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教育局职成科(处),有关省属中职学校:.doc
25页福建省教育厅文献闽教职成〔〕36号福建省教育厅有关印发《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措施(修订)》的告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职学校,省属中档职业学校:现将《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措施(修订)》(如下简称《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是根据国务院《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有关制定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中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闽教职[]27号)进行修订的本次修订旨在巩固和发展近年来我省中档职业教育改革成果,继续扩大和激发中档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创新精神,增进中档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开展,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管理措施,制定适合我市的具体实行措施,加强对所属学校贯彻实行工作的指引、检查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行,切实负起有关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注重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要组织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支持。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学校学籍管理动态监管制度,及时掌握学校的平常学籍管理状况因学籍管理不善,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杜绝弄虚作假、违纪违规操作等行为,保证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将实行状况及时报告我厅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教育 职业教育 学籍管理 告知 抄送:教育部职成司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7月31日印发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措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档职业教育改革,维护中档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制定中档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原则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措施第二条 本管理措施合用于中档职业学校(含中档职业学校、成人中档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及高职院校举办中档职业的教育机构,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完毕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或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就读各类中档职业学校中档职业学校可从参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凭毕业证书全年免试录取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复转军人、在职公司员工和进城农民工等社会人员。
每年一至五月招收的学生称为春季生;六至十二月称为秋季生第四条 面向西部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合同合伙学校负责办理;按“三段式”办学模式招收的学生,其一年级学籍管理由合同合伙的一般中职学校负责,二、三年级学籍管理由合同合伙的重点中职学校负责上述两类学生学籍转换由接受学校统一办理第五条 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拟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学校编制的专业名称与编码必须符合教育部专业目录有关规定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应分别在8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将春、秋两季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信息与当年各市教育局招生部门出具的“中档职业学校(含五年专)新生录取花名册”或学生原毕业证书的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学校应分别于8月底、12月底前将获得学籍的春、秋季学生,编制成“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含五年专) 年新生入学花名册”(附表一)向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并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注册省属中档职业学校向省教育厅确认备案市属学校复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如下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安排五年制高职新生学籍确认工作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各市中招办出具的“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含五年专)学生入学花名册”和“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指引性招生筹划”,对各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的中档职业学校通过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上传的“学生入学花名册”(含后期补录)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必须组织新生进行健康复查,合格者可获得学籍学校应注重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规定,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对获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编列学籍号,设立文本及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送有关部门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字编列,从左至右第1、2位数表达入年;第3、4位数表达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统一代码(附表二);第5、6位数表达由市(县、区)教育局拟定的学校代码,7-10位数表达由学校拟定的学生编号转学生、重读生、复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籍号外省和一般高中转入的学生,由接受学校重新编排学籍号学生学籍号编排规则如下表所示:位数12345678910涵义年度(级)县(市、区)统一代码学校代码学生流水编号全省统一全省统一学校拟定例:,其中08表达08级、00表达省属学校、01表达福建工业学校代码、0001表达该校学生的起始流水编号。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条 一年级学生,有合法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调节专业学生入学一种学期后,有合法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转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得转学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种月内,由本人及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附表三),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我省范畴内,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即可转学,其学籍档案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报转出、转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报其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2、一种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合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3、患有不适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告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4、学生入学满一年,年龄满十六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者,根据本人学习状况,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与学校签订合同,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参与就业或社会创业,以工学交替方式,按弹性学制规定,分阶段完毕学业;5、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合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四年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存其学籍,但不承当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她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似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经学校认定,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力,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有下列状况的学生,可视为自动退学,或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1、休学期满,经学校告知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2、在学合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退学;3、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生申请可准其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学校应告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学籍变动的有关信息应通过中档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进行平常管理并上传上级主管学籍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成绩考核第十八条 学校成绩考核算行学分制管理成绩考核涉及学业考核和德育考核两个方面学业考核是按照教学大纲规定和教学筹划规定,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状况进行的考核;德育考核是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习惯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估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一般按学期(年)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上传到福建省中档职业学校电子学籍管理平台第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有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实践技能、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学分管理制度学校要制定《学分制管理实行细则》,拟定具体的专业课程学分布列,明确学分原则、学分获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措施等第二十条 学校应制定课程教学和考核管理实行细则明确学生参与课程必修、选修、免修、正常考核及补考的具体实行措施,保证学生参与各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与考核活动学校要将顶岗实习、考取有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或级别证书以及体育课列为必修课程,鼓励开设学生个性化发展选修课程,突出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增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对学生无端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予以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体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鼓励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她学习途径在课余或校外学习有关课程,其课程内容等于或高于教学大纲规定的相似或相近课程的教学规定,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认定,可以免修或免试相应课程,获得有关课程成绩或学分容许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等多种培训之间,根据相应的规则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互认和学分累积,推动建立“学分银行”,便于学生分阶段完毕学业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免试录取的社会人员的学习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灵活可行的教学筹划、专业学分布列和课程安排,打破专业限制和学习时段限制,结合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通过在校集中学习考核或参与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国家承认的培训或技能级别考试,凭有效成绩证明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实行弹性学制,在学制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累积达到中职学历层次应得学分,符合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相应学历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第六章 考勤、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和具体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体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学生的表扬和奖励可授予“三好学生”、“学习楷模”、“优秀毕业生”、“专业技能操作能手”等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予以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怀爱惜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