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分则课件 第一章侵犯财产罪.ppt
102页刑法分论徐光华•基本框架:•第一部分: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第二部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学习时指定的参考书目:•1、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刑法学》•2、陈兴良:《规范刑法学》•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客体与对象•1.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注意问题:•(1)自己所有的财物被公务机关占有或被他人合法占有时,视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2003年卷二10.李某花5000元购得摩托车一辆,半年后,其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李同意王某借用数周不还,李某碍于情面,一直未讨还。
某晚,李某乘王某家无人,将摩托车推回次日,王某将摩托车丢失之事告诉李某,并提出用4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故意隐瞒真情,称:“你要赔就赔吧王某于是给付李某摩托车款4000元后李某恐事情败露,又将摩托车偷偷卖给丁某,获得款项35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 A.盗窃罪 B.诈骗罪 C.销售赃物罪 D.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 •[案例]: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查明:2000年10月5日,被告人叶文言驾驶与叶文语、林万忠共同购买的浙CD3587号桑塔纳轿车进行非法营运,轿车被苍南县灵溪交通管理所查扣,存放在三联汽车修理厂停车场后叶文言、叶文语与被告人王连科、陈先居、叶启惠合谋将该车盗走,并购置了两套与交通管理部门制服类似的服装10晚,将汽车偷走,并予以销赃2001年1月8日,被告人叶文言、叶文语以该车被盗为由,向灵溪交通管理所申请赔偿经多次协商,获赔11.65万元——以上各行为人均被认定为盗窃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2.具体内容: •(1)电信码号、电信卡、上网账号、密码。
刑法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由在于,这种情形并没有骗人,而是骗了一个机器)•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 •(2)虚拟财物•(3)财产凭证注意:•a.不记名、不挂失的财产凭证,视同货币;•b.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按票面数额和利息计算犯罪数额;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或者能即时兑现但已经被丢失、毁弃的,如果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二)客观方面 •1.秘密性2009年司法考试指定用书的观点:秘密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特定性是指相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来说,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
•(2)主观性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一种背着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行为 •(3)相对性秘密与公然之间是相对的,秘密窃取之秘密,仅意味着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未觉察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但这并不排除盗窃罪也可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实施例如,犯罪分子大摇大摆地开车进入某工地,将建筑材料运载而去,这就是利用了人们误以为其是合法运输而未觉察的情况下进行盗窃例如,实践中出现的假冒搬家公司偷别人家里的东西 •2005年卷二60.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一千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一千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
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认定中的若干问题•1.定罪的标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几种情形: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1)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天价葡萄案天价葡萄案]: •(2)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3)扒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成立盗窃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亦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如公共汽车、地铁、火车、公园、影剧院、大型商场等 •第二,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例如,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口袋内、提包内的财物,在火车、地铁上窃取他人置于货架上、床底下的财物的,均属于扒窃。
•第三,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扒窃他人口袋里的信用卡、交通卡、身份证等财物的,宜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扒窃他人口袋内的餐巾纸、名片、廉价手帕等物品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4)“携带凶器”盗窃• 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011年卷二16.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 2.盗窃数额的计算 •(1)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的,以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高于物品实际价格的,以销赃数额计算计算•(2)违禁品数额的计算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认定盗窃罪的数额,可以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 •2003年卷二7.钱某持盗来的身份证及伪造的空头支票,骗取某音像中心VCD光盘4000张,票面金额3.5万元。
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估价鉴定的结论为:“盗版光盘无价值”对钱某骗取光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C.钱某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未遂 D.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既遂,数额按票面金额计算 •4.盗窃未遂的认定•(1)原则上,盗窃未遂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是情节严重的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则应当以犯罪论处•(2)既、未遂的判断标准:采失控说 •2002年卷二9.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末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2002年卷二42.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它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
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2008年卷二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三、诈骗罪三、诈骗罪•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客观表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1]→→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即处分财产)→→被告人受益→→被害人受损 [1] 欺骗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使他人作出处分例如,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例如,售楼人员声称房价会上涨而劝他人购买住房,即使房价后来下跌,或者声称本商场的商品价格比其他商场便宜,即使事实上贵于其他商场,也不能认定为欺骗行为——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0页•1.如何理解“处分财产”的行为?•考点提示:(1)处分权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2)处分能力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权力3)处分行为处分不等于交付,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害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 •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例如,2004年卷二: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甲成立诈骗罪未遂•2009年卷二1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三)认定• 1.电信诈骗•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2.多次诈骗(连环诈骗)的数额认定——类似的问题:连环挪用公款考点提示:以实际实际没有归还的数额没有归还的数额为限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3.诉讼诈骗诉讼诈骗的认定诉讼诈骗不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伪造造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如果骗免税的,定逃税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要点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如何理解“自愿交付财物”?第一,必须是被害人已经认识到其所交付的是自己占有的财物,第二,并且是“自愿”地将其财物处分给行为人。
