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改能源[2016]617号-热电联产管理办法.pdf
14页1附件热 电 联 产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推 进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促进 热 电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国 范 围 内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含 企业 自 备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的 规 划 建 设 及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条 热 电 联 产 发 展 应 遵 循 “ 统 一 规 划 、 以 热 定 电 、立 足 存 量 、 结 构 优 化 、 提 高 能 效 、 环 保 优 先 ” 的 原 则 , 力 争实 现 北 方 大 中 型 以 上 城 市 热 电 联 产 集 中 供 热 率 达 到 60%以上 , 20万 人 口 以 上 县 城 热 电 联 产 全 覆 盖 , 形 成 规 划 科 学 、 布局 合 理 、 利 用 高 效 、 供 热 安 全 的 热 电 联 产 产 业 健 康 发 展 格 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 四 条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是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规 划 建 设 的 必 要条 件 。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应 依 据 本 地 区 城 市 供 热 规 划 、 环 境 治 理规 划 和 电 力 规 划 编 制 , 与 当 地 气 候 、 资 源 、 环 境 等 外 部 条 件相 适 应 , 以 满 足 热 力 需 求 为 首 要 任 务 , 同 步 推 进 燃 煤 锅 炉 和2落 后 小 热 电 机 组 的 替 代 关 停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应 纳 入 本 省 ( 区 、 市 ) 五 年 电 力 发 展 规 划并 开 展 规 划 环 评 工 作 , 规 划 期 限 原 则 上 与 电 力 发 展 规 划 相 一致 第 五 条 地 市 级 或 县 级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省 级 能 源 主 管部 门 的 指 导 下 , 依 据 当 地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供 热 规 划 、 热 力 电力 需 求 、 资 源 禀 赋 、 环 境 约 束 等 条 件 , 编 制 本 地 区 “ 城 市 热电 联 产 规 划 ” 或 “ 工 业 园 区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 , 并 在 规 划 中 明确 配 套 热 网 的 建 设 方 案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咨 询机 构 编 制 。
根 据 需 要 , 省 级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可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咨询 机 构 对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进 行 评 估 第 六 条 严 格 调 查 核 实 现 状 热 负 荷 , 科 学 合 理 预 测 近 期和 远 期 规 划 热 负 荷 现 状 热 负 荷 为 热 电 联 产 规 划 编 制 年 的 上一 年 的 热 负 荷 对 于 采 暖 型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现 状 热 负 荷 应 根 据 政 府 统 计资 料 , 按 供 热 分 区 、 建 筑 类 别 、 建 筑 年 代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近期 和 远 期 热 负 荷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 建 筑 建 设 年 代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 集 中 供 热 普 及 率 、 综 合 采 暖 热 指 标 等 因 素 进行 合 理 预 测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年 均 增 长 率 一 般 按 不 超 过 5%考虑 对 于 工 业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现 状 热 负 荷 应 根 据 现 有 工 业 项3目 的 负 荷 率 、 用 热 量 和 参 数 、 同 时 率 等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近 期热 负 荷 应 依 据 现 有 、 在 建 和 经 审 批 的 工 业 项 目 的 热 力 需 求 确定 , 远 期 工 业 热 负 荷 应 综 合 考 虑 工 业 园 区 的 规 模 、 特 性 和 发展 等 因 素 进 行 预 测 。
第 七 条 根 据 地 区 气 候 条 件 , 合 理 确 定 供 热 方 式 , 具 体地 区 划 分 方 式 按 照 《 民 用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规 范 》 ( GB50176) 等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严 寒 、 寒 冷 地 区 ( 包 括 秦 岭 、 淮 河 以 北 , 新 疆 、 青 海 )优 先 规 划 建 设 以 采 暖 为 主 的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替 代 分 散 燃 煤 锅炉 和 落 后 小 热 电 机 组 夏 热 冬 冷 地 区 ( 包 括 长 江 以 南 的 部 分地 区 ) 鼓 励 因 地 制 宜 采 用 分 布 式 能 源 等 多 种 方 式 满 足 采 暖 供热 需 求 夏 热 冬 暖 与 温 和 地 区 除 满 足 工 业 园 区 热 力 需 求 外 ,暂 不 考 虑 规 划 建 设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第 八 条 规 划 建 设 热 电 联 产 应 以 集 中 供 热 为 前 提 , 对 于不 具 备 集 中 供 热 条 件 的 地 区 , 暂 不 考 虑 规 划 建 设 热 电 联 产 项目 以 工 业 热 负 荷 为 主 的 工 业 园 区 , 应 尽 可 能 集 中 规 划 建 设用 热 工 业 项 目 , 通 过 规 划 建 设 公 用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实 现 集 中 供热 。
