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docx
48页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第一篇: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 湖北省信访局文件 鄂信发〔2022〕26号 湖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 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信访局,省直有关单位信访处(室):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信访局 2022年4月18日 —1—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规范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等形式,向本省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通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
第五条 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 —2— 信访人数、问题属地、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信访目的、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身份证号码、号码的,应准确录入初次来信来访提交了信访材料的,应将原信扫描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条 登记“信访目的”时,应选择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或其他 (一)“申诉”适用于对有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仲裁、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不服,要求改变或纠正的事项 (二)“求决”适用于请求帮助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事项 (三)“意见建议”适用于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提出主张和意见,表达态度和看法 (四)“揭发控告”适用于举报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登记时应注明被举报人或单位、地址、级别 (五)“其他”适用于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事项,包括咨询、表扬、感谢、内容不清、无实质性诉求等。
第七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 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基本相 —3— 同,可以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 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者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 判重时,应与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同信访事项关联;相同信访事项均未办结的,应与登记准确、办理情况清楚、附件齐全的初次信访事项关联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登记 (一)信访人未依法逐级走访,重新采取书信、网上信访等方式反映的; (二)信访事项不属于有关机关的职责范围,信访人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的; (三)同一信访人反映不同信访事项的 第九条 信访事项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但阳光信访系统没有记录的,应按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进行补录,并上传相关文书 第十条 对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的信访积案,应标注“积案”;属“三跨三分离”的,应标注“三跨三分离”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 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四)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或复核期限内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第 (四)项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三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22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5—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受理告知书。
对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情况和理由;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应上传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应上传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阳光信访系统登记的初次信访事项,不得以本规则第十二条第 (三)、 (四)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不予(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能够判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的,应提出适用具体行政程序的建议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组织会商甄别,确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在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受理时限少于15日的,从其规定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适用的行政程序 第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 —6— 解决,但尚未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在不影响法定时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直接或转交行政机关进行和解、调解,形成和解、调解笔录。
达成协议的,将和解、调解协议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和解、调解意见 信访人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有和解、调解笔录的,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十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一)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多人同时反映相同问题且影响较大的; (四)信访事项到期未处理,或者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五)跨地区、跨部门需协调处理的; (六)信访积案; (七)其他需要交办的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目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作出受理告知书或 —7— 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应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不得直接回复或留存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认真研究论证,直接回复信访人,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请通过纪检监察12388举报网站逐级反映”,或者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
办理过程中,不得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 (四)对其他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或留存,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第二十条 适用直接回复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当面回复信访人,不能当面回复的,应通过书信、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回复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处理意见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写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应作出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 —8— 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复查(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的,应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裁定,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裁定的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意见。
行政程序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在受理60日内先上传办理进度报告,办结后再上传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告知不予(不再)受理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判重后留存;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判重后留存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需要退回的,应说明退回理由转送、交办机关应及时审核,不同意退回的,原接收机关应继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信访事项,接收单位自行承办的,除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应报送办结报告,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接收单位将该信访事项转交的,由承办单位报送办结报告,接收单位审核是否同意结案;同意结案的,报送审核报告,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时,并在“办理意见”一栏填写审核报告的主要意见;不同意结案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9— 办结报告、审核报告由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加盖公章)、经办人及联系、附件组成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外,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并将送达情况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二十九条 信访文书应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