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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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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 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 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 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 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 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 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 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 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 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 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 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夕卜)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 (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 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 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 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 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 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 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 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 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 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 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七条 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一) 评审准备;(二) 初步评审;(三) 详细评审;(四) 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第八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 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是否低于成 本评审;只有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中,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 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 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 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 明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 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 《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 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 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 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 应责任第三章评审准备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 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 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 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 格。

      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 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澄清、 补遗等资料);(二)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计价 软件生成的工程文件);(三) 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 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四) 招标控制价(含电子评标数据接口文件)或标底(如 果有);(五)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 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六) 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七) 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第十三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报价评审组 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 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从而发现并提取其 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问题,报价评审组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第四章初步评审第十四条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第十五条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 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 决其投标第十六条报价唯一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 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 否决其投标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 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或因投标人原因导 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投标报价计价软件 工程文件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 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 依据第十八条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编制 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 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投标人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 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 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 否决其投标:(一) 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 的;(二) 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 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三) 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 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第十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 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 当否决其投标一) 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 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 致的;(二) 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 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三) 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 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四) 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 额填报的;(五) 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 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六) 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 明的金额填写的;(七) 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 进行报价的;(八)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 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 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 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 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九)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算术修正报价评审组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 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一) 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 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 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综合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 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综合单价;(二) 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 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报价评审组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评 审组应否决其投标第五章详细评审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的内容(详附件4)和顺序如下:(一)单价遗漏评审(二) 综合单价评审(三) 不平衡报价评审详细评审中上一顺序评审时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后续内容 的评审第二十二条单价遗漏评审(一) 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 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二) 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 计算,即: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二〉(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 量X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三) 单价遗漏的处理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 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评审组 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 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 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 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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