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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第三人善意取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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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re****.1
  • 文档编号:557544443
  • 上传时间:2024-01-09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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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中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用人无权处分其占用的财产,如果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 三人,善意受让人能够有偿取得该财产的一种权利取得方式例如:某有限责任 公司有ABC三个股东,A占40%的股份,B占35%的股份,C占25%的股份,C 为法定代表人并且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AB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C 伪造AB在股东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将AB的股份分别转让给DE并到 工商局备案登记,DE又将股份转让给NM,C将股份转让给K至此,工商备案 登记的股东为NMK,N为法定代表人NMK支付了合理的股权转让费AB以伪 造签名为由起诉要求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和恢复股东身份,法院判决驳回AB的诉 讼请求此类案例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侵犯股东权益的频发 案例,是股东必须警惕的现在我们对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以便掌握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一、 CDE无权处理AB的股权CDE采取欺诈的方式,在AB不知情的情况下处 分AB的股权,构成对AB财产权的侵害,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NM在工商 登记备案中得知其受让的股权在DE名下,对DE处分股权的行为,NM有理由相 信是真实的股权转让。

      二、 NM是善意第三人《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NM依据对工商登记公信力 的信任,有理由相信DE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DE对其名下股权的转让, 实际出资人AB不能主张该转让无效但如果NM明知股权转让人DE(名义股东) 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归实际出资人AB所有,仍然与D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因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所以该股权协议无效 1、AB起诉请求确认DE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法院会按照《物权法》第106 条确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确认NM取得股权,即工商登记的股东构成第三人的一 般信赖,其可以以工商登记的内容来主张不知道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但如果 AB能够证明NM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股权归AB所有,那么NM就不构成善意取 得,其与DE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AB起诉请求恢复股东身份,因该股份已 经转让到善意第三人NM名下,AB没有恢复股东身份的依据所以AB的恢复股 东身份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三、名义股东处分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处理《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 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 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 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 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是对 《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的细化,是对《公司法》确立的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 得制度的完善,是处理股权转让纠纷中此类案件的法理依据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委员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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