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 - btophr.doc
2页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案 号 ×劳人仲字[20 ] 第 号 案 由 立案日期 组庭日期 申请人 第三人要求延期的期限:要求延期的理由:承办人: 年 月 日仲裁委员会审查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 书记员:备注《案件延期处理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报请审批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延期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做出 2.经过批准延期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3.延期的理由一般为:案情复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正常到庭、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以及其他确实需要延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