保险险、、运运输输等等事事项项,,必必须须在在合合同同中中明明确确规规定定或或另另定定合合同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ü主体方面主体方面 陷阱:保管人简写或没有保管资格 防范:核实保管方是否有保管资格,实际保管人与保管人是否一致,防止储存仓储物被骗走ü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陷阱:只填储存仓储物名称,其他不填 防范:应详细、具体、填写储存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这关系到因保管不当或因其它保管事由而产生的索赔ü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仓储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方面 陷阱:不填或漏填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防范:①要逐项认真填写存、取仓储物的验收,草率或没有订明以何标准、用何方法、在多长时间内与哪些资料、数据相符的,保管责任不宜分清②要注意写明仓储物的验收期限,验收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国内仓储物的验收不超过10天,国外仓储物不超过30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③要写明保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如果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ü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仓储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方面 陷阱:不填入、出库手续和运输方式防范:①要将入、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写全、写清,这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另外,有运费时还应写明运费由谁承担②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确立仓储物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另外,仓储物在出库后,原合同约定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运输还是铁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要规定清楚必须订明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所造成的仓储物迟延到达的责任,由合同双方承担再次,合同规定了发运方式后,还必须规定送达目的地的时间,否则,所引起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责任ü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方面 陷阱:不写损耗或不实写损耗而任意填写。
防范: ①如实正确填写损耗;不填或少填,保管方赔偿责任重,多填,存货人损失大少填或多填也容易出现纠纷 ②合同中要订明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ü包装条款方面包装条款方面 陷阱:不写或填写不明 防范:合同中要明确仓储物的包装条款,如包装仓储物必须明确由存货人负责因为保管人不负有对仓储物包装的义务,只负有对仓储物的包装储存的义务,因此,不能搞混 其次,必须明确包装的各种具体要求如包装物的外层包装用料,内层包装要求;易碎、易腐物品或危险物品的包装要求等要有具体规定根据《仓储合同细则》规定,仓储物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条件下,按合同规定执行ü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保管条件与要求方面 陷阱:不写明或不写 防范: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
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ü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方面 陷阱:结算事项不写清 防范:写清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数额,若是分期结算,还要将每期的结算额写清,结算时间要写期日ü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方面 陷阱:少填违约责任或明显或潜在地填写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 防范:详细、明确地填写违约责任,剔除明显或潜在的违约责任的附加条件ü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方面 陷阱:不填写此项 防范:科学填写提供情况的时间,选择权威、公正的机构出具材料ü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争议的解决方式方面陷阱:不填或只填协商解决 防范:选择便利、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关、方式和地域管辖ü签字盖章方面签字盖章方面 陷阱:只签字,不盖章 防范:要求对方盖章、核实盖章单位与保管人是否一致三、仓单的内容和常见业务三、仓单的内容和常见业务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直接体现着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此制作仓单必须要有严格的要求。
1、仓单的内容和法律特征、仓单的内容和法律特征 A、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填写仓单的载明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处所2))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质量、件数和标记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时,应认真验收,并把上述内容详细地记载在仓单上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储存场所仓单上应明确仓储场所5)储存期间储存期间6))仓仓储储费费仓单上要明白记载仓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7)) 保保险险事事项项记记载载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投了财产保险,那么,存货人应当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将有关情况记载在仓单上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1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保管人在签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者姓名记载在仓单相应的位置上,这是确定保管人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仓单的填发地,一般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地点仓单的填发日期,就是储存期间开始的时间B、、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
