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制度.docx
25页山西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的作用,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成效,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监察工作坚持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 安全监察分为专项监察和日常监察两种专项监察是安全监察部门针对一项(或几项)、一类(或几类)以及特定时期安全工作,组织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监察日常监察是安全监察部门在调研、检查、督查等日常工作中实施的安全监察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受托单位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承包、租赁、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集团公司、及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是指安全监察部门的专业人员及其在安全监察工作中聘请的履行安全监察职责的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二章 安全监察职责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职责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和公司相关细则执行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行使以下安全监察职责:(一)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对上级督办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进行监督落实三)监督检查生产现场、职工作业标准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在即将发生铁路安全事故、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下达停运(工)撤人命令五)组织或者参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查看事故现场,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六)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受托单位、部门、个人提出处理建议七)维护、维修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对文明生产、标准化作业、质量达标等实施监管考核第八条 安全监察文书包括安全监察通知书、安全监察意见书、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安全监察处理决定书、安全监察处理建议书五种对整改难度较大、整改周期较长,并在整改过程中通过采取监控措施,能够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隐患问题,执行《山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中的《整改通知单》、《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单》第九条 安全监察通知书、安全监察意见书、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由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制作,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签名,以组织监察的安全监察部门下达;安全监察处理决定书由组织监察的安全监察部门下达;安全监察处理建议书由安全监察部门制作并提交具有管辖权的单位(部门)研究决定,具有管辖权的单位(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抄送提请建议的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章 安全监察内容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尽职情况的监察(督查)要围绕以下主要内容制定监察(督查)方案,监察(督查)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一)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引入、衔接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情况;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实际状况二)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界定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副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到位情况;其他行政副职分管范围安全管理职责到位情况;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职责到位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三)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规定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分管安全生产行政副职、其他行政副职统筹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建立及修订、完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作用结果四)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阅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情况;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学习、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副职及各级负责人组织、协调执行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情况。
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情况;安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召开情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析、安全事件处理会议召开情况六)建立安全监督机构及履职情况: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汇报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七)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费用情况: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情况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应急装备配置、物资储备情况九)安全事故情况:当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分析、处理情况;事故报告、反馈情况十)及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和落实各级责任提供有效保证情况第十一条 对安全管理制度的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上级和本级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第十二条 对安全保障措施的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
二)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执行以及所需费用的列支和使用情况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五)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反事故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领导到场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八)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九)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十)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十一)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外协工安全管理情况十二)安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开展情况十四)作业场所的高温、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检测及防护情况十五)“安全生产月”等安全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十六)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和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十七)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安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察第十三条 对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制定和实施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二)执行隐患报告制度情况三)对重大隐患整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备案、监测、监控、登记建档及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情况第十四条 对应急管理的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应急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二)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修订完善情况三)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第十五条 对安全事故的监察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情况二)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三)国内外、集团公司和内部事故教训的汲取情况第四章 安全监察程序第十六条 对受托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尽职情况专项监察(督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尽职监察(督查)计划,确定被监察(督查)单位二)结合安全生产现状,明确被监察(督查)单位的具体监察(督查)内容三)向被监察(督查)单位发监察(督查)通知四)监察(督查)人员进场,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访问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监察(督查)工作五)向被监察(督查)单位反馈监察(督查)基本情况。
六)编写监察(督查)报告,并报组织监察(督查)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核七)拟发监察(督查)通报,并抄送被监察(督查)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八)被监察(督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第十七条 尽职监察(督查)以外的专项安全监察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监察人员制定安全监察计划二)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察计划三)安全监察部门向被监察单位告知安全监察事项四)安全监察人员到被监察单位开展安全监察活动五)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安全监察意见六)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复查七)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复查意见八)安全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向具有管辖权的单位(部门)提出对被监察单位的综合业绩考核建议和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第十八条 日常安全监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监察人员到被监察单位、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监察活动二)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安全监察意见三)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复查四)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复查意见五)安全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出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向有管辖权的单位(部门)提出对被监察单位的综合业绩考核意见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第十九条 安全监察意见落实情况的复查,由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的安全监察部门组织。
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的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可以不必到现场复查的,也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复查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要反馈提请建议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五章 安全监察处理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门对被监察受托单位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运(工)整改、通报批评、年度安全综合考核五种安全监察部门对相关受托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约谈、通报批评和建议相关单位(部门)给予处分三类约谈、通报批评由安全监察部门做出;处分由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安全监察部门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改正严重威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由安全监察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被监察单位(部门)未立即改正或未按要求改正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安全监察部门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约谈后仍不按要求整改的,对被监察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岗位操作规程、反事故措施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二)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六)对特种设备未组织检测、检验就安排投入使用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九)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