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法研究论文.doc
19页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法研究论文摘要: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险的最重要环 节之一本文通过介绍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 式,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化手段多于 市场化手段、过多行政干预成本高昂等,提出了完善我国证 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并加强证券公司风 险处置的相关立法、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创造良好的 监管环境、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关键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监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泄,按照一定程序采取有关措施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释放、 控制、化解和防范的过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是化解金融风 险的最重要环节之…,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 系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属于个案,被 处置的证券公司主要包扌舌万国证券和君安证券,另外,还有 儿家高风险的证券兼营机构被处置证券公司因重大违规行 为受到处置的事件更多地发生在2002年8月以后2001年 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的经营环境持续恶 化,证券行业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证券公司多年积累 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加大了证券 公司风险处置力度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 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证券公司综合治 理的基本思路、原则、近期和远期目标,当年处置了 12家 高风险证券公司至2006年7月,不足四年吋间就处置了 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可见风险处置力度之大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几种主要模式证券公司作为…种市场主体,存在着经营失败和市场 退出问题但证券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其经营失 败会波及到数量众多的个人和机构客户,甚至中央银行和财 政,其市场退出与一般的生产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 各国对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都会采取与一般生产企业不同的 模式总的来看,各国对证券公司风险的处置模式主要取决 丁证券公司的风险程度及其对市场及社会的影响程度,主要 包括政府救助、并购重组、破产清算、行政处罚和接管等模 式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国情:我国证券公司绝大 多数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政策保护;证券公司数量多而 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证券公司 对风险没有清醒认识,几乎所有证券公司都没有建立起有效 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因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和 程序必须适合我国国情,才能真正化解风险,降低风险处置 成本。
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机构首先要求 高风险证券公司进行自救,对于不愿自救或难以自救的证券 公司,监管机构采取强制处置措施令其退出市场从近几年 的实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主耍包括政府救 助、并购重组、停业整顿、撤销或责令关闭、行政接管、破 产等模式一、政府救助模式规模大的证券公司倒闭可能会重创证券市场,甚至会 危及金融系统的稳定,直至影响社会安定一般来讲,政府 对出现危机的证券公司进行救助主要是对暂时出现困难的 证券公司尤其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证券公司,通过注资、贷 款等方式帮助其渡过难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大证券公司可以 永远受到政府保护,如果已到了无法救助的地步,大证券公 司也同样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005年6月以前,我国央行对证券公司的救助主要以再 贷款形式进行,如对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闽发 证券的再贷款后来央行救助证券公司的思路有所改变,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公司的注资模式取代了 央行的再贷款对于被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划分为需要国 家救助的重组类证券公司,由汇金公司或者建银投资出面, 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注资,进行阶段性的市场化财务重组同 时,央行还给承担清算关闭证券公司后续工作的中国证券投 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运营资金。
从2005年下半 年开始,汇金公司、建银投资分别对银河证券、申银万国、 国泰君安、南方证券等数家证券公司进行救助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多数是国有企业,在证券公 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我国政府对证券公司的救助除了采取与 其他国家相同的央行注资、再贷款等措施外,还采用更换管 理层、主导证券公司的合并重组等行政手段二、并购重组模式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并购重组是处置高风险证券公 司的…种常用方式口前,在我国大多数证券公司面临生存 危机的情况下,并购重组也成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一 种较为可行的模式,这也是加入WTO之后我国证券行业发展 的必然趋势随着一批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关闭、托管,以中信证券 等优质证券公司、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等银行系公司及以瑞 银集团等外资系为代表的二大力量在我国证券业的并购重 组中起着主导作用111信证券是优质证券公司的-一个典型代表,力图通过 兼并将自己做大做强近年来,中信证券频频收购重组证券 公司,曾收购万通证券和金通证券,又联手建银投资重组华 夏证券等中信证券还曾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虽然未果,但 仍有进步意义一系列大规模的重组行动使中信证券的证券 业务得到迅速扩张,力量不断壮大。
海通证券、长江证券、 广发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等创新类证券公司也加快了 并购重组速度,通过托管、吸收、兼并问题证券公司的经纪 业务和证券营业部等优质资产,进行低成本扩张从2005年开始,汇金公司和建银投资在我国证券公司 重组和证券业整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并成为主导力 量汇金公司通过注资、重组等手段控股了银河证券、中金 公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线证券公司;建银投资通过 建立新证券公司受让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和相关资产的 方式,参与重组了南方证券、华夏证券,通过注资控股了若 干家证券公司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知名的外资金融机构对于国内证 券公司重组都兴趣浓厚,积极参与,其中,瑞士银行集团收 购北京证券20%股权北京证券重组模式是外资重组我国高 风险证券公司的第一例,到目前为止也是惟一的一例,表明 我国证券业对外资开放的程度正在深化,同时对外资进入我 国证券业提供了新的思路三、停业整顿模式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意义的停业整顿是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被监管企业停止对外营 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纠正的行政处罚措施由于 证券公司业务特别是经纪业务不间断的特殊性,证券公司被停业整顿并不一定丧失其法人格或业务资格。
