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市劳动合同书0517.doc
9页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甲方): 珠海市海宏悦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住 所: 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北二路九号B栋一楼A区 法定代表人(重要负责人): 刘邦模 联系: 劳动者姓名(乙方): 住 址: 身份证(其她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 珠 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使用阐明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劳动者(乙方)亲自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方为有效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拟定后填写,并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双方商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其中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种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五、签订、续期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合同解除、期满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必须将有关的职工用工或终结登记表报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七、本合同合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八、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九、本合同中有关数字的填写均应使用中文大写十、本合同鉴证或免鉴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结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十二、劳动合同签订后一种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将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双方批准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拟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 贰零壹柒 年 伍 月 捌 日起至 贰零壹捌 年 伍 月 柒 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结条件浮现时止3、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毕时止二)试用期限 双方批准按下列第 壹 种方式拟定本合同试用期(试用期涉及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为 / 个月(天),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员工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工作任务或岗位职责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节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合同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四)乙方的工作地点是: 珠海 ;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合同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双方批准按下列第 贰 种方式拟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一)原则工时工作制:1、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 / 小时,每周工作 / 天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因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休息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措施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二)不定期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期工作制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且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四、劳动报酬(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 贰 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日)2、其她形式: 基本工资+担成+奖金+补贴 二)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派措施调节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批准三)甲方每月 17 日发放乙方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近来的工作日支付四)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甲方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原则的百分之八十。
五)乙方依法享有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如下费用: 代扣社保,请假,预支工资,品质异常,迟到,违章考核等 (七)甲乙双方终结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付清乙方工资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合同期内,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与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的承当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医疗期和医疗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原则的劳动作业场合,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有关权益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安排乙方进行体检三)乙方有权回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规定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结(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二)乙方提前三十日(甲方的规章制度规定少于三十日的,从其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规定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她情形四)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2、严重违背甲方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乙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步与其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在合同期内违背筹划生育政策发生筹划外生育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合同的六)有下列状况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根据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节,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她因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结: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情形甲方依本项第1条规定终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结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批准续订的情形除外;甲方根据本项第4条、第5条规定终结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结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八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