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doc
12页泸宁发[] 287号 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队:现将《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主主题词:安全管理 责任追究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达竹公司安监局,本公司领导,副总工,监理公司,川煤六处驻泸宁发公司现场代表,各施工项目部,存档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印校对:刘明强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第一条 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宁发公司”)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肃查处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中的各种违法、失职和违章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川煤[2009]150号)、《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修订)》(达竹安[2012]18号)》、《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非伤亡事故认定办法(修订)》(达竹安[2012]256号)、《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工伤伤情认定管理办法》(达竹安[2012]349号),并结合泸宁发公司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处理办法(试行)》(泸宁发安[2011]160号 )的实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泸宁发公司在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泸宁发公司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在矿区外因工受伤、致他人受伤应承担责任的,公司外委合同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均按此办法进行追究第三条 泸宁发公司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公司各主体专业部门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安全责任主体,公司员工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岗位安全责任主体,必须严肃认真落实《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岗位责任,发生事故则按《岗位责任制》划定,承担责任 泸宁发公司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由公司安监处统一安排的领导带班、安全巡查和跟班下井等工作任务,未经分管领导、调度室主任同意私自空班、被安排人(以月初公示的安排表为准)承担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因事调班(以调度登记或书面调班批条为准)发生事故的,由替班人员承担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第四条 在泸宁发公司本公司承建工程的合同单位(外委工程)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责任主体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和项目工程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技术负责人、项目部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队长、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及其他岗位操作人员,负有相应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项目公司领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不执行带班下井的按《达竹煤电(集团)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发生事故的按本办法和合同约定处理第六条 泸宁发公司公司领导、安监处、通防科、工程科、地测科、机运科、基建科、调度室等生产部门和后勤有关部门,监理公司和施工项目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当班能处理的,要立即督促处理;当班不能处理的,必须做好现场隐患登记记录,出井后填报隐患通知单,并交由调度员录入安全信息系统,责任部门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调度室收到隐患整改回复后必须根据隐患性质安排巡查人员、隐患责任部门对隐患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跟踪检查不到位,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担相应责任 1.(一)对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检查不力、隐患处理不力和责任单位(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之“责任追究”相关条款处罚责任人二)2.调度室不对隐患按期进行调度追踪、不安排隐患责任部门验收检查,对调度室扣月度考核10.151分/件次三)3.不服从调度安排进行隐患验收检查或不向调度室回复隐患验收检查结果的管理人员,处罚责任人10050.00元/件次,扣月度安全考核1分,扣责任人所在部门月度考核1分/件次。
四)4.因以上原因引发人员伤害事故发生的,在事故追查时例列为责任人一并追查处理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在尊重客观事以“实的事前提条件下,将根据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相关规定以及为准绳、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为准则,坚持、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追查”为处理追究原则根据事故性质及事故严重程度,可给予责任者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第八条 事故报告凡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各类非人身伤亡事故时,相关人员都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报告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二)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四)已经采取的措施六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未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必须按事故报告程序分别向公司相关领导和达竹公司总调室报告,同时按规定录入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 事故救护(一)1.对一般轻伤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当天调度值班主任或领导直接组织救护与处理,可根据并将情况报告生产副经理、安监处长、总工程师。
