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行为法之公平责任原则研究.doc
11页侵权行为法之公平责任原则研究摘要: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归责地位学界观点不一,归责原则 分类学说也是满目繁华,但是众多学说背后应该回归生活解决实际问题 本篇论文的创新点是在众多学说的基础上,理清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的应有 之意与实有之意以及解决现实实际问题的公平责任原则与相关制度原则 的区别和意义所在,以期望在未来立法更加立足现实,将理论之争的冃的 冋归实践而非只是停留在学说之争表面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 限度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 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 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①〃公平〃更具 有道德性质的名词出现在侵权法中有其独有的地位和自身的价值,并不是 可有可无的学者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是第 三种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仅是一种方法,不是过错责任、无过错 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也有的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公平责任原 则总之,不少学者将公平责任原则置于边缘地带,因为其认为公平责任 原则可以被其他的责任原则吸收或者替代。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法中的公 为英是对弱者的怜悯和关怀,从经济上考虑承担责任,有利于受害者得到 及时的补偿,减轻负担,共建和谐社会公平责任原则具有折衷的地位, 过错责任过于〃宽〃,无过错责任过于〃严〃,而公平责任适得其中,可以在 法律范I韦I内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弊一些学者建议废除公平责任原则,但笔者认为这是唐突的,带来的后 果将会使一些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而加害人利用法律漏洞牟取不当利益 却得不到法律惩治在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 制度的任务,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是明智的立法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上 仍然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徳责任,将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 任,正因为其特点的特殊性才决定其地位的不可剥夺性)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实践中有一种说法:〃公平责任是个筐,什么案件都可以往里装〃,从 此种意义上來分析,公平责任应该设置一般性条款,与过错责任和严格责 任同属于并列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 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学界存 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公平原则的一般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 案件且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形。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此规定只是对 特殊侵权案件损害的责任规定,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案件,主要是对 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授权的限制,防止司法者滥用公平责任原则断案王利明教授认为,公平责任不能设置一般条款的主要原因是公平责任 原则是一种补充性的责任原则③,只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没有围不能明确,不能发挥其补充性的性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公平责任 是补充性的角度对其归类具有说服力,但是实践中的归责原则的分类争议 还是不断,对于公平责任原则设置一般性条款的情形应该分角度进行考 察,当实践迫切需耍时就应该从实践出发总之,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设 置处于动态Z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三)损害赔偿额公平的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将损害恢复到原状至少是达到 双方满意的要求但是如何确定赔偿额及赔偿的方式才能达到〃公平〃侵 权法第25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 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怵I难的,可以分期支 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支付方式是严重的不公 平的条款,支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的前提是提供担保,若不提 供担保则必须一次性支付。
民事法律关系最理想的状态是促进资本流转, 方便快速交易,若一昧强调保护受害人不顾加害人的实际经济经营情况, 强行要求赔偿,可以肯定的是全面保证受害人,但法律将加害人也同时推 向了〃深渊〃,这与古代的〃以牙还牙〃的方式并无区别真正的公平责任原 则不是〃杀鸡取卵〃,必须是同时兼顾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侵权法 25条的规定应当考虑加害人的经济收入、第三人原因的介入及原因力的大 小等综合因素加以判断,而不是站在某一方当事人的角度立法,希望将来 立法修改应注意,真正的〃公平〃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很好的区别开来,但是公平责任原 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经常发生混淆,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公平责任 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的范畴,崔建远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实际 上是对无过错责任的规定④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都是不以过错为责任要件,通常都具 有补偿损失的性质,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两个原则确立的出发 点不同:公平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客观行为,依据社会公平的道德观念而 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來考虑而确立的第二, 对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
运用公平责任赔偿时耍求受害人承担举证义务, 即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损害且损害与致害者有关,否则无权 请求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损害赔偿一般不要求受害人举证,举证 的责任在致害人一方第三,赔偿范围不同:公平责任原则并不要求全部 赔偿而允许法官斟酌裁判,予以适当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必须坚持民法 的等价原则,要求致害人全部赔偿,即原则上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直接和 间接损失第四,适用的特定条件和范围不同:当损害的发生主要是高度 危险性业务有关时事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损害的发生是不能归责于 致害者的外来原因或者致害人有正当理由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是两者 区别的关键 (二)公平原则的区别〃基本原则是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原则,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的本质及执法者在法律问题上的基本价值取向,是 整个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具体原则是指在某一特定法律领域内实施 〃⑤公平原则是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仅存在于侵权法 中,是具体的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体现,公平 原则的外延大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二者并不是等同 的,甚至有些教材或著作对公平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也不加以区分,司法 实践中也存在适用混乱现象,作为法律人应该注意专业术语使用的准确 性,不能混同基本法理理论。
