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docx
10页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 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 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 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 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 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 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 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在法制方面,对 人命更加重视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①的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 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 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 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 不擒老人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 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 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 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 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 得到贯彻极为重视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 行为准则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儒家 伦理纲常思想重在于“理”,这种“理”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并向外扩大家人 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 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出来到社会上,于教 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素多往返,遇事相扶持, 则有相邻朋友随着一个人年龄和生活之开展,而渐有其四面八方若近若远数不 尽的关系"①大清律例规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 祖父母、已行不问已伤、未伤。
者,预谋之子孙不分首从皆斩;已杀者,皆凌 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屁其为从,有服属不同,自依细麻以上律论有 凡人,自依凡论凡谋杀服属,皆做此谋杀鳃麻以上尊长,已行者,首杖一 百、流二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己伤者,首绞;为从,加功、不加功 并同凡论已杀者,皆斩不问首从其尊长谋杀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 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己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依故杀法者,谓各依 门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问罪为从者,各依服属科断若奴隶及雇工人谋杀家 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鳃麻以上亲者,兼尊卑言,统主人服属尊卑之 亲罪与子孙同谓与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祖尊长、外祖父母、绝麻以 上尊长同若已转卖,依良贱相殴论②该律例是关于犯尊长者的处罚规定,其 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属于秋审范围,如已行不问已伤、未伤者,预谋之子孙不分 首从皆斩;己杀者,皆凌迟处死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屁以今人的目光看此 律例,必会感到不可思义但在封建社会,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是一切律例的制定 基础前面已论述儒家伦理注重于孝道,所以大清律例对于敢犯尊长者处罚是极 重的可见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秋审条例制定的重要思想之一二、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清朝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 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 别《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①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② 田涛、郑秦,《大清律例》,有司决囚等第,第42 3 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复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永乐元年定制,死囚 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 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可 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 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 清顺治元年(1644 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 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第一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
原因是清朝 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 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不过清朝统治者对法律还是相当重视,听取汉 臣的建议,组织人员编修律例,于顺治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制成颁布了《大清律》 此外,清廷还议修《会典》,顺治十年又恢复了京师朝审,顺治十五年定各省秋 审,可见顺治年间秋审雏形已基本形成康熙年间秋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康 熙十九年《刑部现行例》规定:“凡秋审监禁重犯,该督抚仍会审详拟情实、缓 决、怜、疑具题,应令每年七月十五日内到刑部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认识 到当时秋审决囚处罚结果为以上四种类型到了雍正年间又增入了“留养承祀” 乾隆年间又颁行《秋谳志略》,规定了哪条罪名应入情实,哪条应入缓决它的 颁行对秋审案件定拟的公正性起了很大的作用,进一步确立了秋审在清代诉讼制 度中的地位在完善秋审案犯处罚罪名的同时,清朝统治者也对秋审复奏制度进 行改革雍正二年世宗皇帝下旨:“人命攸关,自当同仁一视,自今年为始,凡 外省重囚经秋审具题,情实应决者,尔法司亦照审之例三复奏闻,以副朕钦恤慎 罚之至意”,从该史料我们看到,雍正为了表现自己的爱民之心,特别下令对处 决人犯必须进行三复奏,从而加强对案件的审理,避免滥杀无辜。
三复奏”虽 然可以减少错杀的机率,但它却严重增加办理秋审官员的工作量,使官员感到难 于负担因此有不少官员向皇上进言改掉三复奏的烦琐程序于是在乾隆十四年 高宗皇帝就颁布谕旨:“三复奏,自为慎重民命,即古”三刺三宥“遗制谓临 刑之际必致详审,不可稍有忽略耳,非必民三为节朕每当勾到之年,置招册于 旁,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通,必令毫无疑义至临勾时,犹必与大学士等斟酌 再四,然后予勾,岂啻三复已乎?若夫三复,奏本章科以遽具题,不无月豩亥 且限于时日,岂能逐案全览?朕思为政,惟当务实,而师古不徇名三复之例行 之虽久,实不过具文若不详阅招册,即照例十复亦不过照例禀旨,此廷臣所共 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嗣后刑科复奏,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 革之意,实敦行简之风这样一来,秋审案件从三复奏改为一复奏,也大大减 轻了有关官员的工作量但朝审案件仍为三复奏,原因在于朝审是审理京城的案 件,涉及人员比较复杂,所以仍保留三复奏到了嘉庆二十年,朝审也改为一复 奏从此,秋审、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奏了,秋审也一步规范化终清一代,清 朝统治者对秋审始终保持高度的重视,不断对秋审进行完善,使之发展成为一种 十分周密的程序、严格的制度和完整的法律规定。
二、秋审运行程序在清代,被判决死刑的犯人并不是立即被处决,而是等到这一年秋天进行特 别的复核程序来决定是否对犯人执行死刑这类案件也被称为秋审案件,通常这 种特别的复核程序被叫做为秋审而秋审则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阶段一)地方秋审程序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 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 所谓 “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 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 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 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 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 照所颁册式 照缮三十番,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 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 ”宝坻县接到 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 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 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 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
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 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 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2.解囚和审录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 衙门审录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 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 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后来解囚规定得到 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 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就此 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些在省的审 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 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督抚在 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 处理得很草率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 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 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 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3.具题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这与新案题结不 同的是: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正式汇题外, 还要缮造黄册奏报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雍正之后,奏折制度 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 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二)中央秋审程序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刑部根据皇帝的这一授权, 开始进行全国的秋审程序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大体上可分三个阶段:1.刑部看详、核拟这是中央秋审的第一个阶段《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初看蓝笔勾改,复看用紫, 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这个阶段看详经过各司、秋审处、堂官等三个层次,时间从年初开始,与地方秋 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秋审题本而核拟指的是“新事”案件,即第一次列入秋 审的案件看详和核拟之后,就进行司仪和堂仪,正式审定部拟意见所以在秋 审程序中看详和核拟是比较重要的,刑部对待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
如刑部规定: “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 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2.会审与具题在看详的核拟结束后,刑部将秋审案件造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 卿会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