二)2.一级、二级非伤亡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按事故汇报程序立即通知泸宁发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安监处长、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领导未到达调度室之前,由当天值班调度主任或安全值班领导代作临时指挥,同时由值班调度主任或调度员及时向局调度室、局医院(古蔺县二郎、太平或县人民医院协作医院)作好救护联系工作,并按程序要求向上汇报(汇报前必须通知执行董事公司主要领导或安监处长)三)3.救护车辆(机车、汽车、绞车等)以及参与事故救护的相关人员,必须服从调度统一指挥,地面救护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经现场临时抢救处理后,医生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伤者受伤情况及处理意见等,现场固定、运送伤员要根据伤情或在医生指导下采用正确的固定、运送方式四)4.事故现场或临近人员,在知道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后在保护好自身安全和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必须无条件立即参加抢救工作,发生瓦斯、煤尘、火灾、水害等严重灾害事故时,应果断撤离,同时尽全力可能通知就近人员五)5.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以及一、二级非伤亡事故时,调度通知在公司的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调度室或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或不到,否则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六)6.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首先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发生非伤亡事故后,现场必须立即保护好,严厉打击制造假相相的行为第十条 事故补充详报(一)1.事故发生后,由泸宁发公司公司医务人员对伤情进行初步判定,并应在24小时内将伤情报告报公司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处,伤情无法初步判定或发生变化时,必须在72小时内进行判定并报公司安监处认定二)2.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除按以上程序汇报外,事故抢救处理结束后事故责任部门必须立即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安监处,有人身伤亡情形的还必须书面报人力资源部门三)3.事故调查清楚后,相关部门还必须按程序向达竹公司主管部门详细汇报,补充之前报告不详和确定后的相关情况四)4.事故报告责任追究(1) 1.事故报告责任事故受害人、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发现人是事故报告责任人,负有事故报告义务2)2.事故单位负责人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负责人,本单位(部门)发生工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之规定立即向泸宁发公司调度室汇报3)3.事故报告责任追究①(1)发生工伤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不汇报,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而逃离现场的,处罚元~500元/件次人次,因不汇报造成事故扩大的处罚~800元/件次人次,因不汇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提交安委会讨论表决处理。
并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4000元/件次、开除,触范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②(2)发生工伤一般伤害事故,事故受害人、跟班队干、部门负责人当班没有及时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登记(),无汇报记录或迟报造成事实难以查清,无法确认工伤的,安监处不予受理工伤申请 ③(3)发生工伤一般伤害事故,责任部门、连队迟报、瞒报的,采取内部处理方式解决,经查证属实的,处罚事故受害责任人500元/件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安委会讨论表决处理事故部门、连队负责人1000元/件次、,扣事故部门、连队当月考核10分④(4)发生工伤一般伤害事故,有调度出据证明为工作原因引起,超过24小时才向安监处申报工伤的即为迟报、瞒报对受伤人员和责任部门、连队负责人各处罚1000元/次,并对部门、连队扣月度考核10分⑤(54)发生事故后,管理人员接调度通知后,无故不立即赶到调度室,或不听从调度安排的,处罚元~5000元/件次,并提请公司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对责任部门、连队管理人员扣月度考核20分⑥(65)事故救援处理完后事故责任部门、连队不应将事故及受害人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或送交安监处的,处罚事故部门、连队负责人200元/件次、扣事故单位(部门)当月考核1分;有人身伤害而不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报告,因不报告影响工伤鉴定的,由事故部门、连队负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一)1.事故抢救结束后安监处应在2448小时内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提交泸宁发公司公司安办会或安委会讨论决定二)2.泸宁发公司本公司只负责轻微伤、轻伤、三级非伤亡事故和上级公司委托的事故调查处理三)3.重伤及以上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公司安监处可根据集团公司安监局的授权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4.事故调查处理由安监处负责组织,事故部门、连队管理人员、事故现场所有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五)5.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安监处长、分管领导、驻矿安监站、安监处、安委会成员、工会、纪委、调度室和事故业务主管部门组成,安监处长任组长,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公司主要领导直接任调查组组长若事故责任单位或受害单位为外委合同单位时,应邀请事故单位的上级公司和监理公司参加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追究(一)1.凡是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都要根据本办法处理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二)2.事故处罚在本办法中有规定的从本办法,无规定的依据《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修订)》(达竹安[2012]18号)、《四川达竹煤电(集团)公司非伤亡事故认定办法(修订)》(达竹安[2012]256号)、《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办法》、《四川泸州宁发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相关制度处理。
三)3.事故责任处罚按本办法中规定的或本条第2款规定的文件、制度中最高的一条处罚执行,不累加处罚、不重复处罚四)4. 凡是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不低于1000元/件次的处罚,对相关主要责任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