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质量法案例小组作业.ppt
17页产品质量法案例,秦妍妍 卞舒婷 胡雪静 薛金鸽 高江志 华洪涛,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案例1,,一、达芬奇家具事件概述,1、公司简介 国内家具高端品牌之一 国际高端品牌的品牌授权者和经销商 2、事件由来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 “洋品牌”身份被指造假 不合格产品 3、相关回应 达芬奇家具 中国家具协会 意大利赶来的MANTELLASSI品牌,4、事实真相 虚假宣传 产品被判定不合格 产品标志不规范 5、事件影响 家具业:遭遇诚信危机 乱打环保牌 消费者:对实木家具三不信,二、达芬奇家居的应对之道,原本应对措施: 7月11日,否认 7月11日,称“百分百进口” 7月12日,标识模糊热线无人接听 7月13日,发布会变作秀 7月21日,公开道歉忽视质量问题 7月22日,请代表赴意大利考察 8月3日,《致媒体朋友的沟通信》,三、中国企业应对之法,1、原产地效应与原产地困惑的利用 2、境外品牌的维护与国产品牌的建立和培育 3、诚信经商与社会责任感 4、公关能力的增强,2019/1/23,从产品质量法的角度分析达芬奇公司造假事件: 在本事件中,达芬奇公司的违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反了生产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作出了关于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品产地的规定,而达芬奇公司明知其所销售的某些产品的产地是中国而仍然标注为意大利生产,这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二是违反了生产经营者的服务表示必须真实的义务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宣传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达芬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把一些在中国生产的家具宣传为意大利生产,把混合材质家具宣传为全木家具,实为虚假宣传三是违反了价格法按质论价原则的规定有关价格法规定,标价签、价目表所表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质地、价格等内容应与实际相符,而达芬奇公司出售的一些高档家具之价格是建立在产地在意大利、材质为全木的基础之上的,这明显构成了价格欺诈2019/1/23,达芬奇公司造假之所以能够“一路顺风”,从国门走出又从国门走进无不暴露出我国质检、海关和工商等部门在对进口高档产品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疏漏首先,达芬奇公司的一些家具是委托东莞、浙江等企业加工的,对这样的高档商品,当地质检部门为了对消费者负责,在生产环节就应当主动作为,对其产地标志进行核实,如是,其问题是不难发现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相关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还可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如果海关未依上述规定进行审查就发放了进口证书,显然是一种失职行为。
再次,在流通环节工商部门也未能对达芬奇产品标注的原产地以及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致使对消费者产生了极大的误导 可见,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监管环节把好了关,问题都是可以被发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二:一是对产品质量有监督义务的政府部门未能认真履行其监管义务其实2007年国家质检部门就明确规定要对进口家具实施检验检疫二是过于相信进口产品的质量,因而放松了监管,致使未能将达芬奇产品纳入抽查范围,因而使该产品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2019/1/23,针对达芬奇公司造假事件我国的法律应该怎样应对,一是要大力培育生产经营者守法观念从本事件的起因来看,在很大程度上要么是达芬奇公司不知法律的规定,要么知道法律规定而不去认真执行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法律是不原谅无知的,这就决定了生产经营者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必须知道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否则就很容易触动法律的禁区,当然,守法意识的树立不能仅仅靠灌输,重要的是要靠经营者的“守法自觉”要反复强调一个精明的经营者必须懂得违法可能付出的巨大代价,同时要使他们知道,即使是一个辉煌腾达的企业也可能因一次违法而毁于一旦2019/1/23,二是加强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意识的培养。
产品质量监督是国家为了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普遍水平,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设置的一项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而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有赖于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真正树立起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如果政府疏于监督,其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宏观的,甚至是难以挽回的 三是认真实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进出口商品检查检验制度透过达芬奇造假事件不难看出,对这三个环节的监督都存在缺失,需要完善案例2,2001年12月,北京海淀区一位老人过7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老人的后辈多次找家电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家电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5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点评,本案涉及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 《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 在本案中,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作出让家电厂和商场赔偿损失的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但处罚显得有点轻,应该吊销电热毯厂的营业执照谢谢大家的观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