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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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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 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C一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 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 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 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 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 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 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 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 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 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 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 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 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 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 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 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 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 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 矿井吨煤 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三)露天矿吨煤 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 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 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二) 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 元;(三) 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5元,地下矿山每 吨 10 元;(四) 核工业矿山,每吨 25 元;(五) 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2元,地下矿山 每吨 4 元;(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 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 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 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 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 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 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 年提取 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 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 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 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 用的 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 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 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 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 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 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 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 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 照 1.5% 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 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 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万元的,按照 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按 照 2.5% 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 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 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 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 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3%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1%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 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 1.75%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 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 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按照1.5%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 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 100亿元的部分,按照 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按照 2% 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 取;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 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 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 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 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 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 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 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 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 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 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 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 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 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 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 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 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臵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 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臵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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