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受到欺骗的原因造成的) •以下情形的处理:•(1)三角诈骗欺骗不知情的、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该不知情的人的“自愿交付”获取被害人财物的——关键看该不知情的人是否有处分权 •a.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诈骗罪; •b.如果该不知情的人是没有处分权利的,行为人成立盗窃罪 •2008年四川卷二59.丙是乙的妻子乙上班后,甲前往丙家欺骗丙说:“我是乙的新任秘书,乙上班时好象忘了带提包,让我来取丙信以为真,甲从丙手中得到提包(价值3300元)后逃走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盗窃罪的直接正犯 B.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C.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D.诈骗罪的直接正犯•(2)暗中调包的(是指调被害人的包):定盗窃罪 •2009年卷二59.欣欣在高某的金店选购了一条项链,高某趁欣欣接之际,将为其进行礼品包装的项链调换成款式相同的劣等品(两条项链差价约3,000元)欣欣回家后很快发现项链被“调包”,即返回该店要求退还,高某以发票与实物不符为由拒不退换关于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属民事纠纷 •2004年卷二11.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的行为:( )•A.构成盗窃罪B.构成诈骗罪C.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 •(3)调虎离山的,原则上成立盗窃罪——原因:虽然对老虎实施了欺骗行为使老虎离开了山,但由于老虎并没有处分财产,仅成立盗窃罪犯罪分子是在老虎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财产的,因此,仅成立盗窃罪 •2008年四川卷二15.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2007年卷二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B)•A.诈骗罪B.盗窃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4)以欺骗方式借用财物的处理。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且从外部上看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罪还要看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关键问题在于,被害人是否处分了占有•例如,A假装在商店购买西服,售货员B让其试穿西服,A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待B接待其它顾客时,A趁机溜走A显然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因为尽管B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为受骗而将西服转移给A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倘若A装上西服后,向B说:“我买西服需征得妻子的同意,我将身份证押在这里,如妻子同意,我明天来交钱;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还回西服B同意A将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证,次日根本没有送钱或西服给B那么,A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因为B允许A将西服穿回家,实际上已将西服转移给A支配与控制,这种处分行为又是因为受骗所致,所以,符合诈骗罪的特征•(5)先实施盗窃、侵占、抢夺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定盗窃罪、侵占罪——理由:行为人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既遂,事后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 •2005年卷二11.甲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乙不在甲看见乙办公桌下的地上有一活期存折(该存折未设密码),便将存折捡走。
乙回办公室后找不着存折,但看见桌上的文件,便找到甲问是否看见其存折,甲说没看到甲下班后去银行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金融凭证诈骗罪 •((6)试穿试戴类案件)试穿试戴类案件,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并没有自愿处分其财产,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财产的,成立盗窃罪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伪装去商场购物,让售货员拿出商品试穿试戴类的案件,被害人虽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试穿试戴,但种交付不宜认定为是诈骗罪中的交付因为在商场中试穿试戴的时候,商场都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控的,有监控仪器在监视着,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也一直在监督着试穿试戴的顾客 •(7)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如果是骗机器的,成立盗窃罪 • 6.文物、古董买卖与诈骗罪•2011年卷二86—87.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國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赝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李某以高价买走赝品请回答第86—87题。
•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 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 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 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认识错误,甲强化其认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 •四、抢夺罪四、抢夺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0年卷二59.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五、侵占罪五、侵占罪•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本罪的对象•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对保管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代为保管的财物是指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的他人财物,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 •2.遗忘物特点:•(1)行为人丧失了对物品的控制;•(2)丧失对物品的控制,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 •3.埋藏物包括所有权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财物、物品)如果是看见他人埋藏于地下的财物,趁所有权人走后取走的,以盗窃罪论处更为妥当。
•(三)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区分• 侵占罪有两种类型:(1)代为保管的财物,即犯罪分子事先已经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将此种财物据为己有;(2)将被害人的遗忘物、遗失物据为己有这两种类型的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财产事先不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而刑法中的其它财产型犯罪的特点是将被害人占有的财物通过窃取、骗取、暴力的方式据为己有因此,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 •1.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占有只要是在他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家中角落的财物他人果园里的果实、农民地里的作物、他人鱼池中的水产品,即使没有围墙、栏杆,也属于他人占有又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2.事实支配领域外的占有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即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2007年卷二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
