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规民约(各社开会版本).docx
5页村规民约(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修改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村的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实现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我村的两个文明建设,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第二条 村规民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婚姻法》、《残疾人保护 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都市城市社区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政策制定第二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以社为单位确定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取得了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动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种方式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与户籍管理制度脱钩第五条原始取得主要是指参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农村产权固化或股份量 化的初始登记人员,自动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流转或其它方式取得农村产权的 人员,是否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遵照本建议意见其它规定进行确认。
第六条 法定取得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主要包括:(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子女入户本村组的;(二) 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新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入户本村组的;(三)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本村组的;(四)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的;(五) 大中专院校毕业(或肆业、退学)生,经县人才交流中心证明未被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招聘录用或在国营企业工作,自愿申请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的;(六) 义务服役期满,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的复原退伍军人(已享受国家机关安置政策的除外);(七) 失踪多年已有户口人员回原籍入户本村组,经公安部门办理了户口补录手续的;(八)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婚入户本村组的原农业户口配偶,提供经原籍县、镇(乡)、村、组 签字盖章认可的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证明材料第七条 申请取得是指其它情况入户本村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的,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 括:(一)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原始取得或法定取得资格的)再婚满三年需入户本村组的原农业户 口配偶;(二) 依法承包、继承、赠予或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或现代农业项目入驻、 招商引资等为本集体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按《村 民自治章程》相关规定,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 其它情形申请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八条 投亲靠友及原非农业户口人员入户本村组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九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一) 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二) 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三) 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四) 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五) 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录用,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六) 依照第七条第二款意见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因其他原因集体经济组织认为不适合 继续保留其成员资格,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取消资格的;(七)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或撤销的;(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和动态管理制度新增成员按相关程序注册登记 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应予以注销集体经济组织应编制成员名册,每年12月31日定期 公布一次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将下列材料归 档保存一) 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二) 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三) 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四)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公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复印件;(五)大中专毕业回原籍的县级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材料;(六) 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复印件;(七) 归档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议事会代表成员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后,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但能不能参加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户代表会来决定,并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第三章农村产权第十三条农村土地一般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所有权由集体共同所有,农村土地一般分为农用 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河流、滩涂、湖泊等用地第十四条为建立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农村产权关系,农村土地按照“确实权、颁铁证”的要求, 全部实行确权颁证,凡是可以确权到户的,全部确权到户,不能确权到户的采取股份量化的形式颁发股 权证书第十五条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为单位,按照“起点公平”的原则,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 障的使用权,承包年限实行长久不变第十六条 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明确四至界限,严格履行耕地保护义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 事违法建设第十七条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若家庭成员全部灭失,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由集 体经济组织自行收回,可进行重新发包或纳入集体所有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按照“确权颁证”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 法享有人均35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超出面积在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时,由集体经济组 织重新进行分配;若在未发生变更,由产权人继续使用。
第四章户口管理与分配第二十条 凡因结婚迁移,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收养子女等要求到本村入户的新增人口, 必须由本人申请,未满16岁的村民不能单独立户,应随法定监护人登记或迁移户口;父母迁出原户籍 所在地时,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一并迁移经村民小组、按村规民约有关条款审核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 理手续后,到户口管理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第二十一条 村民离婚再婚或丧偶再婚的,其再婚配偶随带迁入的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在校学生除外)第二十二条 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但 户口迁出的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第五章社会事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临危不 惧、勇斗歹徒者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第二十四条 人人都平等地享有安全、健康的权利,同时,人人都力所能及地履行关心、支持、参 与安全社区建设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村民之间应该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造谣惑众、不搬弄是非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妨碍 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第二十七条 村民容留外来人员居住,或出租房屋的,该户户主必须督促其到居办公室办理暂住人 口登记手续。
如不办理有关手续,出现治安、政策外生育等问题,房主要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村民去世后一律火化,死者家属必须及时到村委会办理火化手续及报告死亡原因和时 间,按丧事从简原则,在指定地点进行安葬,并及时到派出所注销户口未按规定进行火化的,按照《四 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村委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 安全用电,节约用电不按时交清电费的,按停电处理,因乱拉乱接和偷电造成损失 的由供电所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条 加强犬只管理,养犬户必须定期注射疫苗,实行圈养、栓养,若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伤 害的应负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防火防盗,发现火情和偷盗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村委会;爱护通讯线路、器材和设 备,凡有损坏的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禁止到危险河道、沟渠、水塘等地方游泳或玩耍,尤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 育;注重交通安全,严禁超限、超载、超速、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注重用电用气安全,定期检查线路 和电器,鼓励家中配备灭火器;第三十三条 不许在于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如发现单位和个人,要接受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讨;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 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培养少年、儿 童在德育、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社会和家庭有责任共同承担着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第三十五条 夫妻应当相互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 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六条 全体村民要爱护村道、社道,不得在村道社道上抛洒杂草、垃圾,不得在路边堆放杂物第三十七条 公共环境卫生共同爱护,不得乱扔垃圾,垃圾要集中投放到指定位置,农村房前屋后 的卫生由各家各户经常打扫整理、农具杂物堆放有序,保持农村院落的美观、整齐第六章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宣传服务,协助提 供“三查一治”服务八(二)负责对本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处理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再 生育审批情况的全面公开三)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村民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积极向上级汇报第四十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当好两委参谋, 维护广大村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应认真履行《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发挥 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职能,引导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并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四十一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有关权利、履行相关 义务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并获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计生保健、避孕节育咨询 和服务的权利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 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相关证照,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怀孕、生育、收 养子女;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员和事件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育龄夫妻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共同履行遵守协议规定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一) 村委会设会计一人二) 每季度将村所有单据交由镇财政所代理会计审核,结算后公布三) 负责村级收入及时上缴,严禁乱支四) 保管好票据,并严格按规定使用五) 村级财务必须坚持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并接受村民监督第八章城乡环境管理第四十四条建筑形态要求1、 不得随意破坏和更改新型社区房屋和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风貌(包括:墙砖、涂料、线条、 屋面、门、窗一一窗格、玻璃和色彩、露台栏杆等);2、 不得在露台空间和公共空间内滥搭乱建,或改变房屋和公共建(构)筑物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和结构;3、 房屋和公共建(构)筑物外立面若随自然损坏,必须申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备案,村民委员会根 据具体情况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