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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也要保证质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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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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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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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品也要保证质量消费者何先生在一家商厦购买了一架照像机,按商家的规定,消费 满500元即有赠品,李先生购买的这架照像机价值2000余元,赠品 是一台小型收录机可这台收录机李先生使用不到5天便出现了故 障,李先生带着这台收录机去商厦交涉售货员却告诉他,这是赠品, 对质量问题是不负责任的李先生只好抱着“这是赠品又不付钱”的想 法打消了同商家评理的念头但实际上,“赠品”伪劣也可索赔这种 通过购买商品所得到的赠品,从法律角度看,与一般所无偿接受的赠 品不同,这种赠予的前提是消费者通过购物才能够得到,所以赠品也 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些赠品也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可视 为经营欺诈行为,经营者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找商家,商家往往以“这是赠送商品,质量概不负责”来拒 绝.有的商家甚至振振有词地搬出《合同法》第191条中的“赠与财 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来糊弄消费者消费者不是法律专 家,即使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以商家的解释为准商家依据《合同法》 第191条的规定来拒绝消费者是不正确的因为第191条所适用的赠 与行为是指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所谓的无偿赠与,根据该法第1 85 条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弟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 务单据时,经营者必须出具包括赠品也应在上面写明名称、价格、型号等,消费者完全有理由请商家写明当发现赠品有质量问题时, 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千万不要弃权当然,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即国家税务机关部门统一 印制的发票,其他任何收据都难以作为法律凭证使用,这也是消费者 的权利每当节假日,各大商场、超市纷纷推出”买一赠一 ”、”积分消费赠商 品”等赠品促销活动,商家促销活动送赠品本来是件好事,但实际上, 赠品质量问题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一商品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在法律中的定位首先,从表面上看,商家打出”买电脑赠鼠标””买摩托送电视””积分 消费满”赠商品”的广告,赠与消费者礼品,是作为赠与合同的当事人 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而消费者接受了该物 品,是接受了赠与合同协议商家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赠品,其前提条 件是消费者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只有当消费者满足了这一条件 时才能获得赠品因此,有人把这种有买有送的行为定位为附义务的 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①关于赠品责任的规 定,如果赠品出现残次品或劣质品时,赠与人只是在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 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赠与的本质是无偿性,它虽然可以附条 件,但所附条件主要是针对赠与物品的用途而设定的,不能附加任何 条件,超市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赠品,其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必须购买一 定数量的商品,是以买卖为主要目的一种含有有偿行为的赠与,不符 合赠与的本质属性,商家并没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这显然与无偿赠与 性质不同,所以赠品并不是无偿赠送的,因此不属于《民法》规定的 赠与情形,这实际上是一种捆绑销售,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不过,如果商家是在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下,无偿赠予消费者的产 品则应另当别论笔者认为,赠品促销的实质是买卖关系,商品的 两个属性是使用价值和价值,赠品所以能吸引顾客,促进商家的产品 销售,是因为它具有的使用价值人们通过购买正品来获得它的使用 价值超市把赠品作为促销的手段与其他商品一起卖出,赠品的利润 实际上已包含在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利润中,顾客之所以会对买商品 送赠品的广告感兴趣而更有兴趣购买促销宣传所指的商品,是希望获 得商品的同时也希望得到质量合格的赠品。

      其支付的价值考虑了商品 和赠品两者的使用价值,促销商实质上同时实现了商品和附属赠品的 销售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实际上已支付了”赠品”的价格,从而使赠品 具有了商品的两个属性,所以,赠品也是商品由此可见,因为赠品 的质量问题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该促销商应对赠品的质量问题承担 责任二,因赠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责任性质分析不可否认的是,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商家有义务承担责任 那么到底怎样来承担责任呢?根据对赠品性质的定位差异,其承担责 任的依据也不同一)如果把促销送赠品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品即为民法中的赠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③,这里的赠品是一个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标的,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赠与人(即 促销商)没有过错,就只是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 任即使该赠品给消费者带来了超过这个义务限度的损害,超过的部 分也不能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只有当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品瑕疵或 者保证其无瑕疵的条件下,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商家对赠品只承担过错的瑕疵担保责任这显然不能够完整的 保护消费者利益比如促销商家用有质量问题的日用品做赠品,对消 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而商家作为赠与人,不存在故意不告知赠品瑕 疵或者保证其无瑕疵的情形,消费者就不能要求商家承担人身损害赔 偿的侵权责任,而只能主张以其获得赠品所付条件为限度的违约责 任。

      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理念和法治精神二)如果把赠品作为商品的一部分,这就区分于上文提到的民事赠 与合同中的赠品,这时的赠品具备了商品的性质,就和商品具有了同 样的法律地位,消费者应购买商品所获的附属赠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和 正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救济方式应该是一样的即是根据《产品质量法》 中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来分别考察赔偿范围既 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 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产品质 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而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 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 权责任还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 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就使得促销商对赠品引起的侵权损害有了救济之 门,与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赠品”相比,商业赠品按照《产品质量法》 来规制更加符合法律三、对商业赠品的有关立法之浅见(一) 既然商业赠品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在市场上流通,法律就应该强 行要求商家在赠品上标明其名称、品牌、型号、证明赠品的出处等, 并不能应为它是赠品就可以”身份不明”。

      而且,内容作为卖方承诺的 一部分写入买卖合同(主要指发票)二) 赠品和正品在法律上有着关连的关系赠品是正品价值的一部 份,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就赠品向商家提出退货、换货要 求,也可以要求换回同等价值商品,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消费 者就此提出将正品一并退货,商家是否也应给予满足呢?笔者认为, 赠品和正品虽然在法律上有着关连的关系,但它们有着独立的使用价 值,赠品的使用价值缺陷对正品的使用价值并不会产生影响,而且一 般来说,正品的价值通常远远大于赠品,如果因为法律规定可以一并 退货,不利于保护商家的利益,导致法律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保护失衡三) 《产品质量法》第28条④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 定如果促销赠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应当同正品一样适用”三包”责任, 即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是法律规定,退货时,销售 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由于赠品的价格没有在发票中标 明,所以不能够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这就需要有关立法中应当 为赠品的折算订立一个标准总论:商家购物赠物实际上是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 购物,该合同即告成立,赠送的物品即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 家就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赠物并保证质量。

      如有商家赠送的商品质量 不合格,不仅违约还涉嫌欺诈,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商家给予修理, 更换或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赔偿,如果因为赠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 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商家还必须赔偿损失09工程1班09204020112 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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