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辉导游管理规定.doc
6页四川省康辉国际旅行社“巴蜀之旅”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省康辉国际旅行社“巴蜀之旅”(以下简称“巴蜀之旅”)的品牌形象, 加强本部导游人员管理和规范其导游活动,保障旅行社、游客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 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我部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部的各类导游人员,包扌禺 专职导游人员、兼职导游人员、临时导 游人员和外借导游人员:1、 专职导游人员 是指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经合法注册领取了导游证(1C 卡),受聘于本部专职执行团队导游任务的专业导游人员;2、 兼职导游人员是指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在本部受聘可以承担行政管 理、业务管理、销售、计调、票务、策划、广告、网络、等等工作,经合法注册并领取导游证(TC 卡)的旅行社工作人员;3、 临时导游人员是指因木部旅游业务需要,临时聘用有语种特长,并以三个月为限期,为 其办理了临时语种导游证的临时语种导游;4、 外借导游人员 是指因木部旅游业务需要通过合法程序向导游管理机构(如:成都天利康 辉导游管理小心)和其他旅行社借用的导游人员第三条 本部所有导游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
导游人员必须以书 面形式向本部提出加入本部的的申请,并到本部相关部门办理完行政和财务手续后,方可在本部从 事导游带团工作第四条木部所有导游人员的行政关系由行政部管理(导游人员个人档案的建立利保存;导 游借调证明的开具、盖章,导游业务承包金收缴情况的监察、督促;导游T作质量的监察、督促与 处罚等等)导游人员的业务关系由本部委托各用人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分级管 理(导游人员的选拔、使用、培训;临时导游证的保管、发放、收缴;导游业务的委派;兼职导游 人员出任导游业务的担保;外借导游人员的审查;社内导游人员的借调令等等)第五条 本部将依据《四川康辉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及奖惩考核办法》对 所属导游人员实行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第六条 本部所有导游人员须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和责任保险第七条本部导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条款第八条 本部导游人员必须自觉维护本部的声誉,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旅行 社声誉的言行第九条 本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本部委派,不得私口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第十条 本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口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着 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本部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必须积极参加省市旅游 局组织的年审和本部组织的各种导游业务培训第十二条本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游客提岀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 者违反其职业道徳的不合理要求导游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本部质监 部派出人员的检查第十三条 本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就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及时 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本部的规定尽最大努力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游客安全第十四条 本部所有导游人员应当无条件服从各业务部门的派团安排,不得挑团、选团,不得 私自交换团队,如确需交换必须事先得到所属部门负责人的书面同意严禁私自带人随团活动第十五条 本部导游人员不得擅自外岀带团如确需外出带团,在不影响本部利益的前提下, 经本部事先同意并完备借调手续后方可外出带团第十六条 木部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与商店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购物 不得殴打或谩骂游客,不得诱导或安排游客参加黄、赌、毒活动第十七条 本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严禁向游客兜售物品,严禁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 游客索要小费第十八条 本部导游人员不得擅口增减或变更旅游项冃。
遇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 悄形时,必须及时报告给本部有关部门并得到全体游客及领队(全陪)的书面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整 或变更计划第十九条 本部导游人员不得擅自终止导游活动,应当坚守岗位,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并 提供导游服务,不得使团队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第二十条本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向游客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自然景观,介 绍风土人情和民族习俗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本部导游人员不得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上团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胸卡), 携带导游证副证、正规接待计划、本部导游旗(含接团标识、团队标志等)按规定时间到岗,接 团时出示接团标识,带团时持导游旗不得在讲解中吸烟、吃东两第二十二条 木部导游人员必须实报所有景点门票,遇游客不进景点,导游人员必须全额退 还本部如游客提出当场退费应当征得木部同意后方可退还,并同时收取客人的签字凭证第二十三条木部导游人员必须按照木部规定带领游客进入定点购物店购物签单,不得带领游 客违规进店购物笫二十四条 本部导游人员应当按照接待计划到指定餐厅用餐不得私口克扣游客餐标,严 禁擅自泄露团队餐标第二十五条 本部导游人员应当尊重游客,尊重领队及全陪。
