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违反经营经律处理处罚办法(试行)1.doc
9页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违反经营纪律处理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经营纪律、财经纪律,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发展质量,确保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的处理处罚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原则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要从严查处,违规必罚2(追责原则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层层追责,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的责任3(并处原则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不仅要进行经济处罚,还要按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4(整改原则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要严肃彻底进行整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回或赔偿,该调整的会计账目要进行调整,对因此而获得的奖励和荣誉要收回和取消第三条 对与违反经营纪律相关的财务违规行为列入2本办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二章 违反经营纪律和相关财务违规行为第四条 违反经营纪律的行为(一)以各种方式违规低资费收寄邮件包括:低于资费标准收寄邮件;低收高录资费;少计件数和重量少收资费;套取大客户资费优惠政策;通过变换业务种类、变换寄达地、不执行计泡规定、给用户补贴等方式变相降低资费。
二)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板块间、企业内部无序竞争行为包括:在营业网点前拦截客户;挖抢老客户、保护期客户;挖抢明确规定由速递物流公司经营的政务类客户;跨界揽收邮件等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包括倒买倒卖邮件、多收少缴资费、私走私转邮件(将未走收寄未付资费的邮件直接入网处理、使用虚假邮资凭证等)四)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业务和引入分销商品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国际小包集中收寄点、擅自开办包裹快递业务新产品、擅自引入分销商品进行销售,违规销售非正当来源邮品、商品等五)违反邮资票品禁止类规定行为包括提前销售邮票;低面值或低售价销售邮票、邮资封片卡,集邮邮票、邮资封片卡卖大户;违规参与集邮二级市场交易六)硬性摊派营销任务包括:以任何形式让员工包销3邮政产品;将营销任务与非营销岗位员工个人的固定薪酬(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和岗位绩效挂钩考核七)其它违反经营纪律行为包括:1.不执行统一的营销政策;2.违规低资费接办报刊;3.违规低售价销售邮品;4.违规搭售邮政产品和邮政业务;5.强迫和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高附加值业务;6.违规收寄禁寄限寄范围的物品;7.国家相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第五条 与违反经营纪律相关的财务违规行为(1(对低资费等违规经营事项进行财务处理。
包括因低资费、低面值、低价销售而虚列收入和欠费,以虚假成本或其它收入冲抵虚假欠费;以返利、支付劳务等方式补贴客户变相低资费等2(虚列收入骗取经营业绩包括虚构经济事项虚列收入、以成本换收入、扩大收入计划计列口径多计收入、随意在专业间、科目间调节收入和跨年度调节收入等第三章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处罚第六条 凡发生本 办法第二章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均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4(1(对以各种方式违规低资费收寄邮件行为,少收、漏收的资费,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 1-5 万元经济处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1 万元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还要按少收、漏收资费额的 10-50 倍(最低不低于 200 万元)对省分公司进行工资罚款2(违反明令禁止的板块间、企业内部无序竞争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 1-3 万元经济处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1 万元经济处罚责任单位按挖抢(跨界揽收)资费收入的 5 倍返还被挖抢单位被集团公司查处的,每查实一起(每次检查,以省辖市为单位,一类违规违纪事项为一起,下同),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200 万元工资罚款。
3(对倒买倒卖邮件、多收少缴资费,私走私转邮件等严重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 1-3万元经济处罚,并追回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1 万元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每查实一起,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100 万元工资罚款4(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业务和引入分销商品行为,对作出决定、参与研究的领导分别给予 1-2 万元经济处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1 万元的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每查实一起,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100 万元工资罚款擅自开办的集中收寄点要予以关停;擅自引入分销商5品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做出决定、参与研究的领导予以赔偿5(对违反邮资票品禁止类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 1-3 万元经济处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元-1 万元 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每查实一起,还要视情节对省分公司给予 50-100 万元工资罚款6(对硬性摊派营销任务行为,对做出决定、参与研究的单位领导分别给予 1-3 万元经济处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1 万元的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每查实一起,还要给予省分公司 100 万元的工资罚款。
7(对其它违反经营纪律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 1000 元-1 万元的经济处罚8(对低资费等违规经营事项进行财务处理行为,依照上述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责任人增加会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同时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9(对虚列收入骗取经营业绩行为,对责任领导视情节分别给予 1-5 万元经济处罚,对其它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1000 元-1 万元经济处罚;集团公司查处的,还要按 20%给予省分公司工资罚款同时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七条 上述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实施违反经营纪律行为或对发生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者和做出决定,指使、纵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的领导人员;其它相关责任人是指对发生违反经营纪律行为负有6管理、监督不到位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和具体执行人员第八条 上述 对违规经营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是指对责任人已得绩效薪酬的收回和未来绩效薪酬的直接扣减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年度已得的绩效薪酬全部收回后不足以抵补应承担的经济处罚金额时,从以后年度应得绩效薪酬中直接扣除对违规违纪单位的工资罚款是指扣减违规违纪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以集中资金形式上缴罚款。
第九条 对违 反经营纪律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应依据《邮政企业员工奖励与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2009 〕317 号)和 《中国邮政集团 公司关于惩处领导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规定》(中国邮政〔2015〕 195 号)的规定,视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对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撤职行政处理;相关责任人是党员的,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对违反经营纪律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要上追两级,直至省分公司主要领导并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不因责任人岗位变动、职务调整和工作调动而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7第十一条 违规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应酌情扣减省分公司当年绩效考核得分对以前年度造成影响的要追溯调整,领导干部多得的奖励和单位多得的新增效益工资应予退回,因此获得的荣誉应由授予部门撤销第十二条 有意 设置障碍,推诿、扯皮,阻挠检查工作正常进行;涂改、伪造、毁损相关违规违纪证据;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违规违纪数额较大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被媒体曝光,引起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主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避免、减少或挽回企业损失的;因抵制、阻止违规违纪行为无效被迫执行的;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处罚第十四条 为 起到警示、威慑和教育作用,各单位、各部门查处的违规违纪事项,都应在所辖单位范围内对违规违纪事项和处理处罚决定进行通报集团公司查处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十五条 为提高 员工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抵制和反对违规违纪行为,鼓励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每次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 1000 元至5 万元的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8第四章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执行第十六条 各级邮政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经营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邮政审计、财务部门负责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工作;各级邮政业务、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检查责任第十七条 对违反经营纪律行为按照“谁检查,谁处理”和“ 分 级管理 ”的原则进 行处理处罚集 团公司查出的问题,由集团公司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十八条 对违反经营纪律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由检查部门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与相关部门研究后,报经单位领导审定;对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根据领导审定意见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向被检查单位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书第十九条 被处理处罚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和对单位的工资罚款,由检查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处理处罚决定直接划收,其中对个人的经济处罚在划收后由所在单位负责向个人收缴第二十条 被查单位应于处理处罚决定下达一个月内向上级单位上报执行情况和整改报告,并附相关调账、收款凭证,党纪、政纪处理文件等9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对违 反国际小包经营秩序的行为,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按照《关于加大国际小包规范经营违规考核力度的通知》(中国邮政〔2014 〕246 号)规定实施关停措施并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对金融 业务违反经营纪律行为,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邮银发〔2014〕83 号)、 《中邮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邮保险〔 2014〕398 号)进行 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 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分公司、相关直属单位及控股公司各省分公司、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违反经营纪律处理处罚办法,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员工第二十四条 本办 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此前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 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市场协同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