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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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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70924968
  • 上传时间:202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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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广东省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 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 2 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 184(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 4 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5 年以上; (四)1966 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药学徒、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药(技)师证书或相当资格者,以及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药专科学生肄业后,至今一直从事中药工作,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1977 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 中专毕业生或符合学历、资历条件中第(四)款规定者,可选考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外语或医古文,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85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中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0 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 1 项以上中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2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 1 项以上中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 1 项以上部以上药品标准; 186(五)对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 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 1 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 1 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187(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1 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2 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中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中药(技)师职务 3 年以上。

      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出版著作 1 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以上(其中,国家级 1 篇以上); 188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 4 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 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高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于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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