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法规概要.ppt
54页政府採購法法規概要講授人:徐佑伶 現 職:僑務委員會 法規會執行秘書 經 歷:臺北市政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 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o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情形,為 免廠商之書面連帶保證銀行推諉拖延拒不付款,致 機關必須提出訴訟請求,造成機關人力、物力浪費 ,並防杜銀行、廠商藉興訟拖延付款時日之行為, 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 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 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 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時,亦同健全履約保證金之效力,機關得視個案情 形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加列規定o96年3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示所稱「銀行 」,機關如不接受特定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擔 保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者,應及於總行及所有分行o有關銀行債信之認定或相關資料之蒐集如有疑義,請逕 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銀行過去履行連帶保 證紀錄之採認期間,得由各機關自行決定,且不侷限於 招標機關所辦採購案。
至機關不接受特定銀行所出具之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 用狀之期間,建議以該銀行債信不良情形完成改善或拒 不付款情形解決時為止押標金不予發還之規定限制o91年2月8日(91)工程企字第91006199號及88年 12月15日(88)工程企字第八八二○六五四號函 o廠商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應以政府採 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限,機關不得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一定期 間內就原投標文件中之影本,檢送正本供查驗 ,逾期檢送者按日扣罰一定比例押標金」,「 廠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差額保證金者,則 沒收其押標金」以免牴觸上開條文之規定廠商投標時未附押標金,遇有押標金應 予沒收之事由時,是否應予追繳?o94年10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365980號函 o廠商投標時未附押標金,依政府採購法第31 條第2項「…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 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規定,該二家廠商尚無押標金得 不予發還或追繳之情形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應否沒收其押標金o94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400076560號函 o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 投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 定,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問題o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見 解:o沒收押標金之依據: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 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 追繳o沒收之額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含超 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不予發還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問題o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 o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 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o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o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o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 同一廠商所為者o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 郵件網址相同者o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問題o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7510號函關於機關依採購法第31條 第2項第8款規定不發還廠商押標金疑義,最新見解:o(一)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係補充法規之 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o(二) 本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則為本會依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基於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權責, 就個案經機關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 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情形,通案認定該情形即 屬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 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本會就具有共通性質之該款行為予 以通案認定,尚無不妥,且就該等經本會通案認定之案件,無需 就個案再送本會認定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問題o(三)另如機關就個案發現有前開91年11月27日工程 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之情形,惟經機關查證結 果並不該當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者,自 無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之適用,此亦係本會前 揭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解釋之結果。
o四、至本案招標機關依本會前揭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號函不發還廠商溢繳之押標金疑義乙 節,本會96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9550號函 已就該函說明三所述「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 含超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不予發還」停止適 用在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一 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o93年12月10日工程企字第09300471300號函:o廠商是否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機關得依採購法第五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 十條規定,請廠商就異常部分檢證具體說明, 必要時並得要求廠商提供金融機構往來資料o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或同意書,由招標機 關向金融機構敘明案由及查詢之明確範圍,俾 取得該廠商於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以作為認 定之基礎招標機關指定封套投標之適法性o89年1月25日(89)工程企字第89001948號函 :o機關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使用 機關指定之封套投標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投標文件密封與標示o89年3月2日(89)工程企字第89004350號函 o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係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 定辦理者,因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 報價或企劃書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得免適用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書面密封及其施行細 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標示之規定。
惟招標文 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之容許性o89年5月25日(89)工程企字第89013455號函o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已投 遞或親自送達之投標文件,不應於開標前同 意廠商領回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o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第 2點: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採購o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勞 務及財物採購,依本會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四七五二號函說 明三及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工程企字第○九 一○○三九二九七○號函說明二之(四), 應於招標時辦理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機關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o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600014090號函: o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 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 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 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 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 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o(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 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
o(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 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 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併請參閱本會89年3月17 日(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釋例說明二內容o(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 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主管機關認定不具基本資格o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o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 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 ,茲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機關得於招標 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 ,不得參與該採購之重行招標商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強制入會規定o商業團體法第12條n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 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 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n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
o工業團體法第13條n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 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 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 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n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工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視同「無退票紀錄」o95年8月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1050號函: o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 規定所提之「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 錄」情形廠商資格之訂定o95年7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268090號書函:o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及廠商資格之訂定, 係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依本法第 26條、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 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訂定尚 未包括非屬本法第26條第1項所稱「國家標準」及 「國際標準」之HACCP、CAS、GMPo建請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於招 標文件將HACCP、CAS、GMP、ISO22000等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以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優勝廠商本會89 年3月13日(89)工程企字第89005195號函釋併請查 閱參考。
要求廠商檢附「工廠登記證」之限制o90年7月3日(90)工程企字第90025077號函: o機關如擬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擇「工廠登 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者,應以依 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與政府採購法第 37條第1項之關係o88年7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78號函: o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機關 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故不宜單獨 以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作為認定有無不 當限制競爭之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8條之「關係企業」o公司法第369條之1:o本法所稱關係企業,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 有下列關係之企業:o一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o二 相互投資之公司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認定o第 369-2 條 o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 為從屬公司o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o第 369-3 條 o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o一 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o二 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 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o92年6月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