就适用方面而言,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关系:公平责任原则作 为指导侵权责任领域的具体原则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价值,作为基本原则的 公平原则不能越位替代,公平责任原则更能直接指导着侵权行中双方当事 人都无过错的案件的解决,当然最终反映到〃公平〃这一基本原则上这就 构筑了一个具有层次性结构的原则体即公平原则支持着公平责任原则,但 是公平原则不能直接替代公平责任原则即当一个案件能够直接适用公平 责任则解决时,就要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公平原则以求得所谓 的结果公平三、公平责任适用的限度公平责任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又不至于过度损害 加害方的利益,往往都是基于经济条件好的一方补偿弱者以求平衡发展, 若运用的不好将会导致〃和稀泥〃现象发生,甚至法官在断案时背离基本法 理,跳过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直接滥用公平责任原则,追求社会 效果,恣意运用裁量权为了有效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对法官的裁量 权限制和适用的范围作出限定第一,损失程度与负担能力结合考虑损失的人小是相对于收益的多 少而言的,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观念不一定相 同,因此,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
第二,损害程度与受害人的情况结合考虑考虑受害人的情况不仅仅 指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财产的易受损害性及被损的 财产的价值和受害人应承担的风险当事人的基本经济状况是确定公平责 任原则的考虑的基本因素,因此,并不一定是加害人就得承担更多的义务, 也不是过错有无,而是实际能够承受的经济条件第三,考虑损害原因力与第三人介入情形公平责任原则并不是能够 适用于任何场合,在某些情况下应该对公平责任原则说〃不〃损害的发生 是因为加害人和受害人同时作用产生而加害人的原因力很小甚至不计的 情况下就不应当适用此原则当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失时,应当追究真正侵 权人的责任,而不是不考虑实际情形任意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第四,损害程度与受益状况结合考虑在外国,法律允许法官当涉及 某人做出某种对受害人有益事情的情况下,公平地减轻其赔偿责任这类 似〃损益相抵归责",但应当考虑经济状况,受益的程度决定当事人是否应 该承担损失及承担多大的损失,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私法平等关系,通常 不具有惩罚性质当损害发生时追求的赔偿结果也往往是补偿性质的,考 虑受益状况更能准确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的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不像公平原则的裁量权限度大,通常都是法 以下儿种:第一,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公平责任。
公 平责任最初产生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法官依法享有一定 的自由裁量权,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经济收入和造成的损害的实际 情况的考虑而决定由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在民法通则中最具特色的体现 就是,监护人的责任的确定,通常要根据监护人是否有过错、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以及最终承担责任是否公平综合确 定监护人的责任第二,紧急避险人适当承担的责任,紧急避险的冃的是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 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通则意见〃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 失的,如果先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 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高楼抛掷物件致人损害,而又不能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时,要 求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承担补偿责任这是城市人口密集,高层建筑出现的 新型现象,法律基于这样的规定具有前瞻性适用时公平责任原则应注意以下方lib第一,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领域,即公平责任原则只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而 不是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须加害人和受害人无过错,若有一方当 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则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原则。
只有在按过错责任原将无人承担责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损害的发生须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侵权 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定的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但它与无过错任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它不能适用 于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第四,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 这里的分担不是平均承担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 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还存在很多理论争议,本篇论文避开学界已 争锋相对的公平责任原则地位的归责原则分析,从公平责任原则本身的存 在价值出发探讨,理清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便于司法者能够清晰运用 裁判案件注释:%1 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第105页1 将颂平:《公平责任原则应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人民司法》1989 年第7期1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92页1 崔建远:《民事责任三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7年第4 期1 参见孙笑侠:《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2 页。
参考文献[1] 杨立新,朱呈义:《侵权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 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第2页[3] 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甘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