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doc
5页1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讨论稿(讨论稿 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根据自治 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 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 采取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成立分院房管委员会分院房管委员会由分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院 长领导下对 分院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 分院房管委员会 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由 分院分管后勤的副院长、总 务科长、管理房产科员、工会委员 1 人、教师代表 3 人、一般管理职工代表 2 人等组成 主要职责: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成批住房分配的实施细则方案;讨论处理分配住房 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和成批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方案的执行 情况:解释《住房分配管理条例》 。
第五条 分院房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总务科,由总务科长兼办公室主任房 管委员会办公室 是学校住房管理的工作部门,也是 分院房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条例》的实施及房委会提出的成批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方案和零星 住房分配、调整工作;接受住房申请,核实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计分排队:负责住房使用 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条例》执行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及使用原则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及使用原则第六条 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分为:已拥有国家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和未出 售的公有房 第七条 已拥有国家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属于私人房产,其转让交易按照 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但交易时学校有优先回收权,回收房价按当时南宁市公 布的相应房价 第八条 校内未出售公房分为备出售房和周转房,备出售房待出售给无房教职工,周转 房只租不卖预留周转房的数量由分院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四章第四章 住房申请条件和住房申请条件和住房标准住房标准第九条 凡未享受过房改房福利、户口在南宁市城区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在学校有房源 条件下,按如下条件申请住房: (一)已婚且配偶有南宁市城区常驻城市户口或配偶为现役军人,配偶单位无住房(含 部队的临时性住房),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2(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婚否不限),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公有 住房 (三)具有中级职称年龄满 35 周岁以上的未婚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条 非在编的已婚聘用职工,配偶有南宁市城区常驻城市户口或配偶为现役军人, 配偶单位无住房(含部队的临时性住房),可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由分院行政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离婚教职工的住房按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房改政策办理 凡再婚者一律不得形成两处房改房 第十三条 根据分院现有房源情况,凡符合申请职工住房条件的分院教职工,其享受住 房标准如下(全额集资建房除外): (一)已婚副处级、中级职称和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 80m2以上住房一套二)其他已婚教职工可申请 80m2以下住房一套 (三)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或博士学位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 80m2以上住房一套;具 有中级职称年龄满 35 周岁以上的单身教职工,可申请 80m2以下住房一套 (四)其他单身教职工,根据实际每套安排住 3~4 人 (五)家在校外的教职工,坐班的行政管理人员及专任教师一学期下午上课 10 次及以 上的,可以租住午休床位 第十四条 校内集资建房的条件、标准及办法,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另行 制定,计分办法按本条例计算。
第五章第五章 计分办法计分办法第十五条 教职工住房选择原则是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计分办法如下: 总分=职称或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附加分 (一)职称、职务分 正厅局级干部 47 分 正教授 6 年及以上 44 分 正教授 1~5 年、副厅局级干部 41 分 副教授、博士毕业生及相应高级职称人员 6 年及以上、正处级干部 38 分 副教授、博士毕业生及相应高级职称人员 1~5 年、副处级干部 35 分 讲师、硕士研究生及相应中级职称人员 6 年及以上 32 分 讲师、硕士研究生及相应中级职称人员 1~5 年、正科级干部 29 分 初级职称人员六年及以上、副科级干部 26 分 初级职称人员 1~5 年、科员 23 分其他教职工 20 分 (二)工龄分 工龄分按实际报到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满一年为 0.6 分,不满一年按 月计算,每月为 0.05 分。
在大学学习时间可作为工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休退 学及留级等时间不记入工龄从高中毕业进人中专学习的,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 (三)校龄分 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为 0.3 分,不满一年按月计算,每月为 0.025 分 (四)附加分 (l)直系烈属(三代以内) 、军属(二代以内) 、因公致残人员(三等残废以上)加 0.6 分 (2)华侨、侨眷、港澳台属(直系亲属)加 0.6 分 (3)国家级劳模,国家级奖获得者(证书须有国家行政部门公章) 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 5 分3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 4 分全国优秀教师 3 分 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 一等奖 5 分 二等奖 4 分三等奖 3 分 国家科技进步奖 一等奖 5 分 二等奖 4 分 三等奖 3 分 国家发明奖 一等奖 5 分 二等奖 4 分 三等奖 3 分 全国教学优秀成果奖 3 分 (4)部、省级劳模及部、省级奖获得者(证书须有部、省级行政部门公章和注明获奖等 级)省、部级劳模 2 分省、部级教育系统劳模 1.5 分省、部级优秀(先进)奖 1 分省、部级教学优秀成果奖 1 分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 分二等奖 1.5 分三等奖 I 分 (5)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 1 分。
注:一等奖取前三名获奖者加分;二等奖获奖者取前二名加分;三等奖获奖者取前一名 加分每一奖只能使用一次 (6)学校的双职工可享受以下的附加分: 配偶是正高级职称: 6分 配偶是博士、副高级职称或现职处级干部: 5分 配偶是硕士、中级职称或现职科级干部: 4分 配偶是其他职工: 3分 注:按军属条件分房的职工,不计双职工补助分 第十六条 优先条件 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优先条件先后依序决定排队名次: 1、学历高的优先 . 2、独生子女优先(无子女的 35 岁以上大龄教职工则视同独生子女) 3、教学科研人员优先 4、双肩挑优先(即:凡既从事教学工作又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党务工作的人员) 5、职称、职务高的优先 6、职称、职务相同时,先评聘先任命的优先。
7、在本院工作的双职工优先 8、家庭人口多的优先(指同一户口簿内而又必须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不包括违反计 划生育政策的子女) 9、离休干部优先410、年龄大的优先 第第六六章章 住住房房的的选选择择和和 管管理理第十七条 凡符合住房条件者,本人 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到 分院房管委办公室登记, 经审查核实后,由房管委办公室汇总情况报房管委,由房管委会议根据房源情况作出决定,原则上 每年只统一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已购买房改房的教职工 不能换购现有公房 第十九条 职工已租住住房,确因本人或配偶患有严重疾病(包括工伤)或年龄较大,行动不 便,需要由高层换至低层时,本人应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房管委办公室报房管 委,经房管委 会议作出换层决定,换层只能换至底层 教职工个人之间 不许擅自 互换住房 第二十条 凡房管委会议作出的住房 相关决定,应及时张榜公布,批量调整 或集资建房 时实行 “三公开” (房源公开、申请分房人员公开、分配结果公开)和“三榜定案”的做法,由房 管委会办公室确认申请人的分房资格,计分排队,公布第一榜,听取群众意见,房管委会审 议,公布第二榜,复听群众意见,由房管委会再次审议后交分院院长批准,公布第三榜。
第二十一条 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 (一)职工租住公有住 房必须与学校签订租房协议书 住户接到通知后,到房管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