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一方是香港居民.docx
8页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计划生育,一方是香港居民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女子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女子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率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法规名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 【颁布时间】1998-12-11 【实施时间】1998-12-11 【效力属性】有效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 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来自:写论文网:计划生育,一方是香港居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1: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8年实施日期:1998年(中央法规)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 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特此函复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计生委明确若干涉侨生育 政策的复函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要求明确若干涉侨 生育政策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要求 明确若干涉侨生育政策请示的复函 国人口函〔XX〕213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你省《关于要求明确若干涉侨生育政策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办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华侨在国内的生育政策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对只取得某一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从未在该国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应按中国内地居民有关政策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归侨计划生育政策问题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考虑到目前我国归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归侨、侨眷应执行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归国华侨的中国内地居民所生育的子女均在境外定居的,可在中国内地按规定再生育子女 三、关于夫妻一方为华侨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多生育子女后回国定居的处理问题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境外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境外不符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且该子女回国定居的,应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此函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