全力配合领队及全陪共同处理 团队事情,严格按本部规定同领队或全陪分利(一般情况下为4: 4: 2比例分利)不利于游客利 益的事不做不利于旅行社之间合作的话不说第二十六条本部导游人员在接到接团计划时按照责任部门计调员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地接 日程表(一式二份:部门和导游人员各一份),向计调员和销售部门咨询接团注意事项及要求,提 前确认并落实团队住宿、用餐、用车、景点情况,并尽可能详细了解团队人员组成情况,做好接团 准备(如:借款、签单、团队接待计划书、相关联系等),提前半小时以上抵达接团地点第二十七条 本部导游人员在团队抵达时必须致欢迎辞,预报当日行程安排,及时同领队(全 陪)交接团队情况(含人数、行李等)并核对接待计划是否一致,如有差异,应当及时报告本部以 便及时作出调整第二十八条 本部导游人员在团队入住酒店时必须协助领队(全陪)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协 助分房并及时告知领队(或客人)联系方法(含导游房间号)向总台了解酒店设施及其注意事项 并告知游客,对团队住房一一巡视做到凡事说明在前,让游客有心理准备当晚通知次日叫早时 间、用餐时间、餐厅地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九条 木部导游人员必须在团队用餐门口等候客人并引导客人入席。
用餐过程中,导游 必须随时巡视客人用餐情况,了解餐饮需耍,尽量予以满足确实不能满足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条 本部导游人员在团队上车前必须站在车门旁边等候并向客人微笑致意,扶老携幼, 礼貌周到客人上车后导游人员应及时礼貌清点客人,以免遗漏客人第三十一条 本部导游人员在团队卜•车前必须提醒客人注意携带随身贵重物品并向客人讲明 集合时间及地点在游览途中应当提醒客人随团活动以免走散并注意随时清点人数第三十二条 本部导游人员在游览结朿后送团时必须代表本部致欢送辞,并提前1. 5小时到达 机场(火车提前1小时)协助团队办理登机及行李托运手续,交待相关注意事项并将游客送进安 检口、站台(必须将散客团客人送达指定地点或酒店,并为客人办理和关入住手续)原则上待飞 机起总(火车离站)Z后方能离开如遇团队滞留或航班取消应当立即报告计调中心并迅速做出接 待安排,安顿好团队直至团队安全离境以后导游活动才算结束第三十三条 本部导游人员在团队运行完毕以后必须及时向所属部门经理汇报团队相关情 况当造成客人投诉时须积极主动地配合所属部门经理和质监部就地处理并解决投诉事宜第三十四条 木部导游人员在团队运行完毕以后必须在三日内回本部完成报帐,如遇次日为法 定节假口,则应当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口到本部报帐。
报帐手续、票据须齐全,并将团队意见 表(必须为70%以上客人签字)、团队正式接待地接日程表交木部以备杏验否则不予报销第三十五条 木部导游人员必须自觉交纳导游业务风险承包金3000正(含500元培训费,导 游员在本部服务期未满一年,此费不退);若导游人员因正常原因离开本部(协议终止或期满),可 按办理退还导游业务风险承包金事宜第三十六条本部导游人员在协议期满时,未留存有待处理的投诉案件并结清所有财务帐目 及完备所有行政手续后方可提出导游风险管理金退述川请,经本部审核同意凭风险管理金收据全额 退还协议期内若因导游人员口身原因使本部蒙受损失的,本部有权动用其风险管理金先行赔偿 导游人员必须在收到处罚通知(含口头和书面)十日之内补足风险管理金同时缴纳相应处罚款项第三十七条木部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除承担由此过错给 本部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以外,本部还可对其同处以800元以上(含800元、10000元以下(含 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并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吊销其导 游证1、 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旅行社声誉的;2、 诱导或安排游客参加黄、赌、毒活动的;3、 有殴打或谩骂游客行为的;4、 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5、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冃的;6、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7、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8、 未经本部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9、 拒绝、逃避检查或欺骗检查人员的;10、 因导游人员口身原因造成旅游团觅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本部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除承担由此过错给 木部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以外,本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或并处以通报批评、停团(1-6 个月)直至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并可同处400元以上(含400元、5000以下(含5000元)的罚 斷O1、 私自向游客兜售物品或购买游客物品的;2、 私自向游客索要小费的;3、 因导游人员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4、 遇旅游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又不能正确处理的;5、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6、 未经木部同意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7、 无故不随团活动或带团过程中私自离团的;8、 私自将导游证转借他人使用的:9、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未携带导游旗(含接站标识)和正规接待计划的;10、 不尊重游客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而与游客发生争执的;第三十九条 本部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Z—经查属实的,除承担由此过错 给本部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以外,本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或并处以口头警告、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停团(1—3个月)的处分,并可同处200元以上(含200允、3000元以下(含3000 元)的罚款。
1、 不服从木部安排而挑团、选团、私下换团的;2、 未按规定提前到达接团地点而让游客等候的;3、 接团时未出示本部规定的导游旗或接团标识的;4、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5、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语言不文明的;6、 带团过程中不为游客提供24小时热情周到的导游服务(24小时畅通),对待游客 不一视同仁的;7、 不到本部指定餐厅用餐,用餐途中不巡视客人用餐情况的;8、 恶意克扌H游客餐标、擅自泄館团队餐标的;9、 不协助领队或全陪分房,不巡视游客房间(解决客人疑问),不告知领队或全陪联系方 式,不按规定同领队或全陪分利,未通知次日叫早、用早时间和地点及集合时间的;10、 不在团队餐厅门口等候客人并引导客人入席的;不在团队上车地点等候客人并致意的;11、 不按规定带领游客进入定点购物店购物的;违规进入购物店购物而造成投诉的;12、 违反旅行社Z间制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方案的;13、 带团过程中不实报门票、私口侵吞门票的;14、 送团时不致欢送辞,不按规定为团队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