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构成侵占罪既遂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未遂 •2006年卷四第四题(本题26分)•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3.特定场所的占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乙提着行李去甲家中做客,行李是由乙占有,即使与甲一起到户外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特殊事件不改变占有关系特殊事件不改变占有关系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的发生不改变原来的占有关系•4.他人持续支配、管理的占有他人持续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暂时由行为人握持,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也会认定为他人占有例如,旅馆房间里的睡衣、拖鞋等,由旅馆主人占有;即使行为人将睡衣穿在身上,该睡衣也由旅馆主人占有,而不是由行为人占有行为人将睡衣穿走据为己有的,属于盗窃而非侵占同样,商店里的衣服,顾客在试穿时,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5.特定动物的占有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6.转移占有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在出租车上落下的物品、在宾馆落下的物品他人遗忘在银行储蓄所内的桌上的现金等财物,由银行管理者占有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高尔夫运动员抛弃在高尔夫球场内的高尔夫球,属于球场管理者占有 •2006年卷二58.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BCD)•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04年卷二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
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7.意识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2008年四川卷二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不构成犯罪•8.共同管理物,上位者占有。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数人之间存在主从关系时,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是上位者占有财物,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例如,商店的店员拿走商店里的东西的,成立盗窃罪)但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但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例如,老板叫员工乙独自去讨债,乙要债之后将财物据为己有,不交给其老板,成立侵占罪原因在于:老板对员工乙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乙将债要回来了,钱就一直处于乙的占有之下,乙将其据为己有的,成立侵占罪) •9.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不法取得封缄物的整体,并能够认定受托人因为打开封缄物、出卖封缄物整体等行为而不法占有了内容物,当然应认定为盗窃罪 •2002卷四第二题(本题10分)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
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3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10.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有限度地承认死者的占有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有财物,或者与死者无关的第三人发现死者身上有财物,这种财物应当认为是无人占有的财物,取走该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侵占罪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11.葬祭物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由死者亲属占有,取走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011年卷二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解析:ABCD •( 2010 年卷二第 62 题)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盗窃?ABCD•A .甲穿过铁丝网从高尔夫球场内“拾得”大量高尔夫球•B .甲在夜间翻入公园内,从公园水池中“捞得”旅客投掷的大量硬币•C .甲在宾馆房间“拾得”前一顾客遗忘的笔记本电脑一台•D .甲从一辆没有关好门的小轿车内“拿走”他人公文包 六、敲诈勒索罪六、敲诈勒索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1]→→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1] 注意:被害人的恐惧是来源于行为人自己将要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对被害人不利的行为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一)客观表现•1.方法行为:威胁、要挟 •**考点提示: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假的,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但威胁、要挟的内容必须是让被害人对犯罪分子本人感到害怕•注意:威胁的内容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或由行为人本人或行为人所能控制的第三人来实现行为人所能控制的第三人来实现 •2011年卷二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2.非法索要财物——与正当维权行为相区分 •**考点提示:有理由要钱,哪怕要得过多都不构成犯罪,但别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理由要钱,原则上成立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2002年卷二12.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敲诈勒索罪 C.抢劫罪 D.强迫交易罪 •2003年卷二50.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2006年卷二14.甲使用暴力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强行从乙身上搜出现金3000元和1张只有少量金额的信用卡,甲逼迫乙向该信用卡中打入人民币10万元。
乙便给其妻子打,谎称自己开车撞伤他人,让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10万元救治伤员并赔偿乙妻信以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10万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后将乙释放对甲的行为应当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定罪? (C)•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抢劫罪和绑架罪 •2006年卷二15.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七、职务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单位担任董事、经理、会计等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在本单位没有担任上述职务,而是利用因工作需要而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经手!即经手! •2009年卷二18.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二)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008年四川卷二18.甲在某公司招聘司机时,用假身份证应聘并被录用甲在按照公司安排独自一人将价值7万元的货物从北京运往山东途中,在天津将该货物变卖后潜逃,得款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三)共犯• 1.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和他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的:职务侵占罪。
•2.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如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侵占该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时•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毁坏的含义——“一般的效用侵害说” •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孙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1]•——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孙静于2001年9月应聘到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经理孙建华创造经营业绩的动机,于2002年10月8日起向该公司虚构了南京市三江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002年12月1日利用伪造的“南京市三江学院”行政章和“石国东、陈宝全、蔡斌”三人印章,与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牛奶送至孙静家中,由其母亲倒掉,致使公司相当部分款项未能追回。
法院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产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66页•九、挪用资金罪九、挪用资金罪•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它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十、挪用特定款物罪十、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的定罪标准: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 2.“挪用”的理解:“挪作他用(公用)”本罪的“挪用”不同于挪用公款罪的“挪用”——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 3.犯罪对象: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失业保障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预防、控制突发传染性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4. 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