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菏泽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doc
33页1菏泽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 总则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菏泽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菏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按照本规范执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必须是独立法人的企业组织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支持其发展专业化物流配送和供应链体系;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箱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限制非专业化、非集约化运输企业运输Ⅰ级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运输市辖行政区域内不生产和储存的危险货物企业购置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实行预先核准制度,购车前按要求填报《拟投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诺书》,市2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审批后,企业按要求购置车辆,否则,市局道路运输管理处不予受理,专用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件应标明运输危险货物类项及品名。
从事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同时具备集装箱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专用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集装箱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内容运输Ⅰ类危险程度货物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或容积应符合规定要求,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鼓励罐式集装箱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专类运输和分级管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只能运输经许可的某类(项)危险货物,不得运输未经许可的其他类(项)危险货物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管理、运营状况等标准分为 A、B、C三级进行管理评为 A 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申请危险程度为Ⅰ、Ⅱ、Ⅲ类的危险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以增加相应运输类项和运力评为 B 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申请危险程度为Ⅱ、Ⅲ类的危险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以增加相应运输类项和运力评为 C 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可以申请危险程度为Ⅲ类的危险货物运输,经审批可以适当增加相应的运力,不再增加新的危险货物运输类项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一)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 5 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 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l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车辆应安装 GPS 定位系统,企业应有监控平台;(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4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所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20 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 10 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经菏泽市交通局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聘用持有外地从业资格证件的,要将其从业资格证转到本地聘用人员要与所属企业(单位)签有一年以上的用人合同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5(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托运单位、受理时间、收货单位名称和地点、品名、编号、重量、承运车辆牌照号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姓名等;(5)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会议制度;(7)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8)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事故处理应急预案;(10)事故隐患整改制度;(11)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3)安全消防管理制度;(14)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6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 5 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3)企业章程文本、企业资信证明、50 万元的安全保证金证明;(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5)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从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类型、技术等级、通信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7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专用车辆配备 GPS 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7)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授权委8托书5)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从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专用车辆配备 GPS 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属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7)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9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在5 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审核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照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实地核实的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10求、运输性质;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在“ 经营 范围” 中加注原有的其他 许可事 项及新许可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同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运输)范围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的 规定填写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11(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5.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 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1.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车辆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