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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pdf

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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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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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行政责任清单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本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事宜;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及其它土地利用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编制土地、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圈外建设用地预审及其上报工作;负责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初审 (三)负责全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全区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 (四)贯彻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土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承办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拟定、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实施被征收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征地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对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无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 表 2-1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集体土地占用审核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举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川省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 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 、村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含 1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占用土地 1 公顷以上2 公顷(含 2 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 1 公顷以上 4 公顷(含 4 公顷)以下; (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35 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028-61889212 表 2-2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农村宅基地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2.《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第三条 :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 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 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20 至 30平方米; 3 人以下的户按 3 人计算, 4 人的户按 4 人计算, 5 人以上的户按 5 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 30 平方米 ”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责任主体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材料及时转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028-84874657 表 2-3 序号 3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 〔2014〕58 号) 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 20 日发布,土地 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 责任主体 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028-84869693 表 2-4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 55号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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