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集体化的效率资料.doc
11页农业集体化的效率:组织、博弈结构及激励 ——兼对林毅夫(1988,1990)两篇论文的评论李祖繁(安徽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芜湖241003)关键词:村社组织;工分制;博弈结构;激励相容 摘要:集体化时期的农业生产低效率的原因是农产品价格和生产计划控制制度造成了制度内存在激励不相容,偷懒实际上是农民对资源优化配置的理性反映林毅夫关于退出权导致偷懒并引发了生产效率低下的结论是错误的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 Organization, Structure of Game and Incentive Keyword: Organization of Village and Commune;System of Man-day;Structure of Game Incompatibility of IncentiveAbstract: This paper proves that the reason of low efficiency is that system about control in agricultural product price and production plan lead to incompatibility of incentive in system inside. Laze is rational refection for the folk to collocate resources in optimum. This paper argue that it is untrue about conclusion that right to withdraw result in laze and low efficiency of production by organization of village and commune structure of game and incentive during the age of 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集体化时期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已成为一种共识。
林毅夫(《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理论与经验研究》,《集体化与中国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的两篇论文发表之后,受到了董晓媛挑战,但其结论未能在根本上被动摇林以“偷懒”作为集体化低效率的解释,很难为从事过田野调查的经济史家和社会学者所认同,更难为那些经历过那个时代艰苦劳动者所接受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悖离呢?本文将从集体化时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博弈结构及激励的角度重新作出批评性的解释一、村社的组织本文在这一部分并不准备对村社组织及其中的各种角色作详细剖析,只对他们在组织中各自的目标(利益)、作用和行为作扼要分析以作为后文论述的准备1. 公社公社是最底层的国家机构,它对生产队的控制是通过大队来实现的从监督方面来说,通常是通过不定时的下派工作组,其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大队干部的合作,但大队在利益上并不和公社完全一致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代表,公社除了政治方面的任务之外,就是尽可能多地获得生产剩余以支持工业建设作为科层体制中的一部分,公社业绩体现在每年的农业总产量增加和公粮和余粮征集上公粮和粮食的播种面积相关,一般是定额的对农民收入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是余粮的征集,它和生产队的总产量成比例,余粮的征收价格和征收比例则是变动的。
价格由国家规定,余粮征集又称为定购任务,由国家根据生产队上一年的生产情况预先制定,但会根据当年生产情况作调整,有时还会出现超购的情况从生产队的角度来看,余粮的征集是一种“鞭打快牛”式的反向激励,虽然国家在定购价格上有所补偿,但不能改变其实为一种惩罚的性质作为业绩的体现,公社有多报总产量的倾向,其结果是增加了定购任务,加重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交粮的积极性不高为了增加总产量,公社一方面加强对生产决策的控制,在良种的推广,化肥、农药的销售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就是组织水利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基础设施这些工程中的一部分由于设计方面的问题以及在不恰当的时间里开工,形成人力的巨大浪费粮食产量的最大化目标和农民自身利益不完全一致,必然产生利益的冲突,而错误的决策则更为农民所痛恨2. 大队大队是由农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没有行政权,却要配合公社行政权的行使大队干部往往是由公社任命的,农民并没有对大队干部的决定权由于大队干部一般是本地农民出身,为了工作的顺利就不得不照顾当地农民的利益和公社相比,大队是一个具体的组织执行者,同时还是生产队总体分配的监控者,生产队内部利益矛盾的协调者。
大队在角色上既可能是公社的合谋者,而获得一些政治利益;也可能成为生产队利益的保护者作为利益的协调者,大队起到了促进生产队内的团结,减少内部矛盾对生产效率的不利影响和公社相似,大队也掌握一部分公共资源,获得一部分生产队的提留,这些是大队提供其管辖范围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同时也是形成队办企业的经济基础队办企业和社办企业一样为生产队提供了工分和现金的来源3. 生产队在“三级核算队为基础”的体制下,生产队的效率实际上反映了整体农业效率由于在经济学领域中很少涉及社队的组织问题,从而产生了很多的误解生产队的平均120人左右,常设有队长、会计、工分员和保管员队长是由队员选举产生的,一般来说是由能力强有威望的队员来担任,生产队长除了靠自己的劳动挣工分并不能从集体中得到额外的补偿,一个大公无私而且善于管理的队长对一个生产队来说极为重要,生产队内部的团结和高效依赖于此对于社员来说,劳动被他们称为“挣工分”,但工分的取得依赖于队长的工作分配成为一个好的生产队长并不容易,社员们能给予的回报也仅仅是对队长在各个方面权威的尊重一个形成不了权威的生产队,其生产组织会陷入无序化,效率会大大下降从生产绩效上来说,生产队间的差别是很明显的。
