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审查标准思索.doc

5页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32008018
  • 上传时间:2021-12-30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70.51KB
  • / 5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审查标准思索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审查标准思索预读:摘要: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审查标准思索范文审 查标准问题是国际贸易组织法律体制川的难题.众所周知,乌拉圭回合仅就反倾销领域的审查 标准达成了一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其他领域就不存在着审查标准?如果存在的话,它和反倾 销领域的审查标准关系如何?WTO裁判机构在实践中是如何去处理这一问题的? 一般认为,在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成果有儿处涉及到了审查标准问题.其中用语最明确的是《反倾销协 定》第17. 6条,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3. 2条和第11 条被认为是限定专家组权限的潜在因素,因此也触及了审查标准问题•此外,有两个部长决定 和声明与审查标准相关.本文结合WTO裁判机构的实践对上述条款进行解读并分析其文本 含义,着重探讨《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和DSU第11条的关系,最终勾勒出WTO法律文 件中有关审查标准的图谱.一、WTO相关规定的文本含义(-)DSU 第 3. 2 条对于DSU第3. 2条中关于“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涵盖协定的现有规定"的表述是 否构成审查标准,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杰克逊教授认为,“虽然DSU第3. 2条的规定达不 到《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规定的程度,但还是可以被解释为一个限制性的评审标准”,进而 杰克逊教授指出,专家组不应当过于积极而应受“司法节制”的约束.①也就是说,该款要求专 家组在审查国内当局的措施和法律解释时应给予一定的尊重.因此,DSU第3. 2条也构成审 查标准的一部分.持相反观点的人态度也是十分明确的.MatthiasOe-sch就指出,DSU笫3. 2 条并不构成专家组在具体案件中关于审查标准的指南.他认为,DSU第3. 2条设定了 WTO争 端解决体系的目标是在于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该条款也表明了 WTO争 端解决体系应当维持WTO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虽然这一目标对于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 审查标准必然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DSU第3. 2条就是关于审查标准的规定.②上诉机构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考虑到了审查标准与WTO成员之间权力的平衡,指出“审 查标准……必须反映WTO协议中确立的成员方让渡的司法权限和保留的司法权限的平衡. 采用一个在SPS协议中并没有清楚规定的审查标准,可能就会改变这种精巧的平衡,而无论是 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都没有被权力这样做”,进而上诉机构强调了合适的审查标准是DSU第 II条而不是DSU第3. 2条.③由此可以看出,对于DSU第3・2条的性质的认识,上诉机构和 权威专家并不一致•笔者认为,从DSU第3. 2条的目的来看,它并不是用来限制专家组的审查 权限的,而是强调WTO裁判机构不能在WTO体制中给WTO成员创设新的义务.也就是说, 其目的是在于限制WTO裁判机构在法律解释上的自由,以防止其实质性发展WTO法,以确保 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而这种限制WTO裁判机构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做法, 也同样适用于限制其解释和适用审查标准.而且,作为事实上的判例法,我们在实践小也看不 到WTO裁判机构在适当的审查标准问题上提及过DSU第3. 2条.因此,无论从该款本身的 目的而言,还是从WTO的实践来看,我们都没有理由认为DSU第3. 2条构成审査标准的一 部分.(二)有关审查标准的部长决定和声明WTO的法律文件中,还有两个文件明确涉及审查标准事项.一个是《关于审议〈关于 GATT 1994第6条的协定〉第17. 6条的决定》,要求在3年后对于《关于实施GATT 1994第6条的协定》第17. 6条进行审议,以便考虑是 否可将该审查标准普遍适用.而实际上该项审议工作一直未能进行.另一个是《关于根据〈关 于实施GATT 1994第6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声明》, 其内容主要是阐述了一点共识,那就是部长们认识到需要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引起的争端 采取一致的解决办法.而实践中WTO裁判机构似乎对这一声明不感兴趣.在《美国热轧铅钮 炭钢产品案》中,专家组就明确拒绝了将《反倾销协定》中的第17. 6条所规定的审查标准 应用到反补贴案件中.以上情况表明部长决定和声明更大程度上只具有宣示作用,没有实际可 操作性,也没有对WTO审查标准实践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它们不是WTO体制下的 审查标准体系的一部分.(三) DSU第11条WTO裁判机构多次强调在DSU当中既没有关于普遍审查标准的明确规定,也没有任何条 款授权除《反倾销协定》Z外具体的审查标准.在实践中,WTO裁判机构通过一系列的案件, 逐步确认了 DSU第II条就是在WTO体制内除反倾销案件外合适的审查标准 “客观评估标准:《美国内衣案》是WTO体制中专家组首次对审查标准问题做出明确讨论的案件. ④专家组声称,“在我们看来,DSU中与审查标准相关的主要条款就是第11条”.专家组一方而指出对国内当局的结论完全尊重的策略并不能保证“客观评估”,另一方而也 清楚地表示,不会用自己的观点代替国内当局的观点.在回顾了 GATT 1947专家组一贯拒绝 “从头再查”的做法后,专家组指出所谓“客观评估所提交的事项”是指审查CITA是否审查了提 交的所有事实,是否对这些事实从整体上支持他们的结论做出过充分的解释,以及该结论是否 与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一致.在《美国羊毛衫案》中,专家组也阐述了类似的观点•上诉机构 则是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首次明确指出,“我们并不是说现在没有适用于SPS协定或其他 各相关协定中没有适用于确定和评估事实的审查标准.我们认为,DSU第II条实际上极为简 明而又非常清晰地为专家组规定了合适的审查标准并进而指出,这一审查标准既适用于事 实问题,也适用于法律问题.