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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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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6284149
  • 上传时间: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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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担保业务相关概念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第二条 担保人是指江苏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第三条 担保受益人是指境内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第四条 担保申请人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章 担保业务的分类第五条 按基础交易合同性质划分,担保业务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1.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1)借款担保2)透支担保3)延期付款担保4)融资租赁担保5)其他融资类担保2.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主要包括:(1)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

      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关税担保等2)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3)其他非融资类担保第三章 担保业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第六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保证收益”的原则第七条 办理担保业务的审批、备案、展期、履行责任和注销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第八条 我行对非融资类担保业务采取授权管理的原则,对融资类担保业务从严管理,融资类担保业务一律逐笔上报总行审批第四章 担保业务相关部门职责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担保业务总量指标第十条 业务受理单位的职责:1.组织担保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提出调查意见;2.办理担保业务有关手续,包括与客户签订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3.填具担保文本;4.收取担保费;5.履行担保业务的后续管理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1.担保业务的授权管理;2.审查客户资信情况、反担保情况;3.审查担保文本的金融条款;4.制订本管理办法所附文本以外的统一文本;5.对担保业务有关业务数据进行统计;6.对担保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1.制订非统一格式的开立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和担保文本;2.审查由被担保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或担保文本以及对我行统一格式文本条款的修改。

      第十三条 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1.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2.管理保证金专户;3.收取担保费第十四条 授信发放审核部门(岗位)的职责:担保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第五章 担保业务授权和授信管理第十五条 我行总行及各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授权权限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并对外出具保函其他各级部门、各级支行均不得以我行名义或其自身名义对外办理担保业务、出具保函,并不得在其他形式的文书上签注含有保证或担保意思的字句第十六条 总行每年根据各分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市场需求情况等核定其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以法人授权书或文件的形式下发第十七条 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本行存单质押的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经办行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第六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第十八条 向我行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担保申请人应是按法定程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3.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4.客户申请融资类担保,须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5.按规定需要提供保证金和(或)反担保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或)反担保;6.能够按约定交付担保业务项下的有关费用;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号、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2.担保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有关资料;3.担保涉及的事项按照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4.申请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三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能够提供100%保证金及本行存单质押的除外);5.需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参照对担保申请人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需要被担保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7.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章 保证金和反担保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担保业务,应按照被担保人信用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1.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保证金规定如下:按客户资信情况,融资类担保业务要收取30%(含)以上的保证金2.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保证金规定如下:按客户资信情况,非融资类担保业务要收取15%(含)以上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低于上述第一、二款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

      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不得在我行履行担保责任前支取保证金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人应落实担保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反担保,反担保事宜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反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到期日须在我行担保责任到期日起两年第八章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第二十四条 收到担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业务受理单位应按总行有关规定对担保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报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对未采用统一格式文本的担保业务,业务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应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有关文本,包括开立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和担保文本的法律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法律审查意见第二十五条 经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担保业务,按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的担保业务,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合同在申请人按约定提供反担保、存足保证金并交纳担保费后,经办行应根据担保业务审批书和会计结算部门已收妥保证金和担保费的书面证明,填具担保文本,经授信发放审核部门(岗位)审核同意后,送有权签字人签发第九章 担保业务的审查要点第二十七条 对于业务受理单位报审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合法资格;2.有关交易、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3.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值;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未采用统一格式文本的担保业务,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以下内容:1.担保文本条款审查(1)金融条款审查要点①文本要素应当完备;②金额应当明确、合理: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应超过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并应写明具体担保金额; ③担保期限必须明确;担保到期后自动失效;④付款条件必须明确、合理;⑤担保文本原则上不可转让,若须转让,应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并规定受让对象及转让次数等2)法律条款审查要点①担保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必须明确、合理第十章 担保的金额、期限和费率第二十九条 担保的金额应根据主合同金额的合理比例确定不得办理无固定金额的担保业务第三十条 担保的有效期应根据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超过一年的须报总行审批(100%保证金及本行存单质押除外)不得办理无固定期限的担保业务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担保业务的年费率应根据担保业务的成本和风险确定,融资类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5%至5%(年费率,下同)收取,最低2000元;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3%至3%收取,最低1000元为提供100%保证金及本行存单质反担保的客户办理人民币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时,可下调担保费率,按担保金额的0.1%至3%收取,最低100元。

      担保费原则上应按季度收取,担保期限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不足两季度的按两季度计收,依次类推对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第十一章 担保业务的后续管理第三十二条 办理担保业务后,业务受理单位要按照总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检查间隔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主合同的履行情况;2.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3.反担保变化情况,包括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变化情况等;4.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业务受理单位应于每季度约定收费日前3个工作日将该笔业务担保余额和担保费率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第三十四条 在担保的有效期内,因交易条件变化、工程项目延期、交易货物或工程所需设备或技术价格变动、金融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需要变更担保文本的,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应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申请如变更非主要条款,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可对原担保文本进行修改;如需变更担保文本主要条款,包括受益人、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期限、适用法律等,须按新的条件重新审批。

      第三十五条 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应视同新业务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经审批同意办理展期的,担保行应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展期协议,并重新出具担保文本或对原担保文本的期限条款进行相应修改第三十六条 出具担保文本后,如因主合同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需解除担保时,经各当事人协商同意,担保行可解除担保,通知受益人退还担保文本正本,并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 在担保的有效期内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担保行垫付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将担保到期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入相应垫款科目,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2.向被担保人催收担保项下垫付款项;3.及时向反担保人追偿或处理抵押物、质物;4.担保项下垫款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被担保人办理新的担保;对单笔担保垫款30天以上的被担保人,不再为其办理担保业务第三十八条 担保到期如未发生索偿,担保行应要求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后退回担保函正本,确属担保函正本退回有困难的,应由保函申请人出具正式公函,并办理退还该笔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划转手续,核销表外账。

      第三十九条 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和档案,主要包括开立保函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标书等文件,开立保函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文本,后续管理检查记录,担保付款通知、付款凭证和注销记录等第十二章 罚则及其他规定第四十条 总行定期对各分行的担保业务进行检查对违规办理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总行《江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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