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海商法期末复习汇总.docx
13页精品学习资源.. 绪论1. 船舶总运力:希腊、日本、挪威、中国2. 造船业:韩国、中国、日本4. 我国主要航运企业:中远集团〔 COSCO〕、中海集团〔 CSL 〕、中国长航〔 CSC〕、中国外运〔 SINOTRANS 〕、招商轮船.. 海商法概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调整关系:①海上运输关系:海上 合同关系 〔提单、航次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 、海上 侵权关系 〔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人身伤亡、海事欺诈〕 、海上 特殊风险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海难救助、 共同海损、 承运人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②与船舶有关的关系:船舶治理、船员配备、船舶全部权、船舶租赁、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扣押等;特点: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受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较大,与航海实践和商贸实务息息相关①强调航海安全;表达在①船舶必需适航,否就不能免除船方责任;②很早就建立了共同海损责任;③强调爱护海洋环境②重视船方利益,以勉励航运;①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与免责制度;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③船舶抵押权可以就建造中之船舶设定;④货物的性质及价值未声明并注明于载货证券者,运输人或船舶全部人就每一件仅负法定限制责任;③重视人命安全之爱护;①船舶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伤亡赔偿高于财产赔偿;②为救助人命而违反规定航线,船舶全部人不得要求赔偿;③船舶碰撞时对于人命实行连带责任;④船长在不威及自身船舶 /船员 /旅客安全范畴内,有义务救助海上出于危难人;⑤于海难救助中救人者,对于船舶及财务之救助酬劳有权要求安排;船舶碰撞后,对于他船应尽力救助,除非危及本船及船上人员安全 ;历史沿革:①古代海事法:海商法萌芽时期《汉穆拉比法典》 《罗德海法》②中世纪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康索拉度海商法典》 《维斯比海法》③近代海商法:国家制定海商法,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明施时期;④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立法趋势;a. IMO 、CMI 、UNCTAD 等:国际公约b. 民间机构:格式合同、国际惯例; c.冲突法律标准适用范畴: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货物运输不适用港口之间、沿海和内河;旅客运输不适用内河;海上拖航制度不适用港区内对船舶供应的拖轮服务海上救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要求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发生;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船舶概念: 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但是用于军事的、 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包括船舶属具; 〔《海商法》第三条〕特点:①应当是海船;海船是指在远洋、近海、沿海三类区域;②必需是用于水上航行的,即是海上移动式装置, 必需有航行才能,有肯定构造, 具备浮性,出现某种凹型或内空状态;所以灯船、桥船、竹筏、木排等不属于船舶③本体:龙骨、外板、甲板、船舱、船机等;④海难救助、船舶碰撞中船舶大于上述范畴;* 属具: 指帮助船舶发生效用, 但与船舶形体及船舶移动才能没有多大关系的部件; 如锚、锚链、救生艇、 索具、 医疗设备、厨房设备、消防、电信、 航海日志、 船上渔具等;法律性质: ①人格属性: 具船名、 国籍、 船籍港、 年龄等人格化特点; 在英美仍有对物诉讼;②虽是动产,但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性;③整体属性 〔合成物〕;在买卖、 抵押、租赁、 委付时, 船舶及其属具应一并进行;* 涉及共同海损分摊时, 船舶保险委付以及赔偿、 船舶司法扣押及执行等都涉及全部;但从技术上讲,对于具备独立价值部分,可特殊商定;国籍:①意义:国内法上:内河、沿海运输、拖航、捕鱼、勘探、开发国际法上:公海自由航行权;法律适用和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本国法约束;②取得:船公司资本构成中本国 50%以上;船公司在本国有住宅或主要办事处; 雇佣本国船员 50%以上;〔我国〕③“便利旗”船:缘由:船舶全部人有利可图;船旗国可以获得税费;具有敏捷性;弊端:躲避有关国家的正常监督检验, 安全系数低, 事故发生率高; 不利于进展本国船队,影响发达国家船员就业船员待遇保证少;简单产生海事欺诈;防范:《海洋法公约》 、《船舶登记公约》..船 长的职责1. 驾船管船;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 司法职能;〔《海商法》第 36 条第一款 “为保证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的人实行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并防止其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船上发生的诞生或者死亡大事;诞生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4. 应变职能; 发生海上事故, 不严峻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 尽力施救; 船舶的沉没、毁灭不行防止时,可作出弃船打算〔除紧急情形外,应当报经船舶全部人同意〕5. 处分职能;①对人处分权;对船上其他人员和财产安全构成严峻威逼,且不听禁止时,可将其拘禁,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②对物处分权; 人员持的凶器、 易燃易爆、 有毒物品等, 强制保管和将其丢弃; 所载危急品, 将货物卸下、 销毁、 投弃入海或使之不能为害止③对事处分权;海事或污染事故,实行一切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制作报告书6. 代理权;签单权〔 《海商法》 72 第 2 款〕、签订救助合同的权益〔 《海商法》 175 第 2 款〕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 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人供应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益;抵押人:全部权人或全部人授权的人; 〔共有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共有人间另有商定除外><共有应当登记,否就不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包括建造中的船舶;船舶灭失,抵押权毁灭,保险赔偿可优先受偿〔船舶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共有权分割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登记对抗;未经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效力优先:船舶优先权 >留置权 >抵押权2 个以上的,先登记 >后登记 >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沦为一般债权?