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留地管理实施意见》.docx
4页预留地管理实施意见一、 村级发展预留地村级发展预留地包括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 地,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项目除外)对县内 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后, 提供给被征地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作为村集体经 济发展和无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之用二、 适用范围县城规划区46平方公里内适用本实施办法中潮镇、高屯镇、工 业园区参照本意见执行三、 村级发展预留地条件因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需要实施土地征收的,可安排一定的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其中: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留 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县城区集体土地征用和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10亩);村民 住宅预留地只针对无宅基地村民,原征收土地或拆迁过程中已进行安 置的不纳入预留地统筹安排范围预留地面积根据县城规划区内各村 实际无宅基地农户数,按人均 30 m2预留(不含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 用地),落实具体地点,并按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建 设四、 村级发展预留地规划许可村级发展预留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
五、村级发展预留地管理(一) 村级发展预留地选址应当在征收集体土地前先行规划、合 理安排,应尽量在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落实二) 村级发展预留地本着聚零为整、相对集中、服从规划、统 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布局和建设三)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指标只核拨给 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四)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一般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预留确因项目建设规划需要,本村无剩余或足 够预留地的,可协调其它村给予预留五) 严禁倒卖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严 禁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村民住宅预留 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由县规划部门按新农村建 设标准统一委托设计,经县城规委专家评审,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复 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六)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住宅预留的土地必须保证在土地 征收过程中满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用地量及规模,方能予以考虑,否 则,政府有权收回预留的土地指标通过预留的村级发展和村民住宅 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应办理征收手续,按规定以协议方式 供给,依据土地征收的规模、进度和时序,对村级发展预留地进行供 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格 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
六、 村级发展预留地开发(一) 村集体可以白主开发、建设、经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 地,或以土地使用权通过招商投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采取租赁等形式 与其他经济主体联合开发经营,以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村级集 体经济发展预留的土地使用、开发和收益分配等事宜,必须经村民会 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指导和监管二) 严禁将村民住宅预留地用于商业开发或进行倒卖,切实保 障无宅基地农户的权益进一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的集约化,鼓励无 宅基地农户统建联建农户公寓,发挥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共同 获取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七、 村级发展预留地利用(一)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及村民住宅预留地的利用,必须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以村为单位向县国土资源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出具书面意见,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 住建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具备基本开发条件的,由村级向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向发改、住建等部门提出立项、选址申请,发 改、住建部门根据建设申报的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审 查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用地指标,并办理 农用地转用、征用、征收及具体项目用地手续。
村级经济发展预留地 所属的村民组织承担安置地块征地、拆迁和报批过程涉及的相关税 费八、责任与义务(一) 坚持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一级所有,按照统分结合的原 则,更好地管理利用集体土地二) 各村级集体组织管辖的土地,由各村委会统一收回管理, 按政策规定留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预留地和村民住宅预留地后,由国 土、住建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城市规划土地进行管理三) 支持集体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更 好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四) 严禁将在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已安置的农户纳入预留地统 筹安置范围,一经发现,将予以没收本实施意见白公布之日起实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