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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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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析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 试析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保辜制度 摘要: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标准中整合社会关系的制度,发生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旨在保护受害人和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在科技和医学水平不兴旺的古代社会,由于行为人伤害案件的责任认定存在较大难度,保辜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分析保辜制度的内涵,其次介绍的起源、开展和终结及通过举例分析其具体应用的过程,最后评价保辜制度并分析其存在的意义和终结的原因文章对保辜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现实观点,供诸位学者探讨研究 关键词:我国古代刑法;保辜制度 引文 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位,为中华法系乃至世界法制的开展做出了突出奉献保辜制度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蕴含我国古代人的哲学智慧,是公平公正对待人身伤害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重要制度,不仅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受害人以减轻罪责,也能积极促进受害人权益得到保护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及特性分析 关于保辜制度的立法解析,在?清律辑注?提到:“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

      〞1979年版的?辞源?第一册:“保辜,古刑律规定,凡打人至伤,官府立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至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根据上述两个解释,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对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其根本内容可以概括为:行为人殴人致伤后,假设受害人没有当即死亡,法律规定那么要求加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积极救助受害人,依据期限届满时受害人的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具体地说,受害人如果在该期限内因该案中的伤害死亡,那么认为殴伤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加害人处以杀人罪;如果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或虽在保辜期内但因其他原因致死,那么法律认为殴伤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加害人处以伤害罪 通过阅读与保辜制度关联的古代历史著作,总结出其特性:其一,从适用的角度看,保辜制度适用于犯罪人殴打或伤害但未致受害人立即死亡的案件中,根据“殴,伤不相须〞可知,如果殴打行为未直接导致危害结果,但受害人因此而摔伤或受惊吓导致伤害,也在保辜适用范围内其二,保辜制度适用的主体,适用于殴打或伤害案中未致受害人立即死亡的加害人其三,保辜制度关于主观方面的规定,保辜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问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这与与严格责任的规定类似,即不管行为人主观成心或过失,依据的是保辜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死亡或伤害状态,并据此决定加害人的罪名和刑罚。

      其四,关于保辜制度的因果关系问题,保辜制度注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定犯罪和刑罚中的作用,殴打或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在伤害或殴打案中,保辜制度以固定期限来判断因果关系,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一种情形对加害人处以伤害罪,即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或者虽在保辜期限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其五,关于保辜的期限,保辜制度的期限标准一般由法律规定确定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用 关于保辜制度出现的具体时间,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大局部的学者主张保辜制度存在于西汉,局部学者认为存在于秦代,也有学者据考据推测保辜制度首创于西周蔡枢衡先生认为保辜始创于西周,最早记载与“保辜〞相关的古代文献是?公羊传襄公七年?,东汉何休对此注释曰:“舍,昨日所舍止也以操郑邑,知伤而反也未见诸侯尚往辞,知未至舍也云尔者,古者保辜诸侯卒名,故于如会名之明如会之时为大夫所伤,以伤辜死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据此可知,汉代保辜制度已经存在,由于西周崇尚“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且有客观依据可循,所以保辜制度起源于西周的说法可信 保辜制度适用的鼎盛时期在唐朝,?唐律疏议?斗讼篇对保辜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宋、元、明、清律例中对唐的保辜制度以继承为主,但也开展了唐代的保辜制度,使之内容更完善清末修律将保辜制度废除由此看出,我国古代保辜制度初创于奴隶制的西周时代,随着秦汉晋朝代的开展直到盛唐建立才完备入律,进而在封建王朝统治加深的宋元明清王朝得到完善,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历经两千多年历史,也造就了中华法系古代法制的一个特色 三、保辜制度的评析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在封建统治专制特权下,保辜制度的设立不乏其合理性和积极性保辜制度责令加害人救治受害人,能有效催促殴打或伤害案中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积极救治,即保人那么保己,由于殴打或伤害的行为往往是因琐事导致情绪爆发而发生,保辜制度不仅能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探视受害人,有效减轻因殴打、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能促使加害人和受害人和好如初,到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其次,在古代科技和医学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保辜制度给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一定的期限来进行认定,有其存在的科学性通过保辜期限观察和确定因果关系,一方面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到达了客观上使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相符,不仅表达而且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的实现。

      因此,从文化价值观念的角度考量,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古朴的公平公正观的表现之一,是我国古代泛道德思想的表达 再次,在司法观念上,由于封建社会所表现的往往是司法专断、官本位、官官相护等封建法制思想,保辜制度对伤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视,蕴含了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观念,不乏科学性而且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保辜制度规定中表达依律定罪处分和主张犯罪人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有积极内涵和意义 综合前文,我们可以看到,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刑法中有积极意义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封建时代背景下的此种立法理念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园园.保辜制度特性分析及现代影响[D].烟台大学2021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3】牛忠志.借鉴古代保辜制度[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3年6月第5卷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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