C、、仓单的法律特征仓单的法律特征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的是仓储物财产权的行使和处分领取仓储物必须提交仓单1)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为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享有对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仓单背书转让后,仓单下的物品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2)仓单为要式证券)仓单为要式证券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2 仓单一定要有保管人的签名,并具有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内容或事项,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为文义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依仓单记载的文义而确定4)仓单为要因证券)仓单为要因证券仓单上的权利,不因仓单的签发而发生,一定要以其基础——仓储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必要仓单记载事项仓单记载事项 【【案例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 2、仓单中常见的业务、仓单中常见的业务 1)仓单的签发)仓单的签发 全部仓储物验收点清后,将所接受的仓储物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仓单上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3 特别是对仓储物的不良状况更是要准确批注,如果存货人不同意批注且仓储物的瑕疵不影响仓储物的价值或质量等级时,保管人可以接受存货人的担保而不批注。
2)仓单的分割)仓单的分割 仓单的分割是存货人将一批仓储物交给保管人时,因为转让的需要,要求保管人签发分为几份的仓单仓单的分割不仅是单证的处理,还意味着保管人需要对仓储物进行分劈保管人对已签发的仓单进行分割,必须将原仓单收回3)仓单的转让)仓单的转让仓单持有人需要转让仓储物时,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仓储物的转让背书过程填写完整后,要由保管人签署,受让人方可凭单提取仓储物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4 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的出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背书格式:背书格式: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人的完整名称)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仓单可以多次背书转让案例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4 4)仓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融资的雏型是货物或动产质押,质押单位将货物或动产存入仓库,仓库验收后形成仓单交给银行银行将相当于货物价值的45~63%的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发放给质押单位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5 仓单质押贷款就是指客户(货主企业)把货物存储在仓库(物流企业)中,然后可以凭仓库(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仓储凭证—仓单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向货主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同时由仓库(物流企业)代理监管货物,并收取一定报酬。
它的明显特征是货物可以买卖流动,只要在仓库中存储的货物总量不低于一定数量,货主企业可以随时在仓库中间存储和取出货物仓仓单单质质押押贷贷款款的的实实质质是企业(货主)、银行、物流企业三方以合同法 、担保法为法律依据,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它是以资金为纽带,以物流企业为保管人,促成银行与企业(货主)的合作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6 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Ø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不易过时易于长期保管、规格明确便于计量,要有适应用途广、变现能力强、抗跌性好等特征,并且产品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诸如原材料的钢材、有色金属、棉纱类、石油类、成品中的家电产品、陶瓷产品、家具产品等等Ø物流企业的专业程度也是银行要考核的重要指标,银行所选择的物流企业都是实力比较雄厚、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管理规范的全国性专业物流企业Ø在银行信贷的支持下,物流企业常常凭借其经营的垄断地位来充分利用其垄断经营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7 受到风险问题的困扰,部分银行开始选择有信誉的仓储企业进行合作,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单位货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为银行把握货物的经营风险并及时传递相关信息。
美国UPS,为了更好地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公司于2001年5月并购了美国第一国际银行,将其改造成UPS的金融部门到2006年底,中储质押监管业务实现了大幅度增长,系统内29家单位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共为客户提供质押贷款融资额62亿5)凭单提货)凭单提货 核核对对仓仓单单保管人核对提货人所提交的仓单和存底仓单,确定仓单的真实性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8 对于转让的仓单要核查仓单的背书是否完整,过程衔接是否明白提货人交纳费用保管人签发提货单证并安排提货提货人验收仓储物签收提货单证6)仓单灭失的提货)仓单灭失的提货 • 通过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原仓单持有人持仓储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仓单进行公示催告,当60天期满无人争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仓单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保管人要求提货若在公示期内有人争议,则由法院审理判决,确定有权提货人,凭借法院的判决书提货• 提供担保提货提货人向保管人提供仓储标的物的担保后提货,由保管人掌握担保财产,将来另有人出示仓单而不能交货需要赔偿时,保管人可担保财产进行赔偿该担保在可能存在的仓单失效后,方可解除。