证监会对证券 公司实施停业整顿通常是针对投行、咨询、受托理财等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通常继续进行,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影响如 2002年9月9日,大连证券停业整顿工作组发布公告,指出:“停业整顿期间,大连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由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托管,继续经营 003年4月3 口,证监会关 闭了处于停业整顿中的大连证券四、撤销或责令关闭模式《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规定,“撤销是指中国人民 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证券法》 中仅有撤销业务许可的概念,对证券公司则使用关闭的概 念在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撤销和责令关闭的内 涵是一致的目前仅鞍山证券被证监会于2002年8月9日 宣布撤销,当吋的依据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因为鞍山 证券是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与停业整顿不同,责令关闭必然导致证券公司法人资 格的消灭,并且具有法律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中 都有相关规定自2002年8月以来,对于问题严重的证券公司如鞍山证券、 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新华证券、大鹏证券、南方证券、 汉唐证券、昆仑证券、武汉证券、闽发证券等20多家证券 公司先后被取消业务资格,并被撤销或责令关闭。
五、 行政接管模式行政接管是指当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时,由监管当 局以及政府强制性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政府行为,是金融监管 部门对金融业务经营机构实施的强制性行政干预措施行政 接管的典型案例是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地方政府联手行政 接管2004年1月2日,证监会、深圳市政府联合对南方证 券实施行政接管,并派驻行政接管组进驻南方证券,全面负 责南方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于南方证券规模巨大,当时市场上没有任何一家证 券公司有实力托管南方证券,而且南方证券的风险底数不 清,如果直接关闭南方证券,又会对市场产牛较大震动如 何处置南方证券这样巨无霸型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根据实际 情况进一步研究,因此,监管部门最终选择了行政接管的方 式六、 破产模式对高风险证券公司采用停业整顿和责令关闭的处置模 式都可能引发证券公司破产,而证券公司破产又涉及一些特 殊的法律问题,与普通企业破产在受理条件和清算程序方面 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大鹏证券是第…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 市场的证券公司大鹏证券风险处置的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 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 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证券资产状况的同 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收购相关事项。
最后步入法律程序,巾请破产2005年1月 14日,大鹏证券因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中国证监会 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2006年1月24 口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宣告大鹏证券破产还债通过司法程序破产对大鹏证券进行风险处置是…次积 极探索,标志着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已开始步入法制 化、市场化轨道006年8月16 口,南方证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告南方证券 破产还债除以上六种主要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模式外,还有一 些其他模式,如转实业公司模式、取消证券业务许可模式和 外资捐赠模式等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高风险证券 公司的处置都非常重视经过长期探索,他们已建立了一套 完善的且行之有效的处置机制,积累了丰富的证券公司风险 处置经验,主要包括建立相对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法律 法规体系、建立基于资本充足性的证券公司风险预警指标体 系、釆用多种化、市场化的处置方式以及配套的投资者保护 制度等在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自2002年开始的对证券公司的 风险处置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一系列适应我国证券公司 风险处置实际的规则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并不断完善。
但 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制度建设跟不上,在证 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风险处置 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处置过程中的行政手段多于市场化手 段,过多行政干预加大了处置成本和道德风险等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公 司法》、《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 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证券公司管 理办法》和《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专门法 规近年来被撤销、关闭以及被托管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公告 中均没有指出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适用的法律条款而且, 相关规定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很不完善有关证券公司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等风险处置的相 关法律法规虽然得到法律的确认,但相关规定十分简单、粗 略,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一些概念缺乏明确的法 律界定例如,责令关闭和撤销是否为同一概念?有待法律 明确界定而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己形成一套完善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 法律法规体系,立法相当完备,基本上包括了证券公司退出 的各个环节,使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而且 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给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负而 影响。
二、行政化手段多于市场化手段在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干预 过多,使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