京 津 冀 、 长 三 角 、 珠 三 角 等 区 域 , 规 划 工 业 热 电 联 产 项目 优 先 采 用 燃 气 机 组 , 燃 煤 热 电 项 目 必 须 采 用 背 压 机 组 , 并严 格 实 施 煤 炭 等 量 或 减 量 替 代 政 策 ; 对 于 现 有 工 业 抽 凝 热 电机 组 , 可 通 过 上 大 压 小 方 式 , 按 照 等 容 量 、 减 煤 量 替 代 原 则 ,规 划 改 建 超 临 界 及 以 上 参 数 抽 凝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新 建 工 业 项4目 禁 止 配 套 建 设 自 备 燃 煤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在 已 有 ( 热 ) 电 厂 的 供 热 范 围 内 , 且 已 有 ( 热 ) 电 厂 可满 足 或 改 造 后 可 满 足 工 业 项 目 热 力 需 求 , 原 则 上 不 再 重 复 规划 建 设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含 企 业 自 备 电 厂 ) 除 经 充 分 评 估 论证 后 确 有 必 要 外 , 限 制 规 划 建 设 仅 为 单 一 企 业 服 务 的 自 备 热电 联 产 项 目 第 九 条 合 理 确 定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供 热 范 围 。
鼓 励 热 电 联产 机 组 在 技 术 经 济 合 理 的 前 提 下 , 扩 大 供 热 范 围 以 热 水 为 供 热 介 质 的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 供 热 半 径 一 般 按 20公 里 考 虑 , 供 热 范 围 内 原 则 上 不 再 另 行 规 划 建 设 抽 凝 热 电 联产 机 组 以 蒸 汽 为 供 热 介 质 的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 供 热 半 径 一 般按 10 公 里 考 虑 , 供 热 范 围 内 原 则 上 不 再 另 行 规 划 建 设 其 他热 源 点 第 十 条 优 先 对 城 市 或 工 业 园 区 周 边 具 备 改 造 条 件 且 运行 未 满 15 年 的 在 役 纯 凝 发 电 机 组 实 施 采 暖 供 热 改 造 系 统调 峰 困 难 地 区 , 严 格 限 制 现 役 纯 凝 机 组 供 热 改 造 , 确 需 供 热改 造 满 足 采 暖 需 求 的 , 须 同 步 安 装 蓄 热 装 置 , 确 保 系 统 调 峰安 全 鼓 励 对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实 施 技 术 改 造 , 充 分 回 收 利 用 电 厂余 热 , 进 一 步 提 高 供 热 能 力 , 满 足 新 增 热 负 荷 需 求 。
供 热 改 造 要 因 厂 制 宜 采 用 打 孔 抽 气 、 低 真 空 供 热 、 循 环水 余 热 利 用 等 成 熟 适 用 技 术 , 鼓 励 具 备 条 件 的 机 组 改 造 为 背5压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第 十 一 条 鼓 励 因 地 制 宜 利 用 余 热 、 余 压 、 生 物 质 能 、地 热 能 、 太 阳 能 、 燃 气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清 洁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供 热 方 式 鼓 励 风 电 、 太 阳 能 消 纳 困 难 地 区 探 索 采 用 电 采 暖 、储 热 等 技 术 实 施 供 热 推 广 应 用 工 业 余 热 供 热 、 热 泵 供 热 等先 进 供 热 技 术 第 十 二 条 推 进 小 热 电 机 组 科 学 整 合 ,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区 通 过 替 代 建 设 高 效 清 洁 供 热 热 源 等 方 式 , 逐 步 淘 汰 单 机 容量 小 、 能 耗 高 、 污 染 重 的 燃 煤 小 热 电 机 组 第 十 三 条 为 提 高 系 统 调 峰 能 力 , 保 障 系 统 安 全 , 热 电联 产 机 组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安 装 蓄 热 装 置 。
第 十 四 条 新 建 抽 凝 燃 煤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与 替 代 关 停 燃 煤锅 炉 和 小 热 电 机 组 挂 钩 新 建 抽 凝 燃 煤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配 套 关停 的 燃 煤 锅 炉 容 量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新 建 机 组 最 大 抽 汽 供 热 能力 的 50% 替 代 关 停 的 小 热 电 机 组 锅 炉 容 量 按 其 额 定 蒸 发 量计 算 与 新 建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配 套 关 停 的 燃 煤 锅 炉 和 小 热 电 机组 , 应 在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且 稳 定 运 行 第 2个 采 暖 季 前 实 施 拆 除 对 于 配 套 关 停 的 燃 煤 锅 炉 容 量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新 建 热 电联 产 项 目 , 不 得 纳 入 电 力 建 设 规 划 ; 对 于 配 套 关 停 的 燃 煤 锅炉 容 量 较 多 并 能 够 妥 善 安 排 关 停 企 业 职 工 的 新 建 热 电 联 产项 目 , 优 先 纳 入 电 力 建 设 规 划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政 府 应 按 照 国 务 院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核6准 有 关 规 定 , 在 国 家 依 据 总 量 控 制 制 定 的 建 设 规 划 内 核 准 抽凝 燃 煤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
第 十 六 条 严 格 限 制 规 划 建 设 燃 用 石 油 焦 、 泥 煤 、 油 页岩 等 劣 质 燃 料 的 热 电 联 产 项 目 第三章机组选型第 十 七 条 对 于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50万 以 下 的 城 市 , 采 暖 型热 电 联 产 项 目 原 则 上 采 用 单 机 5万 千 瓦 及 以 下 背 压 热 电 联 产机 组 按 综 合 采 暖 热 指 标 为 50瓦 /平 米 考 虑 , 2台 5 万 千 瓦 背压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与 调 峰 锅 炉 联 合 承 担 供 热 面 积 900万 平 米 ,2台 2.5 万 千 瓦 背 压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与 调 峰 锅 炉 联 合 承 担 供 热面 积 500万 平 米 , 2 台 1.2万 千 瓦 背 压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与 调 峰锅 炉 联 合 承 担 供 热 面 积 300万 平 米 第 十 八 条 对 于 城 区 常 住 人 口 50万 及 以 上 的 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