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29 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仓储合同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仓储合同关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约定收取仓储费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的处置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1)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及时组织仓储物的验收入库 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应应及及时时组组织织验验收收入入库库,如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开具仓单的义务开具仓单的义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开具有效仓单仓单应与仓储物的实际状况相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0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保管条件,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时,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危险通知和催告义务)危险通知和催告义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1 5))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接受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义务 检查仓储物或者取样品2、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存货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有权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有权背书转让仓单其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依约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的约定,将仓储物交付给存货人并向存货人提交仓储物的资料特别是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更应该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2 2)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储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币种、结算方式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存货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可以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存货人应支付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杂费、修理费、转仓费等 3))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约定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取该物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3 (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保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在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保管人的主要权利为按照约定收取保管费用。
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中,作为保管人基本上只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这是保管人的一项最为主要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和保管方法若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进行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者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保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4 保管人一般得亲自履行保管义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保管人因特定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义务除外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第三人保管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期间,保管人一般负有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负有危险通知义务和第三人追索的通知义务保管物出现因自然原因或第三人的侵害可能导致的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危险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管或者执行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5 第三人向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保管人未能尽到前述通知义务造成保管物不能归还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物是被依法保管或执行的除外 3))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若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孳息的,保管人应将该孳息一并返还给寄存人 4))损害赔偿义务损害赔偿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保管属于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寄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寄存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寄存人的基本权利为领取保管物义务主要有: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6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2)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7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仓储合同界定、仓储合同界定【【案例案例1】】: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周某诉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当事人之间是仓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11月15日上午,原告周某从卖主姚某处购买了5000斤2号钾肥,每斤的价格为11.2元(已包装),共计付款56000元原告付讫货款后,打算仍将货物置放于姚某原来储藏货物的仓库内,即某市铁路服务公司货场210号仓姚某表示同意随后,姚某把仓库原锁取走,并带周某重新买了一把铁锁锁钱由姚某支付,并经由其手将该锁与两把钥匙交由周某持有。