〕..船舶 优先权概念:海事恳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全部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恳求,对该船有优先受偿的权益标的:产生该海事恳求的船舶〔我国仅限船舶本身,不包括其代位物〕特点:①法定权益,非当事人的商定;②隐秘性,不以登记为条件,第三方不行知;③追及性,随船转移〔受让前可通过法院剔除优先权:公示 60 天〕④优先性,船舶优先权 >留置权 >抵押权⑤程序性,必需通过法院对船舶的扣押、拍卖程序; 〔不能自力救济〕有优先权的海事恳求:①在编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保②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恳求;③船舶吨税、引航费〔主要指强制引航〕 、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④海难救助款项〔特殊补偿 +酬劳 +酬金〕⑤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恳求 〔不包括合同债权; 例外 1〕次序:执行费用、共益费用先于船舶优先权④发生于①②③后的,④先受偿〔④保全了它们的利益〕 ;两个④,后④先其他的按次序〔法定次序,非发生次序〕 ,同一次序按比例?〔以每一次海难为分界线,次序为:后④,后①②③,前④,前①②③⑤⑤〕毁灭:①期间届满: 1 年〔不得中止或中断〕②经法院强制出售③船舶灭失④被剔除〔法院公告期限届满〕⑤获得适当担保⑥其他:债的毁灭、设定“责任限制基金” 、权益登记期限届满优先权灭失,不等于海事恳求权〔债权〕的灭失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归仍的权益; 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 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毁灭;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海上 货物运 输合同概念: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范畴:不适用我国港口之间;适用涉港澳台的海上运输分类:①班轮运输 Liner shipping ,供应船期表②航次租船合同 Voyage charter party :航线、航期不定〔适航、不得不合理绕航〕③多式联运合同〔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海上运输 +其他方式〔④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人物:①承运人:本人或者托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船舶全部人、承租人、运输组织者或者无船承运人〕②实际承运人: 接受承运人托付, 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 包括接受转托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①托运人: 本人或者托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托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②实际托运人:本人或者托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托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 FOB 贸易术语下的卖方;合同:①班轮运输,托运人向承运人订舱,承运人表示接受时合同即成立②航次租船合同,书面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书面合同无效:合同 /提单 /其他运输单证 /违反规定的,条款无效;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 代理人: 总〕货物灭失损害:按件 /货运单位〔 666.67 SDR〕或按毛重〔 2 SDR/ 公斤〕,两者取其高例外:①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 〔高于?〕②另行商定, 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 〔低于的能例外吗?〕推迟交付:货灭损同上;经济缺失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两者都有同上;* 用集装箱等装运器具的,每个装运器具按提单中载明的件数计;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为一件;装运器具本身为一件* 该权益丢失:承运人等人放任结果发生〔恶意不适用〕承运人 vs 实际承运人:①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②合同可商定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不负责;③两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负连带责任;④承运人的特殊协议〔额外承担义务或舍弃权益〕对承运人有效, 其中经实际承运人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生效;⑤两者间可追偿;.. 《海商法》来自:《海牙规章》:承运责任与免责《维斯比规章》 :提单证据效力;非合同之诉;承运人受雇人 /代理人的法律位置;诉讼时效《汉堡规章》:承运人 /托运人定义;有关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承运人的 义务一、适航义务〔不能由他人代替,但可以向独立合同人追偿〕 :谨慎处理或 due diligence①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能够抵挡 预定航次的、通常显现的、可合理预见的风险〕②妥当配备船员〔数量上、质量上〕③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供在下一停靠港添加之前使用〕④货仓适货〔使货舱 / 冷藏舱 / 冷气舱 / 其他载货处所 , 适于并能安全收受 / 载运 / 保管货物〕* 独立合同人如修船人、验船师、罗经校正师等;.因果关系:货损与不适航间需有因果关系才对货损负责.举证责任:货方证明船舶不适航;承运人欲免责,需证明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装货时货仓适货;船舶起锚或解缆离泊之时,全面适航;开航后不适航:因管船过失,免责;管货过失,不能免责;the voyage :整个航次二、管货义务:过失责任制妥当〔技术上〕谨慎〔责任心〕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管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的雇用人和代理人也应严格履行这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