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doc
14页《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1 号)于 2002 年 12月 31 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其中有 5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将该 52 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 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 第 3.1.1 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 3.1.3 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第 3.3.1 条: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第 3.3.2 条: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第 3.4.1 条: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第 3.5.2 条: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第 3.7.1 条: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 3.8.1 条: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的建筑 第 3.9.1 条: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殊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第 3.9.2 条: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 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 C20;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30。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0; 钢材应具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 20%; 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三.第四章“场地、地基和基础”部分 第 4.1.6 条: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下表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下表中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米) 等效剪切波速(m/s ) 场 地 类 别 Ⅰ Ⅱ Ⅲ Ⅳ Vse>500 0 500≥Vse>250 <5 ≥5 250≥Vse>140 <3 3~50 >50 Vse≤140 <3 3~15 >15~80 >80 第 4.1.9 条: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第 4.2.2 条: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第 4.3.2 条: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 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 4.4.5 条: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四.第五章“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设计”部分 第 5.1.1 条: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对于 8、 9 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 9 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 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第 5.1.3 条: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表采用: 组 合 值 系 数 可变荷载种类 组合值系数 雪荷载 0.5 屋面积灰荷载 0.5 屋面活荷载 不计入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1.0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的楼面活荷载 藏书库、档案库 0.8 其他民用建筑 0.5 吊车悬吊物重力 硬钩吊车 0.3 软钩吊车 不计入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第 5.1.4 条: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下表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下表采用,计算 8、9 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 0.05s (注:1:周期大于 6.0s 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参数采 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地震影响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多遇地震 0.04 0.08(0.12) 0.16(0.24) 0.32 罕遇地震 -- 0.50(0.72) 0.90(1.20) 1.40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特 征 周 期 值(s) 设计地震分组 场 地 类 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第一组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5 0.45 0.65 0.90 第 5.1.6 条: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 6 度时的建筑(建造在 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对于 6 度时建造在Ⅳ 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 度和 7 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 ,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 第 5.2.5 条: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公式(5.2.5)的要求 第 5.4.1 条: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严格按照公式(5.4.1)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第六章“多层和高层钢筋砼房屋”部分 第 6.1.2 条: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下表确定: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摘要) 结 构 类 型 烈 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高度(m) ≤30 >30 ≤30 >30 ≤30 >30 ≤25 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 三 二 一 一 框架- 抗震墙结构 高度( m) ≤60 >60 ≤60 >60 ≤60 >60 ≤50 框架 四 三 三 二 二 一 一 抗震墙 三 二 一 一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 6 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 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 抗震等级。
第 6.3.3 条: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 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 0.25,二、三级不应大于 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率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大于0.5,二、三级不应大于 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下表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加大 2mm: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加密区长度(mm) (采用较大值) 箍筋最大间距(mm) (采用最小值)箍筋最小直径(mm) 一 2hb,500 hb/4,6d,100 10 二 1.5hb,500 hb/4 ,8d,100 8 三 1.5hb,500 hb/4 ,8d,150 8 四 1.5hb,500 hb/4 ,8d,150 6 注:d 为纵向钢筋直径,hb 为梁截面高度 第 6.3.8 条: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下表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