上午11时左右,周某、姚某二人用新锁锁好仓门后,到货场办公室办理仓储手续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8 姚某将原210号仓,编号为9821001的提货凭证交还货场办公室的经办人李某,并交付了截至11月15日的仓储费同时,原告办理了210号仓的存储手续,进仓编号为9821010,存根联由被告存查,提货凭证作为货主提货联交由原告保存进仓登记存根与提货凭证证明:存货单位是河南,货主姓名为周某,货物名称为2号钾肥,货物数量自理,存放于210号仓,进仓时间是11月15日,备注栏写收费标准每天15元次日晚12时许,在未审核某男子(原告诉称为姚某)的提货凭证且未审核其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该男子所带领的东方牌货车及装卸工若干进入场内该男子顺利打开210号仓的门锁,和同来的装卸工进入210号仓将原告存放于仓库内的50包钾肥拉走货场值班员当时未做任何干预和盘查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39 同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原告周某来到货场发现其存放于210号仓内的货物有所减少,经查点发现少了50包,遂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不知情且未发现货仓的门锁有异为由拒绝负责。
原告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向某市法院起诉原原告告周某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存在在有有效效的的仓仓储储合合同同,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而被被告告辩称:我方与原告方直接是房房屋屋租租赁赁关关系系,根本不存在仓储保管的法律关系即2002年11月15日,原告从姚某处购买了2号钾肥后,向公司租用210号仓存储这批钾肥,租金每天15元,其他一切事宜均由原告自己负责原告于存货当天就已用新买锁头将该仓门锁上,并自行持有210号仓的仓门钥匙,这批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钥匙,无法看管货物,租赁期间货物被人拉走是原告自己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不予以承担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仓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租赁赁合合同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租赁赁合合同同中,转转移移的的是是财财产产的的占占有有、、使使用权用权被被告告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关系,理由主要是:被告认为原告将购买的钾肥储存在被告的210号仓内,原告自买锁头将仓门锁上,因此该货物完全由原告自己看管,因被告并没有仓门的钥匙,无法看管货物,钾肥被人拉走的责任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从法律上来讲,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将出租物交付承租人那么,被告是否将210号仓交付原告使用了呢?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1 虽然原告确实是掌握了仓门的钥匙,但是,210号仓仅仅是被告货场的一个仓库该仓库位于货场内,而整个货场又有铁门把守因此,原告是无法自行使用210号仓的,该仓实际上仍处于被告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原告并未得到210号仓的使用权并不符合《合同法》对租赁合同的界定本案中,原告将新购买的货物存入被告的210号仓中,并办理了入仓手续,交纳了仓储费,符符合合《《合合同同法法》》对对仓仓储储合合同同的的界界定定进一步说,本案中,原告所递交的进仓登记和提货凭证记载的内容,都属于仓储合同的内容根根据据《《合合同同法法》》规规定定,,保保管管人人应应当当尽尽到到妥妥善善保保管管货货物物的的义义务务而本案中,被告方的货场值班员在未审核外来人员的提货凭证和核对进仓登记的情况下,打开货场铁门,放外来人员入内,造成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所以被告应对原告货物被他人拉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管理学》——第七章 仓储法律制度 slide 42 2、仓储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案例案例2】】: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某储运有限公司诉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案 争争议议焦焦点点::订立了仓储合同后,存货人一直未交付货物,该仓储合同是否成立?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3年7月,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紧张,这批皮鞋无处存放,于是被告联系了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准备就此批皮鞋签订一份仓储合同。
2003年7月20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某储运有限公司为被告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从2003年7月23日起开始计算期间,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为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准备仓库,进行腾空和清扫整理工作,并专门为储藏真皮皮鞋采取了一定的措施2003年年7月月21日日,原告收到了来自另外一个公司的要约,要求和原告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但原告考虑到目前仅有的空库已将用于储存被告的货物,因而拒绝了这家公司的要约2003年年7月月22日日,被告向原告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原告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后经法院查明,被告违反已订立的仓储合同是因为在23日之前,该公司找到了另一家愿意以更低保管费提供服务的公司原告当即打与被告进行交涉,被告以货物还未入库,合同尚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法律分析:一种意见认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一样都是实践性合同,须以保管物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故本案不涉及违约问题,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以缔约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合法的,仓储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应判决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违约,向原告储运公司支付违约金。
