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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第二讲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教材课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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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讲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在西方国家又称单一业主制企业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2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业主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4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下列几类自然人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例如政府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禁治产人; (3)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在任职期间不得设立与任职公司同类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清偿者等 (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1.自主经营权 2.投资人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所有权 3.投资人有扩大企业经营规模,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纳税的义务 3.依法维护职工利益,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义务 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自行管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享有绝对所有权和实际的控制权,因此,其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管理 投资人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授予权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企业管理事务中,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合伙企业 (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共同体 1.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是契约式联合企业; 3.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共同体;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 6.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分类示意图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具有高风险的专业服务领域才适合采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 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LLP)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优势: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2)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事前不确定性 例如,某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有A和B两位合伙人分别执行甲、乙两项业务,那么,A和B对事务所债务的承担就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假设A在执行甲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A承担无限责任,乙则承担有限责任;如果B在执行乙业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债务,对此B承担无限责任,A则承担有限责任2)假设A、B在执业活动中均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情形产生的债务,应由A、B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A、B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之外,日常运行所花费的费用及形成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二元责任形式,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游弋不定,具有相对性。

      合伙人承担责任性质的不确定性,在美国的立法中还表现为,有限责任保护的时限性和可能被剥夺美国大多数州对LLP规定了一年的期限并须每年续展 (2)有限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兼资合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劣势 (1)加大了合伙交易相对人的风险 (2)增加了司法审判成本 (3)利益冲突复杂化 3.有限合伙企业 (1)两类合伙人,二元责任结构 (2)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有最高合伙人人数的限制 (3)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受法律限制 (4)有限合伙人不享有经营控制权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 (1)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设计上的优势 表现在: A.有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的灵活性,无公司经营上的严格限制 B.融资方式简单易行 C.缴企业所得税 (2)有限合伙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3)有限合伙已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风险投资者(有限合伙人)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创业企业投资股权投资退出收益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流程图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2.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3.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5.具有创新战略和文化。

      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科技部、国资委、总工会2006)风险投资家(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 不同主张: (1)合伙企业不具有主体资格 A、合伙虽然有共同目的与团体性格,但是不过是普通合伙人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手段它是脱离个人后独立存在性极微弱的团体因此,合伙当然不具有权利能力 (1)合伙企业不具有主体资格 B、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合伙不能成为第三主体,个人合伙实质是公民个人,法人合伙是法人 C、认为合伙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不能形成团体意志;合伙没有自己的财产,即使我国合伙企业法将其规定为企业形态之一,也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2)认为合伙是民事主体,但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有学者主张:“合伙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准民事主体,有其商号,有独立的合伙财产;但又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仍然要承担无限或连带责任 (3)认为合伙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其一,有人主张合伙既不同于个人,又不同于法人,应为第三类民事主体; 其二,主张对合伙区别对待,除简易合伙外,起字号的合伙组织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因为,合伙组织由合伙协议和合伙组织两部分构成 从内部讲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 从外部讲,合伙是一种经济组织。

      合伙财产因合伙关系成为共有财产,具有团体财产的性质;合伙利益是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从而是一种团体利益 合伙企业应成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 既然合伙企业能够作为一类民事主体,那么,能否赋予其法人资格呢? 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商事合伙的立法早已作出了肯定回答 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越南等国的民事立法也准许赋予民事合伙法人资格 以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来衡量,合伙企业已满足了法人成立的条件 具体表现: (1)合伙企业同样以登记注册为成立要件; (2)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出资作为必要财产和经费; (3)合伙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并以业务执行人作为组织机构, (4)合伙企业能够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连带无限责任,只是对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担保责任 我国仍然不宜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 其原因: (1)主体二元论已经被现代立法突破,因此,应承认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2)合伙企业与典型法人企业毕竟在财产的组织形式,内外关系和责任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法人,是两类有着各自特点的独立民事主体 我国仍然不宜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 其原因: (3)大陆法系中凡承认合伙和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其法人制度被人为地割裂为两部分。

      (4)从我国目前法人制度不健全的现状考虑,如果赋予合伙企业法人资格,恐怕对法人制度的完善尤为不利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积极与消极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四)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

      3、合伙人出资:认缴/实缴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56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62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五)合伙企业财产业财产1.合伙企业业的财产财产 构成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合伙企业的营业外的收入(1)合伙人出资(2)合伙企业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收益可具体概括归纳为以下几项内容: (1)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 (2)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 (3)合伙企业接受赠与的财产; (4)因他人侵犯合伙企业权益而获得的损害赔偿金; (5)合伙企业对交易相对人享有的债权; (6)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财产,如商号、商誉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1997年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删除了原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不同学说 首先,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普通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究竟属于何种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合伙人投入到合伙的财产仍归合伙人所有,只是由合伙统一管理入使用; (2)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共同共有说 按份共有说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3)灵活规定说 商定归合伙人所有 商定归合伙人共有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况,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多数学者支持第三种观点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学者四种观点: (1)共同共有说 (2)按份共有说 (3)区别对待说 商事合伙:共同共有; 非营利性合伙:按份共有 (4)合伙人个人所有说 认为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实质上仍是合伙人个人所有 合伙企业财产性质之我见 (1)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由合伙协议约定,无约定者由合伙人共同共有。

      合伙财产一般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但是合伙协议对合伙人的出资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对出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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