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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和主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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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 标准(试行)标准(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试行)目目 录录总则总则基本基本标标准准一般一般标标准准(一)行政(一)行政处罚处罚一般程序文一般程序文书标书标准准(二)行政(二)行政处罚简处罚简易程序文易程序文书标书标准准(三)行政(三)行政许许可文可文书标书标准准立卷立卷归归档档标标准准总总 则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2 标准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 3 术语 3.1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2 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3.2.1 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2.2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2.3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3.3 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的文书和内部审批类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3.4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 3.5 证据:是指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查(勘验)笔录等 3.6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方式、阶段及时间的各种规范操作次序 3.7 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3.8 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3.9 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区(县)、路、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3.10 基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基本标准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

      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 3.11 一般标准:本标准所称的一般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4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一般要求 基本基本标标准准4 主体合法 4.1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 4.1.1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资格; 4.1.2 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确认; 4.1.3 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4.1.4 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 4.1.4.1 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印章除外); 4.1.4.2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处罚(许可、收费等)专用章” 4.2 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4.2.1 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2.2 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4.2.3 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2.4 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2.5 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5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1 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55.2 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5.3 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6 适用法律正确 6.1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6.2 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 6.3 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6.4 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 程序合法 7.1 实施阶段应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执法权; 7.2 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7.3 在形式上每一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7.4 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7.4.1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7.4.2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7.4.3 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7.4.4 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7.4.5 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 7.4.6 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7.4.7 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及时移送; 7.4.8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7.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一般一般标标准准(一)(一)行政行政处罚处罚一般程序文一般程序文书标书标准准8 立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举报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等8.1 举报案件登记表 8.1.1 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1.2 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 8.1.3 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 8.1.4 写明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78.1.5 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 8.2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8.2.1 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 8.2.2 案由、来源: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 8.2.3 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8.2.4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8.2.5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2.6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 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9.1 调查笔录:主要法律文书有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等 9.1.1 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9.1.1.1 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 9.1.1.2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9.1.1.3 询问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1.1.4 笔录中应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 89.1.1.5 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9.1.1.6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9.1.1.7 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9.1.1.8 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9.1.2 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9.1.2.1 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9.1.2.2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9.1.2.3 检查(勘验)人和记录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9.1.2.4 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9.1.2.5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9.1.1.6 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9.1.2.7 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9.1.2.8 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2 抽样取证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9.2.1 抽样取证审批表 9.2.1.1 被抽样取证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 9.2.1.2 拟抽样取证的日期、地点; 9.2.1.3 抽样取证的案由: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9.2.1.4 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简要案情,抽样取证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9.2.1.5 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2.1.6 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1.7 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2.2 抽样取证通知书 9.2.2.1 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9.2.2.2 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9.2.2.3 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内容;9.2.2.4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2.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6 物品清单 9.2.2.6.1 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9.2.2.6.2 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 109.2.2.6.3 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2.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9.2.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2.3.1 文号、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9.2.3.2 抽样取证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抽样取证的检验结论;9.2.3.3 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9.2.3.4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2.3.5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2.3.6 物品清单(同本标准 9.2.2.6); 9.2.3.7 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9.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等。

      9.3.1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9.3.1.1 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 9.3.1.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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