仓储物的交付,是存货人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其不及时交付仓储物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应负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由于违反合同之约定义务而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保管费2万元3、仓单记载事项、仓单记载事项 【【案例案例3】】: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李某诉某果品有限公司仓单记载事项案 争争议议焦焦点点::一个完备的仓单应该包括哪些必备的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是否影响仓单于法律上的效力 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原告李某是某市个体水果批发商,从事大批量时令水果批发生意 2000年4月中旬,李某根据朋友提供的可靠消息得知北方苹果歉收,依据多年从事水果生意的经验,李意识到这是一个发财的契机于是,原告亲自跑到北方某城市联系果农,贩运回100筐一等苹果由于贩运的苹果数量太大,原告自己所有的专门用来储藏水果的仓库已经满仓,容纳不下这批水果,于是,2000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某果品公司联系,商量租借该公司仓库储存货物的事宜经商讨,双方订立了关于这批苹果的仓储合同合同中就标的、数量、品种、期限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写明::“某某果果品品公公司司为为存存货货人人李李某某储储存存一一等等苹苹果果100筐。
筐2000年6月6日,李某将这批苹果运至某果品公司的水果储藏仓库,准备交付储藏某果品公司派专人对该批水果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仓单 仓仓单单明明确确记记载载果果品品的的名名称称、、产产地地、、品品种种、、等等级级和和数数量量以以及及储储存存费费,,仓仓单单上上同同时时注注明明了了填填发发仓仓单单的的时时间间、、地地点点和和当事人的签章当事人的签章同时,对于入库的每筐苹果都贴上了标签2000年7月4日,双方约定的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李某前去某果品公司的仓库提货在清点货物的过程中,原告发现100筐一等苹果中有三筐是三等苹果,与其他97筐的苹果等级相差甚远遂找到被告交涉,原告提出实际情况与仓单记载情况不符而要求以仓单记载为准由被告赔偿三筐苹果的损失被告某果品公司认为,仓单所记载的事项不完全,缺少对存储期间的记载,因此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此仓单无效,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法律分析:法律分析:仓单的记载事项对仓单于法律上效力的影响:仓单包括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两类,一类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类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为仓单必备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仓单无效,后者指可为记载,若未记载则按法律的补充性规定处理争议事项。
一)(二)(四)(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其余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案欠缺对储存期间的记载,可依《合同法》第391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单虽然没有就储存期间做出明确记载,但是有关货物本身状况的事项已经加以写明在仅仅缺失存储期间约定的情况下,仓单仍然有效最后判决被告对三筐苹果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在实际中,仓储人经常会向存货人提供一些格式的仓单,这时存货人需要认真审查对方提供仓单的格式及记载内容,以防止自己权益受到侵害4、仓单背书转让、仓单背书转让 【【案例案例4】】: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某时装销售有限公司诉某仓储公司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有权受让所得的仓单提取货物?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 2000年冬天,南方某市异常寒冷该市某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意识到这是一个很好的服装销售商机,于是就从某羽绒服制衣公司买进2万件羽绒服 考虑到还未值羽绒服的旺销时段,批发公司决定将羽绒服先储存起来,待到热销时再卖。
但由于自己的仓储场地有限,对于这种大批量的服装储存有很大的困难,于是联系了当地专业服装仓储公司——某仓储公司,商量就该批羽绒服的仓储事宜经过双方协商,2000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的内容:1)某仓储公司为批发公司储存2万件作为储存方的某仓储公司,其义务主要是保证在仓储期间羽绒服的完好无损,不发生虫蛀、霉变、鼠咬等损害羽绒服质量的情形同时,保证数量不发生短缺2)作为存货人一方的批发公司,其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仓储物,并且支付仓储费合同到期时,存货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 另外,合同具体约定了储存期间:从2000年11月20日至2000年12月15日合同还就储存的羽绒服的质量、包装及标记等做出了约定而对于双方的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此仓储合同均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2000年11月20日上午,批发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将仓储物运至仓储地点某仓储公司派专人对运至的羽绒服进行了验收,确认无误后向批发公司签发了仓单,同时,批发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仓储费2000年12月2日,批发公司收到原告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的,要求订购2万件羽绒服,且开出了令人很满意的价格。
批发公司认为此时将这批羽绒服转手给某服装公司会给公司带来最大的利润,于是与原告签订了服装买卖合同,同意将这2万件羽绒服转手 由于某服装公司急切希望在今日将这批服装推向市场,所以要求批发公司尽快交货,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实货于是,为了简便手续同时也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批发公司将仓单背书转让给了某服装公司事后,批发公司也通知了某仓储公司2000年12月15日,仓储合同到期,原告持仓单前往被告公司提货不料,仓储公司以原告不是合法的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付该2万件羽绒服而原告认为仓单上有批发公司的背书,而且批发公司已就此事通知过被告,己方目前是该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被告应该履行货物的返还义务但被告坚持认为原告不是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而拒绝交货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致使货物无法上市,由此而延误了羽绒服的旺销期,原告因此而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2001年4月,原告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的问题在于仓储公司没有在仓单上签章本案的问题在于仓储公司没有在仓单上签章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持有的仓单而主张权利,提取保管物对于保管人来说,只认仓单不认人,只要提货人出具的仓单在形式上合法,就应该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单持有人。