对于前者,“就事实确定来讲,专家组的审查行为受到DSU第11条 的约束:适当的审查标准既不是从头审查标准,也不是完全尊重标准,而是对事实的 客观评估:所谓“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包括客观评估案件的事实,客观评估相关涵盖协定的可 以适用性及其一致性.对于法律解释的审查标准,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应履行根 据国际公法解释习惯规则的义务•在之后的案件中,上诉机构也不断地重申这一立场.在《阿根 廷鞋类案》中上诉机构毫不留情地纠正了专家组在审查标准问题上的模糊立场,指出,“虽然专 家组最终正确地陈述了审查标准,但是使我们惊讶的是,专家组的结论是建立在对以往的报告 的分析基础上的.……我们不止一次地强调,对所有的而不是某个适用协议而言,DSU第11条 为专家组确立了最适当的审查标准T美国在《美国热轧铅祕炭钢产品案》中企图对上诉机构确立的这一原则进行挑战.美国提出 专家组适用DSU第11条规定的审查标准而不适用《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规定的审查标 准,是一种错误.因为《关于根据<关于实施GATT 1994第6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措 施协定〉第五部分争端解决的声明》提及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争端处理应保持一致性.对此,上 诉机构予以了明确的反驳,指出声明条文本身并没施加对反补贴税措施争端适用第17. 6条 包括的审查标准的义务.声明使用的是劝说式的语言,它使用了“部长承认的用语•因此,声明 仅仅是承诺有使这两类案件的争端处理保持一致的必要,并没有具体规定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特别是它并没有规定应适用的审查标准.进而指出,《关于审议<关于GATT 1994第6条的协 定〉第17. 6条的决定》规定,对《反倾销协定》第17・6条的审查标准三年后应进行审议, 审查其能否普遍适用.这意味着该决泄支持上诉机构得出的第17. 6条的标准仅适用《反倾 销协定》的争端,不适用于其他相关的协议争端的结论.因为,迄今为止,DSB还没有进行决定 所设想的审议.上诉机构最后得出结论:专家组对源于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的争端适用DSU 第11条规定的审查标准是止确的.可见,上诉机构对于DSU第11条就是除反倾销案件之外的 其他争端案件中普遍适用的审查标准的态度是一贯的和鲜明的,该标准C经为实践所采用.该 标准要求WTO裁判机构对所提交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事实方面和法律方面),主要是指 对事实的客观评估,对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涵盖协定的--致性的客观评估.(四) 《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反倾销协定》第17. 6条是目前WTO法律文本中唯一的一个明确规定审查标准的条文, 一共有两款,第1款规范的是事实问题的审查标准,而第2款规定的是《反倾销协定》解释的 审查标准」.对事实的审查 第17・6条第1项第17. 6条第1款要求如果主管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是适当的,而且他们对事实的评估是无偏见而且客观的,即使专家组会得出不同的 结论,也应当对主管机关的事实认定予以尊重.这实际上是赋予了国内当局在事实评估上广泛 的自由裁量权.止如有学者指出的,该条款提供了两个独立的标准:第一个适用于主管机关的 事实确Ji-(establishmentofthefacts),第一•个适用于主管机关的事实评估(evaluationofthefacts).⑤ 对于前者而言,第17. 6条第1项要求专家组必须对主管机关的事实确定给予尊重,只要它 是合适的.事实上,该项不是要求专家组对事实做出评估,而是要求专家组把注意力放到审查 主管机关确定事实的过程是否恰当.也就是说,对于事实确定,该条款要求专家组既不从头再 查,也不能用自己的结论来代替主管机关的结论,而是要审查主管机关确定事实的过程是否 “适当对于后者来说,第17. 6条第1项要求专家组审查主管机关的事实评估的公正性和客 观性,这同样也是旨在限制专家组自己做出独立的事实评估•也就是说,在事实评估问题上,专 家组需要审查的是主管机关是不是以适当的方式做出事实评估,主管机关的事实结论是不是 建立在“无偏见的和客观的”基础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专家组就应当给予主管机关的事实评 估以尊重,既使专家组本身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总、乙第17. 6条第1项要求专家组在事实问题上对主管机关的结论予以尊重,排除了从头 再查的模式;另一方面,要求专家组应当审查主管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适当,也排除了完全 尊重的模式•简而言之,在事实确定问题上要求专家组审查主管机关的行为是否“适当",在事 实评估问题上要求专家组审查主管机关的结论是否“无偏见和客观二2.对法律的审查 第17. 6条第2项第17. 6条第2项是关于反倾销案件法律问题的审查标准,诚如杰克逊教授指出的,它是乌 拉圭回合谈判代表们的妥协语言.该项包含着两句话:第一句话要求专家组“应依照关于解释 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本协定的有关规定二这其实与DSU第3. 2条“依照解释国际公法 的惯例澄清涵盖协定的现有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而根据WTO的实践所谓的“解释国际公 法的惯例”就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条和第32条.第二句话要求在存在一种以上 可允许的解释时,只要主管机关的解释符合其中一种,专家组就应尊重这种解释.根据杰克逊 教授的观点,第17. 6条第2项为专家组审查解释性问题规定了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专家组 必须考虑,有关的协议条款是否存在一个以上可允许解释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则专家组必 须指出唯一解释是什么,其审查工作到此结束.如果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就需要走第二步, 进一步分析主管机关的解释是否属于“可允许的解释中的一种•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专家组 应当尊重主管机关做出的解释.⑥这里似乎存在一个逻辑上的矛盾•根据第一句话所指向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旨在通过文义、上下文以辅助措施解释来追求单 一的解释结果,即耍求解释的结果是单一的、明确的,从而排斥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的可能 性.这也与DSU第3. 2条所要求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 可预测性"的要求相吻合。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