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包细则(二)罐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1.doc
5页编号:(X)XK12-00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送审稿)2021--公布 202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改革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的生产许可核发等工作第三条 发证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本细则中的危险化学品罐体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划分如下:表1 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单元序号产品单元备注1车载罐体车载罐体是指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上的常压罐体,容积不小于500L2储存用罐体储存用罐体是指在固定场所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压力小于0.1MPa,在罐体生产企业里制作的常压罐体,其中储存用钢罐体、铝罐体、玻璃钢罐体容积不小于500L,储存用塑料罐体容积不小于220L。
不包括在使用罐体现场制作的固定式储罐,埋地油罐,及生产工艺装置中的中间罐体、反应罐体注:1.钢制衬里(衬塑或衬胶等)罐体按钢罐体处理2.储存用塑料罐体的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和改性聚丙烯层压板按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企业获证后生产的产品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四条 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一)企业应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企业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企业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表2)四)企业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企业生产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交1年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符合现行有效标准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发证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服务等改革措施,根据本地实际落实上述条件;应按照“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各类证明材料和繁文缛节,最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表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表序号单元名称生产设备名称生产设备要求检验设备名称1车载罐体1. 封头成型装置2. 钢罐体焊接设备3. 铝罐体焊接设备4. 玻璃钢罐体成型设备5. 塑料罐体成型设备6. 与生产相适应的成型模具7. 焊材烘干设备8. 卷板机9. 切割设备10. 涂装设备11. 起重设备封头成型装置封头外购,则不适用;与生产相适应的成型模具适用于车载玻璃钢罐体、车载塑料罐体;焊材烘干设备适用于车载钢罐体,根据产品焊接方法确定,例如采用气体保护焊工艺,则不适用;卷板机适用于车载钢罐体、车载铝罐体;涂装设备适用于车载钢罐体测厚仪、容积测量装置、耐压试验装置、巴柯尔硬度计、万用表、呼吸阀试验台、装卸软管试验装置、工业观片灯、射线检测设备、声检测设备、磁粉检测设备、拉伸试验设备2储存用罐体1. 封头成型装置2. 钢罐体焊接设备3. 铝罐体焊接设备4. 塑料罐体焊接设备5. 玻璃钢罐体成型设备6. 与生产相适应的成型模具7. 焊材烘干设备8. 卷板机9. 切割设备10. 涂装设备11. 起重设备封头成型装置如封头外购,则不适用;与生产相适应的成型模具适用于储存用玻璃钢罐体、储存用塑料罐体;焊材烘干设备适用于储存用钢罐体,根据产品焊接方法确定,例如采用气体保护焊工艺,则不适用;卷板机适用于储存用钢罐体、储存用铝罐体;涂装设备适用于储存用钢罐体测厚仪、耐压试验装置、巴柯尔硬度计、工业观片灯、射线检测设备、拉伸试验设备注:1.本表中为企业正常生产应具备的主要生产设备和企业应具备的主要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根据企业产品类别以企业实际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为准,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 同一检测项目有多种检测设备时,应至少具备其中一种且满足标准规定的检测要求3. 标准中对检验设备有精度要求的,设备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未明确规定的,应满足相应的检测要求第五条 证书要求证书明细示例见表3表3 证书明细示例序号产品单元证书明细范围1车载罐体车载罐体21. 车载罐体2. 储存用罐体1. 车载罐体2. 储存用罐体注: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附件: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检验项目3附件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检验项目(本细则引用的标准一经修订,应按照新标准要求执行,企业应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序号产品单元标准名称检验项目1车载罐体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适用于车载钢罐体、车载铝罐体)罐体壁厚、罐体容积、耐压试验、导静电检验、呼吸阀试验、装卸软管试验、射线底片审查、射线检测、磁粉检测1、渗透检测GB 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适用于车载玻璃钢罐体、车载塑料罐体)罐体壁厚、罐体容积、耐压试验、玻璃钢罐壁硬度、装卸软管试验、射线底片审查2、射线检测2、超声检测3、渗透检测、材料性能试验2储存用罐体NB/T 47003.1-2009钢制焊接常压容器(储存用钢罐体)罐体壁厚、盛水/气密/耐压试验、射线底片审查、射线检测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储存用铝罐体)罐体壁厚、耐压试验、射线底片审查、射线检测、材料性能试验HG/T 20696-2018纤维增强塑料化工设备技术规范 (储存用玻璃钢罐体)罐体壁厚、盛水试验、玻璃钢罐壁硬度、材料性能试验HG 20640-1997塑料设备(储存用塑料罐体)罐体壁厚、耐压试验备注1. 磁粉检测适用于车载钢罐体;2. 射线底片审查、射线检测不适用于车载玻璃钢罐体;3. 超声检测适用于车载塑料罐体(滚塑成型)。
4. 企业在申请取证时应提交所申请产品单元内任一产品的检验报告,其中,委托检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应当覆盖本表所列的检验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