仓仓单单作作为为有有价价证证券券,,可可以以流流通通,,因因此此仓仓单单的的转转移移就就代代表表着着所所有有权权及及与与之之相相关关的的风风险险的的转转移移仓单属于记名证券,所以,仓单的转移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如果仓单持有人只在仓单上背书而未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发生效力原因主要在于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非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本案例中,某仓储公司出于专业的谨慎拒绝承认没有自己的签章的背书转让仓单,而使某服装公司无法提货,这是合法的,由此造成的商机错失所带来的损失并不能由某仓储公司承担5、、 保管人紧急处置权保管人紧急处置权【【案例案例5】】:赵某诉某仓储公司处置权案:赵某诉某仓储公司处置权案【【争争议议焦焦点点】】:保管人在紧急情况下对仓储物如何行使处置权?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8月12日,原告个体工商户赵某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约定:仓储公司为赵某储存雪梨10吨,期限为4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合同订立后,赵某依约将雪梨运至仓储公司,入库验收后,赵某即去广州出差接洽雪梨的销路 40天合同期满,赵某因未能及时联系到买主,故未在仓仓储储期期限限届届满满时时来来仓仓储储公公司司提提取取这这批批雪雪梨梨某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赵某联系不上王某怕雪梨腐烂便去仓库查看,打开箱子后,发现有的雪梨已腐烂,此时王某又采取多种途径与赵某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为避免赵某遭受更大损失,王某决定卖掉水果,最后共得款项12000元11月5日,赵某返回,要求仓储公司返还变卖水果的费用12000元,并认为王某变卖雪梨的价格偏低,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差价损失1000元某仓储公司则认为,其可以返还赵某的雪梨变卖价款12000元,但自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才出卖雪梨的,而且要求加收王某未能按期提取雪梨的部分仓储费以及替赵某变卖水果所支出的费用共1000元双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让步,最后诉至当地法院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紧急处置权本案合同到期后,仓储公司有权通知并催告赵某前来领取仓储物,但赵某因故无法按期领取仓储物,自然应支付超期的仓储费本案中被告负责人在依法履行了催告通知义务后,发现部分雪梨已烂,若不及时处置有可能损害其他仓储物的保管,并且可能加剧存货人的损失。
这符合《合同法》界定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被告仓储公司可以行使必要的处置权因为《合同法》并未规定处置权之行使必在合同约定的仓储期限内行使,故虽然原合同所定之仓储期限已过,保管人仍得行使此种权利所以被告公司变卖水果是合理的,并且有权要求原告赵某支付水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告可将变卖水果所得款项,在扣除上述仓储费和必要的变卖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原告6、、 保管人验收义务保管人验收义务【【案例案例6】】:林某诉某仓储保管公司案:林某诉某仓储保管公司案【【争争议议焦焦点点】】:仓储物的入库验收是保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 林某为某市从事水果零售的个体经营户2000年3月,林某得知今年北方苹果歉收,遂北上进货5月,林某与某种植红富士苹果的果农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并办理了货运手续,将该批水果运返其所在城市但运抵不久,林某因仓储条件有限,无法在较长的时期内保证该批苹果的新鲜 于是,打算与该市某仓储保管公司就该批苹果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某仓储保管公司为林某储存红富士苹果200箱,期限为6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林某按照约定将苹果运至仓储保管公司的仓库。
入库时,林某突然接到说其在厦门的生意出了一点问题,要马上前去处理,于是就对仓储公司负责人张某说:“麻烦你替我把货放好,我马上要到厦门去提鲜桂圆张某与林某是幼时邻居,关系一直很好,便答应了,未未经经验收验收就把苹果存放在仓库中两个月后,林某准时前来提取货物,但是在装货时发现其货物有部分已经腐烂,且重量不足,共损失约3万元于是,林某与仓储保管公司进行交涉,认为仓储公司在保管期间没有尽到保管的义务致使其苹果部分腐烂,应该由仓储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仓储公司认为该批货物的腐烂是在货物入库时就存在的,而不是在仓储期间由于己方的疏忽造成的因此,对于该批货物的部分腐烂不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将纠纷诉至法院法律分析:法律分析:仓储物的入库验收是保管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中仓储保管公司没有履行法定的入库验收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推定仓储物在品种、数量、质量等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仓储保管公司应当赔偿林某短缺的物品损失 7、保管人仓单填发义务、保管人仓单填发义务 【【案例案例7】】:某汽车修理厂诉某仓储公司案:某汽车修理厂诉某仓储公司案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未要求签发仓单的存货人是否应该对储存物的损失承担责任?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2年3月2日,某汽车修理厂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某外地轮胎生产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决定购买该厂的一批小型汽车轮胎。
待货发过来后,某汽修厂发现自己的仓库已满,无法储存这批新到的轮胎于是3月25日,与某仓储公司就这批轮胎签订了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中约定:储存的货物的名称、种类以及存货人交付货物的时间、储存期间、储存费用等相关事宜但是双方考虑到货物可能会在运输过程中有所短缺,事先约定存储物的数量不便于实际操作,于是在仓储保管合同中就没有约定货物数量这一条款同年4月1日,某汽修厂将这批轮胎运至仓储公司地处市郊的仓库货物顺利入库,仓储公司的保管员在汽修厂押货员所持的送货单上盖了章,却没有进行必要的数量清点,也没有给付正式的仓单5月1日,合同到期,某汽修厂派人去提取仓储物在清点完货物的数量后,发现货物比原来入库时己方的书面登记少了70条,遂与某仓储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仓储公司对这70条轮胎的灭失承担责任而仓储公司认为:无法证明70条轮胎的灭失是在入库后由仓储公司造成的,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货物入库时,没有履行验收的义务,没有清点货物入库时的数量也没填发仓单,只是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在合同到期原告提货发现货物有所短缺而发生争议时,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仓单,而合同中也未事先对数量条款做出约定。
