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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托收结算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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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托收结算方式第一节 托收结算方式概述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在于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托收的特点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出口商与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对出口商而言,其风险要更大一些 此外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即出票法,是出口方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即跟单汇票),委托银行要求进口方付款,进口方在收到货运单据经审单无误后通过银行对出口方付款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托收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Principal委托人Remitting Bank托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Presenting Bank提示行Drawee付款人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契约关系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种类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即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中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的汇票也属于光票范畴),包括国际汇票、银行支票、本票等 光票具有三个要素:即日期、金额、印鉴;三个基本关系人: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光票托收的手续1、要求客户填制票据托收申请书 2、审核票据 3、选择代理行4、填制托收委托书5、结汇 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指金融单据伴随商业单据的托收,或商业单据不伴随金融单据的托收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委托人征得托收行同意,直接将托收单据寄代收行URC522不愿承认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未将其包括在规则之中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1、出口商按双方的合同发货,并取得货运单据以后,开出汇票并填写托收申请书,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代为收款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2、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缮制托收委托书,随跟单汇票一起寄交国外联行或代理行托收委托书中须加列货款收妥后的处理办法。

      3、代收行接到托收委托书及跟单汇票以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跟单汇票如果托收委托书中规定的是付款交单(D/P),代收行应提示进口商付款,然后交出单据;如是承兑交单(D/A),俟汇票到期后提示对方付款4、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取得单据,并持单据向承运人提货而代收行则将收妥的款项收入托收行之账并通知托收行5、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后,立即办理对出口商的结汇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即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托收指示的重要性:1.每笔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2.代收行仅受托收指示的指导3.代收行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托收汇票托收汇票的背书有三种情况:1.委托人/出口商是payee时,(1)委托人作空白背书将汇票交托收行;(2)托收行作托收记名背书将汇票交代收行2.托收行是payee时,托收行作托收记名背书将汇票交代收行3.代收行是payee时,无需背书托收汇票的的期限:(1)即期;(2)远期;(3)固定日期后一段时间跟单托收交单条件: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或D/P at Sight):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The release/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the payment of sight draft.)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 days after sight):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The release/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the payment of tenor draft.) 远期汇票的时间一般应不长于货物海上运输时间,否则会使货物滞留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而托收行对此不负责任URC522认为托收应不(should not)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带有指示说,商业单据凭付款交出所以远期付款交单通常不宜采用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 (The release/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the payment of tenor draft.)URC522认为托收应不(should not)包含在将来日期付款的汇票,并带有指示说,商业单据凭付款交出所以远期付款交单通常不宜采用承兑交单程序如下: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商业单据(一)分批部分付款 部分货款即期付款,部分凭承兑远期汇票而交单二)凭本票交单 因为本票不必缴印花税,而汇票需要三)凭付款承诺书交单(四)凭信托收据交单(五)凭买方或其银行开立保函担保在固定将来日期付款而交单托收特点 商业信用:银行三不管:钱 单 货 交单条件 收款指示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1.当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帐户时,贷记托收行帐户2.当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帐户时,借记代收行帐户3.当托收行在代收行之间没有开立帐户时,托收行在国外X银行开立帐户时,代收行将收妥款项汇交X银行,贷记托收行帐户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客观原因有: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主观原因有:货价突然下跌,进口方感到无利可图,找种种借口拒绝赎单、提货、付款,等等。

      出口方和出口方的银行,重在调查研究,掌握进口方和进口国的第一手资料和情况,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和办法:1、了解进口方作为贸易伙伴的资信和经营作风2、及时把握出口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状况、行市趋势3、弄清进口国的外贸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弄清进口国的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对方要求提供的某些特殊的单据4、在结算方式上,出口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要求进口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采用跟单托收方式的前提条件,有时也可以采用部分按信用证方式(这一方式下文要详细介绍)、部分按托收方式的办法,以便减少托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此外,非采用托收方式时,则应力争多做D/P,少做或不做D/A第三节 托收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一、脱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对进、出口商可有以下几种资金融通的方法: 1.对出口商的融资 (一)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托收行按票面金额扣减利息和手续费,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出口押汇银行的风险很大,一般不愿意做 (二)托收项下贷款(A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出口商可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

      三)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Accommodation bills for discount) 1.出口商与托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Acceptance credit agreement) 2.出口商开立远期融通汇票,经托收行承兑后,可立即贴现 3.出口商开立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票款用于偿还托收行的融资 融通汇票的金额低于跟单汇票;期限长于跟单汇票 Accommodation bill: Drawer and payee —— the exporter Drawee —— the remitting bank2. 对进口商的融资(一)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 1.进口商与代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 2.进口商开立远期融通汇票,经代收行承兑后,可立即贴现 3.进口商用出售进口货物取得的货款偿还融通汇票的票款 (二)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 T/R) 即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D/P at xx days after sight to issue trust receipt in exchange for documents. D/P,T/R)。

      远期付款交单,以开立信托收据换取单据 (D/P,T/R) 风险的承担:(1)如出口商主动提出“凭信托收据借货”,一切后果由出口商承担2)如代收行自行同意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货”,一切后果由代收行承担 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的产权属于银行,进口商处于代管货物的地位,是被信托人(Trustee),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代收行是信托人(Truster),享有一定的权利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银行角度)托收业务适用的国际惯例(一)基本精神(第9条:诚信和合理的谨慎) 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完全按照托收指示(托收申请书)办事银行对在托收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责任(根据URC522号出版物的规定,“银行”主要是指代收行=提示行) 提示单据(第5、6条)1、  单据必须以银行收到时的形式向付款人提示2、  为了实现托收,托收行应当指定代收行和提示行3、  没有指定提示行时,有代收行指定4、提示行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示单据 (二)银行的责任交付单据(第7、20、21条)1、  根据指示在付款或承兑条件下,交付单据2、  托收指示未具体规定时,商业单据只能在付款后才交单3、  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并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不交单。

      风险由委托人承担4、当托收指示明确规定要收取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但未声明不得放弃时,付款人不支付,则提示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交单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二)银行的责任代制单据(第8条)1、  出于贸易融资需要,代收行需要制作一些托收指示中未包括的单据 2 、  单据类型:汇票、本票、信托收据、保证书等 3、这些单据的格式和措辞由托收行规定 (二)银行的责任付款(第16、17、18、19条)1、  银行收妥款项后,扣除手续费和相关费用后,应毫不迟疑地将全部款项付给委托人2、  银行付款时应以托收指示中规定的币种付款(当地货币/外币)3、  因付款地法律限制外汇使用额度而需要部分付款时,付款人分批付款是可以接受的4、在付款人分批付款的情况下,只有当全部货款全收妥时,才能交付单据 (二)银行的责任通知托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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