但从经验性的和带有程序化特征的生产决策方面来说,生产队长大都是合格的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但不缺乏农业生产的经验生产队的产出效率并不完全由队长的管理及社员的合作和努力程度决定,能否有效地抵制公社的错误干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生产队往往会划分为若干个小组,组长是组内的有威信的生产方面的行家,他们一方面是队长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助手,同时也会为本小组在生产队内争取利益生产过程中,会根据需要产生一些临时性的组合,由队长指定一个临时性的领导者,从事“喊工”和监督大多数时间里,队长都是在自己的组里从事生产劳动而不是事必亲躬地去监督实际上,在生产队里也没有正式的监督生产队长和组长的监督的有效性依赖于社员们对其权威的尊重,更为普遍意义上的监督则来自于社员之间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监督弱的结论,事实上,监督可能是非常强甚至还是过度的,有时还会因此引起队内的矛盾如果监督是由队长一个人来承担,那样的话需要挣工分的生产队长就不会有人来当了队内的分配我们称之为工分制,大致可分为两种:评分工分制和定额工分制[1]对于评分工分制来说,如果当年生产队的总收入是给定的,队员收入的多少决定于自己的出勤数和每日的评分数假定每个人都尽力劳动,评分的公平性依赖于底分等级划分的合理性和底分评定的频率;如果底分每日评定,那就是日评制。
在不考虑评分公平性的条件下,个人所得工分实际上等于个人的劳动能力在评底分的情况下个人最为关心的是自己的底分是否和自己的劳动能力相符合,以及他人实际劳动是否和其能力相符因为偷懒意味着以更少的劳动占有了更大份额的收入个人对所有人进行劳动监督是不可能的,但在大田集体劳动中,人人都有监督的积极性,个人劳动在空间中的分布距离只要不超过监督的方便性,监督就是低成本和有效的因而偷懒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极低组内集体合谋式偷懒是可能的,但组间任务分配和组的不固定以及队长、组长的监督即可有效地避免这一点对偷懒者的惩罚是底分的下降定额工分制下,当年生产队总收入给定,社员们最为关心的是总工分的划分方法是否合理,自己是否能至少得到和自己能力相符的定额以及别人劳动的质量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年终时自己劳动收入的多少定额分配的合理性依赖于队长的公平分配,而劳动的质量依赖于监督在监督效率上,由于定额工分制的实际收入是和工作质量相联系的,从对偷懒的监督这一点上来说,工业生产中经常采用的计件制所要求的外部监督水平应更高很多文献对农业集体化时期的集体偷懒的描述和以上对生产队内的生产组织描述相悖林毅夫从微观激励结构和博弈的角度对之进行了解释,但他把分析建立在监督(成本)和退出权上则是错误的。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组织的低效率主要由组织内部人的短期行为与组织制度中存在激励不相容两个原因引起以下,我们将在第二部分讨论短期行为,然后在第三部分讨论激励相容问题二、生产队内的博弈结构从囚徒困境及其重复博弈的角度看,出现次优均衡的内在原因是惩罚的有效性不足导致了人们的短期行为林(1988)没有看到退出权事实上相当于一个承诺(威胁),是对偷懒者进行惩罚的一个承诺但这个承诺并不是可信的,只有当偷懒抵消了个体从规模经济中得到的全部好处时才会触发惩罚行为;如果我们再假定偷懒无传染性,那么组织是否会解体就依赖于组织中人的类型以上的分析说明退出权并不是高效率均衡的充分条件但退出权是否是必要条件呢?我认为并不是必要的,因为作为惩罚的手段可能是很多的,况且退出权作为惩罚的手段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定额工分制相对较简单,假定生产队有120人,按劳动能力划分为6个等级,每个等级中各有20人,日工分数随等级递减,分别为:10,9,8,7,6,5,4个工,人的劳动能力无变动,这种划分得到了一致认同全年劳动350天,没有缺勤[2]在理想状态下,不考虑天气以及公社、大队及生产队长的行为对总产出的影响,总产出为总工分数的函数。
1. 惩罚足够严厉情况下偷懒者的行为:首先,假定对于少数偷懒者的惩罚是发现其偷懒则在其当前的等级上降一级,直至为零止,惩罚是永久的其次,假定其他人都不偷懒,个人偷懒被发现的概率为π在这种情况下,偷懒被发现的概率趋于零的情况下,只要不为零,一次偷懒得到的收入最高为10个工分,但相对于被发现的永久损失若不成比例,则理性的人选择不偷懒,若偷懒被发现则理性的选择就是永远偷懒下去,直到他被迫退出为止退出权实际上相当于组织参与人的保留效用,它也是对偷懒者的一个保护,从而削弱了惩罚的效果,即提高了对发现概率的要求,增加了监督的成本上面的策略中,如果不存在退出权,那么只需一个极小的偷懒发现概率,这说明监督并不需要一个很大的强度,因而在惩罚足够的情况下正式监督的成本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上面是一个严酷策略,事实上各种触发策略都可以,只要惩罚的强度足够,偷懒就有一个足够小的概率如果偷懒者有足够耐心,最低要求的惩罚只需满足按“多劳多得”原则进行公平分配即可这就是说在生产队中关注长远利益的个体更关心的是公平而不是其他,而关注公平的个体必然会加强生产队内部监督,不然公平分配就不可能实现,这样外部正式监督就被某内部监督替代了。
2. 惩罚不足的情况下的个体行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不考虑公社(政府)行为对生产队的影响,假设队内部分人偷懒,部分人未偷懒,作为个体是可以观察到他人偷懒的,现在总产出已不再是总工分的函数而是实际劳动工分的函数,而且这个函数也是可观察的,而领导者的正式监督不存在那么理性的个人是否加入偷懒的行列则依赖于个人对损失的容忍度,其极限由社员的净效用最大化决定,即:MAX U(Qi(总偷懒,Li))+C(Li)U为社员i个人的物质分配Qi所带来的正效用,Qi是总偷懒的减函数,Li 边际递减的增函数;C(Li)社员i劳动的负效用,是Li的边际递增的增函数我们先假定所有人的效用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