因此,由于开具仓单是保管人的义务,在其不能举证证明货物丢失是由存货人过错造成的前提下,只能由自己承担丢失保管物的责任8、保管人异状告知义务、保管人异状告知义务 【【案例案例8】】:某印刷厂诉某储运公司案:某印刷厂诉某储运公司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保管物异状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1年6月10日,某印刷厂联系了一批价值30万元的一级字典纸,由于本厂仓库已满,遂打算将这批纸存储在市内的专业储运公司并与某储运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 合同就仓储物的名称、数量、现状、仓储时间、费用、出入仓时间、违约事项等做了约定双方约定存放时间为40天,储存地点是储运公司新建的12号仓库6月20日,某印刷厂根据合同约定将该批字典纸运往某储运公司的12号仓库经工作人员章某检验后顺利入库存放货物入库后,由于连降暴雨导致江河部分决堤,继而在当地引发水灾,6月30日保管员章某去仓库查看,发现12号仓库由于地势较高而未淹,但打开仓库门发现由于空气湿度过高,约有五分之一的纸出现霉点,章某认为这是天气突变引起,不是自己的责任,故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也没有通知某印刷厂此后一直没有再去仓库检查,直至合同约定的出仓期至,印刷厂的工作人员在提货时发现约有二分之一的纸上出现霉点、发黄等霉变现象。
经检验,霉变首先是由于水灾导致了仓储空间内空气湿度过高而引起了部分纸张霉变,但由于没有采取相关隔离措施,继而又导致出现大面积霉变印刷厂遂派人与储运公司交涉,认为对方在保管期间发现保管物霉变却没有及时告知,致使损失未能得到及时补救而扩大,因而要求储运公司给予合理的赔偿储运公司则承认6月30日曾入库查看发现约五分之一纸张霉变,但其辩称这是因为水灾而造成,并非自己保管不善而引起,空气湿度与往年同期相比要高得多是不可抗力,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印刷厂此后先后四次以函电方式与储运公司磋商,储运公司均置之不理无奈遂将储运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焦点:保管物异状及时通知义务的履行水灾等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本案中之前五分之一的字典纸霉变确属水灾影响,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免责,因此被告仓储员对最初发现的纸张损失可以拒绝承担责任然本案被告在发现有部分纸张出现霉变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继而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万元万元)9、存货人检查仓储物、提取样品、存货人检查仓储物、提取样品 【【案例案例9】】:个体牧场主杨某诉仓储公司案:个体牧场主杨某诉仓储公司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以及仓储人的免责事由问题。
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 2000年9月,某个体牧场主杨某以每吨50元的价格向一国营农场购买500吨草料,总价款2.5万元因场地所限,杨某与某仓储公司于9月8日订立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某仓储公司负责仓储草料,并保证在仓储期间草料完好、不得发生短量和变质;到2001年3月1日由杨某及时提货;杨某于签订的当日预交全部保管费2000元合同订立之后,杨某与仓储公司职工一起将草料堆好,存放在仓储公司院内的一空地上,并用席子、油布等覆盖住顶部,四周用绳子捆好2000年11月、12月和20001年1月杨某曾三次前来查看,均未发现异常但是当杨某于2001年2月1日准备第四次检查货物时,某仓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却对杨某说,公司由于业务繁忙,暂时无法接洽,并保证草料仍是完好无缺的杨某考虑到自己已经三次检查过草料,而且仓储公司也确实尽到了约定的义务,于是同意下月1日,即2001年3月1日,提货时一并检验2001年3月1日,杨某前来提货,经过秤后发现草料少了80吨,价值4000元,于是与仓储公司发生争执,杨某认为仓储公司未尽到仓储人的义务,而且有意阻止其第四次验货,原告杨某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所受的损失,并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阻止其验货的法律责任。
被告仓储公司辩称:存货人杨某已经多次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均没有发现任何异状,因而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而且阻止杨某第四次验货,也是征得杨某同意的,且事出有因;此外,草料短量80吨,并非由于失窃或被风吹走而造成,而是由于草料本身性质发生的数量减少,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原告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对于杨某说被告未让其及时检查草料而诉请减少被告的仓储费500元的请求,本案中存货人杨某在合同订立之后多次对货物进行了检查,仓储人同意并使杨某能够顺利地对其货物进行检查至于即使是有争议的第四次,被告也是在征得原告杨某同意的前提下而阻止其行为的这这里里可可能能引引出出的的问问题题是是:保管人是否可以称存货人已经多次对货物进行了检查,均没有发现任何异状,从而以此为理由来要求免责呢?当然不能,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这是不以存货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检查为前提的 然而,本案中草料短缺80吨,被告仓储公司却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调查后发现,草料在仓储过程中水分不断减少,一般会有12%~20%的损耗率,仓储行业公认这项误差 因此,草料的短重是其自身性质所造成,由于原告杨某与被告仓储公司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损耗标准,由此推定双方当事人默认行业标准。
所以,仓储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任4000元 10、存货人说明义务、存货人说明义务 【【案案例例10】】::某某石石化化综综合合厂厂诉诉某某铝铝材材厂厂未未履履行行法法定定说说明明义务案义务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尽了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2000年3月15日,某铝材厂向某物资供应部定购柴油,物资供应部提供了油的产地,要求某铝材厂派人查看,铝材厂声称由于双方有多次生意往来且合作都非常愉快,所以表示不需要查看于是,2000年4月5日该物资供应部给铝材厂送去柴油一车铝材厂试烧后,觉得这批柴油的质量不错,便提出要求签订继续供货的合约2000年4月17日、5月1日、5月20日,某铝材厂先后收到物资供应部供油9车,合计4月5日所收到的一车油共60吨物资供应部给铝材厂出具的发货票中所写明的品名为废柴油废柴油,铝材厂收货时在收货条上注明的品名是柴油柴油与此同时,某铝材厂因库房紧张,无法储存下该批柴油于是,2000年5月25日,铝材厂与某石化综合厂签订了关于这批柴油的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某石化综合厂为某铝材厂保管柴油60吨,铝材厂自备容器,保管费为每月3500元,保管期限为1个月。
