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础设施项目EPC总承包模式下的保险方案.doc
4页基础设施项目EPC总承包模式下的保险方案国际电力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系统繁杂、涉及的专业技术面广、参加项目建设的利益相关方较多且关系错综困难,导致项目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何有效地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建设风险进行管理策划,并有效地以各种方式加以规避,是项目业主和EPC承包商胜利实现项目既定目标的关键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自然不行抗力事务、意外事务或政治事务而导致人员伤亡及工程、设备、机具、材料等财产损失的风险,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往往会在EPC合同中花费大量篇幅和心血设计保险方案,以期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各种损失或损害在肯定程度上得到弥补但是针对某些特别事务,比如工程所在国内的斗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或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机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则通常很难通过商业保险机构得到保障而这些不能投保事务,连同下文将介绍的政治事务,国际工程界通常就称为”业主风险”或“除外风险”,自承包商的风险和责任范围中解除,而在发生时由业主通过不行预见费(“Contingency Cost”)或投保政治险得到减免下面就针对EPC合同中重点关注的保险方案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一、工程相关保险的一般原则(一) 保险义务在不减轻或转移承包商在EPC合同项下对于照管责任及风险安排机制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和承包商通常均应按EPC合同规定购买并维持相应的保险承包商除其遵约购买并维持相应的保险外,还应促使并保证分包商按相等的条件购买适当的保险二)保险期EPC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保险的生效日期通常为合同约定的生效日,但也有合同约定最晚不迟于开工日(Commencement Date, 通常为NTP签发日),并应在自该日至工程接收证书(TOC)签发日止的期间内始终维持有效但是通常合同中会要求对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在工程接收证书签发日后再附加12个月甚至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也称缺陷责任)的相应风险保障,尽管此期间工程建设项目已投入商业运行,项目业主已针对商运项目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三)保险证明EPC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双方各自投保后对保险单据的提交要求,以供各自的审核和确认,尤其是建安一切险在由业主投保的状况下,承包商更加需细致检查(scrutinize)保险条款提交时间在合同生效日期后但在开工日前,可以是保险单或其它可以接受的投保证明文件,以证明双方所约定的保险已经依据合同的要求生效。
四)未保险的补救假如承包商未能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保险义务,项目业主可代为履行,其为此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有权从合同项下对承包商的应付款中扣除五)放弃代位求偿权(Waiver of Subrogation)EPC合同通常还会要求双方在各自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放弃向另一方和保险合同项下的各个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放弃代为求偿权,在建安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比较常见,但对于货物海运保险,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保留代为求偿的权利六)其他约定由于保险支配对于工程建设风险规避的极度重要性,假如保险公司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任何违约、不当行为、不行为或其它缘由不作任何保险赔偿,EPC合同中通常还要求承包商向项目业主和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作出免责赔偿的承诺,尤其是在涉及第三方责任的状况下其次,除依据国际商业保险惯例不能投保的事项及政治事务等业主风险以外,超出保险赔偿金以外的全部损失和免赔金额通常是由承包商担当的二、承包商通常应购买的保险(一)承包商施工机具保险承包商需投保并维持不构成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承包商设备之“一切险”被保险的财产包括承包商为履行EPC合同义务所须要在现场运用的全部机械、设备、工具。
投保金额为该等财产的总重置成本价,保险范围包括由现场转运、安置至任何保存或修理地点二)雇主责任险(包含工伤及意外损害险和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承包商需投保并维持足够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保障依照工程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某一承包商员工在其雇佣范围内的事故损害、疾病和死亡的责任保险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需投保并维持综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承包商、全部分包商以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因实施工程(无论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而运用机动车所致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死亡或财产受损的法律责任保障范围应包括承包商或分包商拥有和租赁的车辆四)货物海运和内陆运输险承包商需投保并维持海运和内陆运输险,保障货物自离开制造场所(包括装货)至运抵、卸至现场为止的损失或损毁风险,包括斗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和运输延误等其保险额一般不少于付运的被保险财产的重置成本价的百分之一百一十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针对货物运输保险,各国保险组织都制定有自己的保险条款 但最为普遍采纳的是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所制订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协会货物条款》共有6种险别,分别是(1)协会货物条款(A)(“ICC(A)”);(2)协会货物条款(B)(“ICC(B));(3)协会货物条款(C)(“ICC(C)”;(4)协会斗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纳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渍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纳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斗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五)绑架与勒索保险在某些工程所在国,承包商一般还应投保并维持绑架与勒索险,以确保在遭遇绑架、勒索、产品敲诈、拘禁、劫持或恐吓时,尽量避开或减轻承包商遭遇的人员或财产损害该险种还包含了赎金、赎金运输损失、危机顾问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和费用,此外还包括加强保安措施的费用、养息 费用、矫形费用、遗体遣返回国费用等三、项目业主通常应购买的保险(一)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CEAR”)依据国际工程保险惯例,EPC总承包合同建设模式下,由于工程在验收移交前的照管风险均由承包商担当,通常也可由承包商购买CEAR和TPL(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承包商能依据项目现场的建设条件,尽可能地拓展保险附加险种,争取更有利的保险条款,以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
同时,借助于这两个主要险种,也有利于承包商与保险公司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谈判,以争取更加实惠的费率条件但是,不管是项目业主投保,还是总承包商投保,建安险及下述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共同被保险人均包括项目业主、总承包商、全部分包商、全部项目业主聘请的现场询问、管理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及融资银行聘请的独立工程师等,以保证共同被保险人不会彼此被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同时保障全部在现场人员可能遭遇的意外损害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额不少于“工程”的总重置成本价,包括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对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场地或在场地外存储时造成的损失建安险项下所收到的保险赔偿首先用于重建、修复或更换遭遇破坏或损坏的工程、建筑物、设备、材料或物件,合同任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索取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保险赔偿付款该保险合同中通常还包含“不计免赔”(Without Deductibles”)及要求保险公司放弃“代为求偿权利”条款,尽管保险公司大多不情愿承保完全没有免赔额的投保项目,即使情愿承保,CEAR的费率也会提高很多二)第三者责任险(“TPL”)项目业主需投保并维持第三责任险以保障保险合同项下的各个被保险人因实施工程而可能导致的对第三方人员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建安一切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均应作为该保险项下的共同被保险人同样,该保险合同中通常也应包含“不计免赔”(Without Deductibles”)及要求保险公司放弃”代为求偿权利”(Waiver of Subrogation)条款三)雇主责任险项目业主也应投保并维持足够的雇主责任保险或福利支配以保障依照有关工程所在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某一项目业主员工在雇佣范围内的事故损害、疾病或死亡的责任保险四)政治风险保险对于来自于项目所在国以外的海外投资者来说,通常还会投保由政府供应的海外投资保险,以保证海外投资者规避各种由于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损失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风险为征收、汇兑限制、斗争以及政府违约详细到EPC合同项下,项目业主通常会针对“业主风险”,即诸如斗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骚动、热闹、或混乱等政治性事务,投保政治险,以保障项目业主有形财产的损失和因上述事务导致项目业主不能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