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用犯罪数额标准--绝对经典.docx
36页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大损失50000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 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 3号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菲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发(2001) 9号;第115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I-力元以上的;3、 造成I •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血积四公顷以上的;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Z—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I-人以上的;2、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真接经济损失五百力•元以上的;3、 造成三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木生活资料烧毁的;4、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血积I•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5、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通字(2009) 87号)笫119条第一款破坏电力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一)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7) 15号)第119条笫二款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一般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一)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 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三)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 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示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7) 15号)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 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 的数据和应用稈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一)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 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 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力•元以上;(二) 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 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 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 时)的;(四)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Z—的:(一)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 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 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二) 造成一成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 在一个木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 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力(用户x小时) 以上的;(四)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第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罪定罪情节:1、 军用了弹10发、非军用了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2、 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 手榴弹1枚或爆炸装置;4、 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 丁-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 导爆索30米;5、 具有生产、销伟、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 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导 火索、导爆索300米;6、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7、 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情节严重:1、 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2、 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3、 手榴弹3枚;4、 爆炸装置危害严重;5、 炸药、发射药、黑火商5千克,烟火药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 导爆索150米;6、 具有生产、销售、使川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 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烟火药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 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7、 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15号;注:成套 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窗体顶端post_newreply窗体底端贞收藏2旳转播分享犷顶o 踩o法制交流社区:业务立坛、质量建坛、特色兴坛、和谐治坛冋复 举报jsdxxsy2楼jsdxxsy当前离线■楼主|积分274发表于注册时间2010-11-42010-11-113:02 |Al HI4貝看该作者第125条第二款非法制254 0 5帖子精华威望 法制中学积分274收听TA 发消息造、买卖、 运输、储 存毒害 性、放射 性、传染 病病原体 等物质 立案追诉 标准:非 法制造、 买卖、运 输、储存 毒害性、 放射性、 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 质,危害 公共安 全,涉嫌 下列情形 Z—的:(一) 造 成人员重 伤或者死 亡的;(二) 造 成肓接经 济损失十 力元以上 的;(三) 非 法制造、 买卖、运 输、储存 毒鼠强、 氟乙酰 胺、氛乙 酰钠、毒 鼠硅、甘 氟原粉、 原液、制 剂五十克 以上,或 者饵料二 千克以上 的;(四) 造 成急性中 毒、放射 性疾病或 者造成传 染病流 行、暴发 的;(五) 造 成严重环 境污染 的;(六) 造 成毒害 性、放射 性、传染 病病原体 等危险物 质丢失、 被盗、被 抢或者被 他人利用 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 的;(七) 其 他危害公 共安全的 情形。
情节严 重:1、 非法制 造、买卖、 运输、储 存原粉、 原液、制 剂500克 以上,或 饵料20 千克以上 的;2、 非法制 造、买卖、 运输、储 存过程中 致3人以 上重伤、 死亡,或 者造成公 私财产损 失20万 元以上 的;3、非法制 造、买卖、 运输、储 存原粉、 原液、制 剂50克 以上不满500 克, 或者饵料 2千克以 上不满20 千克,并 具有其他 严重情节 的依据:《最 高人民法 院、最高 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 理非法制 造、买卖、 运输、储 存毒鼠强 等禁用剧 毒化学品 刑事案件 具体丿应用 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 释》法释 (200 3)14 最茴人民 检察院公 安部关于 公安机关 管辖的刑 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一)第 126 条:违规 制造、销 售枪支 罪立案追诉 定罪标 准:(一) 违 规制造枪 支五支以 上的;(二) 违 规销售枪 支二支以 上的;(三) 虽 未达到上 述数量标 准,但具 有造成严 重示果等 其他恶劣 情节的 情节严 重:1、制 造20支;2、销售 10 支;3、 达到定罪 数量并具 有造成严 重品果等 其他恶劣 情节;情节特别 严重:1、 制造50 支;2、销 售30支;3、达到严 重数量并 具有造成 严重后果 等其他恶 劣情节。
依据:最 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 审理非法 制造、买 卖、运输 枪支、弹 药、爆炸 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法 释(2001) 15号;第 127 条:盗窃、 抢夺枪 支、弹药、 爆炸物罪定罪情 节:1、军 用了弹10 发、非军 用子弹 100 发、 气枪铅弹 500 发;2、 火药动力 非军用枪 支1支、 其他非军 用枪支2 支;3、爆 炸装置;4、炸药、 发射药、 黑火药 1000 克, 烟火药 3000 克, 雷管30 枚或者导 火索、导 爆索30 米;5、未 达上述数 量但具有 造成严重 后果等其 他恶劣情T;情节严 重:1、军 用了弹50 发、非军 用子弹 500 发、 气枪铅弹 2500 发;2、火药动 力非军用 枪支5 支、其他 非军用枪 支10支;3、军用枪 支、手榴 弹;4、爆 炸装置危 害严重;5、炸药、 发射药、 黑火药 5000 克, 烟火药 15000 克, 雷管150 枚或者导 火索、导 爆索150 米;6、达 到定罪数 量并具有 造成严重 后果等其 他恶劣情 节。
依据: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 审理非法 制造、买 卖、运输 枪支、弹 药、爆炸 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法 释 (2001 )15号;第128条第一款: 非法持 有、私藏 枪支、弹 药罪 立案追诉 标准:违 反枪支管 理规定, 非法持 有、私藏 枪支、弹 药,涉嫌 下列情形 Z—的:(一) 非 法持有、 私藏军用 枪支一支 以上的;(二) 非 法持有、 私藏以火 药为动力 发射枪弹 的非军用 枪支一支 以上,或 者以压缩 气体等为 动力的其 他非军用 枪支二支 以上的;(三) 非 法持有、 私藏军用 子弹二十 发以上、 气枪铅弹 一千发以 上或者其 他非军用 子弹二百 发以上的;(四) 非 法持有、 私藏于榴 弹、炸弹、 地雷、手 雷等具有 杀伤性弹 药一枚以 上的;(五) 非 法持有、 私藏的弹 药造成人 员伤亡、 财产损失 的情节严 重:1、 军用子 弹 100 发、非军 用子弹 1000 发、 气枪铅弹 5000 发;2、 军用枪 支或火药 动力非军 用枪支2 支、其他 非军用枪 支5支;3、 手榴弹 3 枚;4、 达到定罪 数量并具 有造成严 重后果等 其他恶劣 情节;依据: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 审理非法 制造、买 卖、运输 枪支、弹 药、爆炸 物等刑事 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 的解释》 法 释(2001) 15号;最 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 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 辖的刑爭 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 注:成套 枪支散件 以相应数 量枪支计 不成套以 三十件为 一套枪支 散件计; 非法持 有:不符 合配备、 配置枪 支、弹药 的人员, 擅白持有 的行为; 私藏:依 法配备、 配置枪 支、弹药 的人员, 私I I藏匿所配备、 配置的枪 支、弹药, 拒不交出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