合同签订后,某铝材厂将合同签订后,某铝材厂将60吨废柴油以吨废柴油以柴油的名义交付保管柴油的名义交付保管2000年6月24日,石化综合厂仓库管理员阮某发现柴油库气味浓烈,便打开抽油泵来抽取漏油槽中的漏油在抽取过程中,油气突然发生爆燃火警铃声大作,十几名工人前往救火,然而,在救火过程中油气发生第二次爆炸,烧伤了工人15名事发后,经石化综合厂统计,共遭受以下损失:救治伤员共花费医疗费、伤员营养费等382950元,因爆燃造成仓库及所储存的其他货物损失共计300万元某石化综合厂于是向法院起诉,要要求求被被告告某某铝铝材材厂厂赔赔偿偿经经济济损损失失共共计计70万万元元,,理理由由是是被被告告在在交交付付货货物物时时没没有有说说明明该该批批柴柴油油的的质质量量不不纯纯,,这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原告作为有储存各种货物经验的单位,应该知道对每一批储存的货物有进行检验的必要,而实际上原告却没有这样做,因此,原告对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且,原告应具有储存易燃易爆货物相应的条件,而原告的仓库管理员在抽取漏油时使用的抽油泵是非防爆型的,以致在抽取过程中引起火花,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原告因此对损失的发生应负有责任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得出以下鉴定结论:某铝材厂购进的柴油质量不纯,其闪点为17℃,大大低于柴油闪点,加之输油泵泄漏,两个罐口长期开放,挥发大量的油蒸汽聚积在库内另外虽然抽油泵确系非防爆型的,但油气爆燃的直接导火索是工作人员在抽油过程中油泵打出的火花而导致的另消防局出具鉴定,认为某石化综合厂仓库符合存储柴油的标准,油泵可以选用非防爆型的,罐口敞开、泄漏问题不大,如果储存的货物确系纯的柴油是不会出现问题的法律分析:法律分析:在仓储合同中,如果存货人要储存的物品为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不仅要求存货人应说明仓储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而且要求保管人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本案中,被告交付储存的柴油是一批存在瑕疵的柴油,当被告在向原告交付货物准备储存时,应该向原告就货物的质量做出说明,甚至应该提供相关资料,但被告并没有这样做那么,原告很有可能是把这批货物当作纯柴油进行储存准备的,提供相应的保管条件被被告告没没有有履履行行说说明明的的义义务务,,对于之后的爆燃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于之后的爆燃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保管人在货物入库时没有提出检验的要求,并且当柴油气味浓烈时又有处置不当之处,是否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规定,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事实上,本案的原告在接受被告的货物时,并没有对这批所谓的柴油进行核实,在储存期间,也因此选用了非防爆型的抽油泵来抽取漏槽中的漏油,以致抽油泵所打出的火花成为了这场事故的导火索所以保管方对于这场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11、保管人提存权、保管人提存权 【【案例案例11】】:某冷库诉某经销公司案:某冷库诉某经销公司案【【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存货人逾期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能否以变卖仓储物所得价款的方式行使提存权案情及经过介绍:案情及经过介绍:被告某经销公司系一家经销禽肉类制品的私营企业2002年1月2日,被告从外地新进了一批冻鸡,准备在春节供应节日市场由于公司库房紧张,遂与原告某冷库联系,双方协商后达成了一份冻鸡仓储合同合同约定:某冷库为某经销公司保管冻鸡15吨,入库时间为同年1月5日,出库时间为同年3月5日前由某经销公司分两批提走;仓储费为每吨每月100元,结算方式为:入库时由被告预付仓储费1000元,剩余部分的仓储费在冻鸡全部出库时结清合同同时约定,冻鸡入库时由原告某冷库派人对冻鸡品质进行抽样检验和验收,某冷库应对验收后入库的冻鸡进行妥善保管同年1月5日,某经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5吨冻鸡运至原告公司,并顺利入库,随后双方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冷库出具仓单交付经销公司持有,被告也预付了1000元的仓储费。
但直到3月5日,某经销公司始终未前去某冷库提货,此时正值仓储业务的旺季,冷库已与某食品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货物入库时间为3月下旬原告为履行与食品公司的仓储合同,多次催促被告尽快提货,并告知如若在3月中旬不提走冻鸡,将予以变卖双方协商不成,至3月21日,某冷库就该15吨冻鸡以当时市场批发价格与另一家经营禽肉类制品的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随后,原告将变卖所得价款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并办理了提存手续原告诉称,被告应履行及时提货和支付仓储费的义务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可能无法履行与某食品销售公司的仓储合同,遂被迫采取提存的方式,因货物性质只能以拍卖所得价款提存据此,被告须偿付拖欠原告的仓储费计2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原告为变卖、提存支付的费用共970元被告辩称,公司不能及时提货是因为今年冻鸡市场出现严重滞销,冻鸡出库后无处存放,极易变质原计能在4月初至4月中旬可将冻鸡提出冷库,但现在由于冷库的擅自变卖行为,造成我方冻鸡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的预期利润损失冷库应承担这一损失至于原告的变卖、提存费用,一概不予承担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原告某冷库在行使了催领权无果的情况下能否进一步行使提存权?2)可行使,原告可否将仓储物冻鸡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提存?3)如可变卖,则原告应以当时市场批发价还是零售价变卖?焦点1))::“储储存存期期满满,,存存货货人人或或仓仓单单持持有有人人不不提提取取仓仓储储物物的的,,保保管管人人可可以以催催告告其其在在合合理理期期限限内内提提取取,,逾逾期期不不提提取取的的,,保保管管人人可可以以提提存存仓仓储储物物。
所以,原告某冷库在行使了催领权无果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进一步行使提存权焦点2):“标标的的物物不不适适合合提提存存或或者者提提存存费费用用过过高高的的,,债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在这里,拍卖或者变卖的目的是为了行使提存权,而非用以直接抵偿存货人应支付的仓储费本案中,原告考虑到冻鸡不适合提存,而予以变卖并向公证机关提存所得价款的行为是于情合理、于法有据的因此,本案被告未依约及时提取仓储物,构成违约行为,须承担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仓储费与原告依法行使提存权产生的费用及其利息的责任 嗨!嗨!时间时间到了!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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