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doc
11页建筑施工事故责任在建筑行业中,合同一方常常将自己保证工作现场安全的责任通过合同转移给合同的 另一方最典型的悄况是业主通过合同将保证就工现场安全的责任全部转移给总承包商如 果一个工人或第三人受到损害并耍求业主赔偿损失,业主就可以口己没有职责为由拒绝承担 责任同样,总承包商也可以将责任转移给分包商假设受害人是分包商的雇工,而根据有 关法规雇主不对雇工承担赔偿责任或分包商破产无法承担责任在这种悄况下,雇工将无法 获得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对此,人们已经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一方将口己的责任 完全转移给合同另一方是不合理的,应当受到限制很多国家规定,对高度危险作业这类无 过失责任,有关各方不能通过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 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的但这一规定并没有限制合同当事人之间对造成第三人损害是否可以通过合同预先 转移责任我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丿適工现场的安全责任由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负责。
茂名房产纠纷律师认为,考虑到在建筑合同中约定转移安全责任的规定是非常普 遍的一种现象,将《建筑法》四I-五条的规定理解为完全禁止利用合同转移施匸现场的安全 责任并不合适在审判中应当认为这类合同条款有效力,适用《建筑法》述是适用合同条款 要看受害人如何请求一方当事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应当可以依据合同进行追偿筑沌丄事故中的工伤赔偿与雇员受害赔偿,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 主)对劳动者(屣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以其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用人单位(雇主)的免责事由主要限于劳动者(雇员)个人的犯罪、H杀、蓄意违章等故意行为 这是因为:⑴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损害还是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损害,都是在为用 人单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办的工作、事务中受到人身伤害⑵用人单位(雇主)负冇为 劳动者(屣员)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坏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廉员)是利用用人单位(雇 主)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 性)或物件(如机械)造成的同时,这种人身伤害并非用人单位(雇主)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属 于特殊侵权损害⑶劳动者(雇员)对因执行职务所受人身伤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是其享有 的宪法赋予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和侵害,并非基于劳动合同或雇 佣合同产牛的。
因此,劳动合同(廉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及川人单位(廉主)和劳动者(雇员) 有无过失,均不影响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雇主)能够证明人身 损害是由劳动者(雇员)的个人故意行造成的这样处理自然会加重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 但用人单位(雇主)可以通过为劳动者(雇员)投保人身或责任保险予以分散承担的风险这两 类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 这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笔者认为,受害方只要能够证明H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和受损害的爭实,只要能够证明口己与雇主Z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受损害的事实,用人单 位或雇主应就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提出的免责事山承担举证责 任理rti是:这两类赔偿案件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劳动关系和雇 佣关系中,双方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还具有隶属性、人身依附性、财产性 的特征,劳动者和雇员往往在各方面处于被动、服从和弱者的地位,在调查取证方面受到很 大的局限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 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人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施T•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筑施工 事故对劳动者或雇员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建筑施工作业这一客体或致害物件 的经营管理人(也是具体致害人履行职务行为的受益者)即用人单位或雇主现实牛活中,工 程建设存在着许多违法的承包、分包合同关系和其他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使建筑施工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出现多个责任主体,需要依法确认,以维护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场秩序 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建筑工程实行玄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丁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 貝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牛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 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 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丿崔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2、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牛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 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 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 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3、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 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 担连帯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 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4、 建筑金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 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 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 同被告上述赔偿责任主休,特别是连带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耍理由是:1、 非法发包、分包、转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对建筑丿施工事故人身损害的 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建筑施工行业是具有一定危险(有的还构成高度危险)的作业,国家对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资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方而规定了相应的资质条件。
当建筑丿施丄作业的经营管理人合法地从事建筑活动,依法承包、 取得分包时,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已不直接从事建筑就工作业,因此,当发生建筑施丄事 故时,应由合法经营管理施工作业的人承担责任当建筑施工作业被他人非法经营管理,如 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有和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时, 发生事故的现经营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原经营管理人或占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经 营管理人或占有人虽然已不肓接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但由于其明知建筑施工作业的危险性, 明知国家对建筑活动主体有法定的资质要求和限制,明知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之示人身损 害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会加大,仍然违法转移建筑施工这一危险作业客体,显然没有尽到对 损害后果发生应当预见和控制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对受害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 律责任,只不过这种侵权责任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不象现经营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 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匸伤赔偿责任或雇员损害赔偿责任2、 非法发包、分包、转包及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危险 客体方)的违法行为与劳动者(雇员)人身损害Z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领域 的因果关系,历来有“和当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两种对立的学说。
笔者认为,在确定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因果关系时,应当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应当查明引起 人身损害发生的全部条件,并把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为原因来分析和对 待在此基础上,区别各种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所起的不同作用,“借助于过错因素从众多 的因果联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个或几个环节,从而确定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建筑施匸 事故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一般是就丄作业人员的行为或物件,施工人员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 果Z间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因果关系)正是用人单位(雇主)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 根木前提按照“和当因果关系”说,这里的因果关系链条并未截止,违法转移建筑施工作业 客体方的违法行为也是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虽然这种违法行为只是为人身损害的发 生提供了可能性,但违法转移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履行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的注意 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具有明显的过错,其违法行为也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和 条件之一,让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建筑活 动秩序,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基木的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如果转移方是合法地发包、分包等, 这种转移施匸作业危险客体的行为表明其已充分地、合理地履行了对损害后果发生的注意义 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不应认定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有关法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违法转移方的侵权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冃、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须注册,快速捉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捉供 免费法律 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 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耍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 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 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住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 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 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2、 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 安装等施工活动需婆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 设备途中等。
3、 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 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 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4、 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 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 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5、 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 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 故,应按-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 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建筑施匸事故赔偿责任与地rfri施匸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 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的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