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doc
7页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二)宋朝法律制度要点一、 宋代主要的立法与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制定 宋代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并且是宋代综合性的成文法典 ★★(二)编敕活动 “编敕”,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宋代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 编敕的特点表现为:宋仁宗以前是敕律并行;宋神宗以后敕的地位提高,甚至达到破律的地步;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昭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作的命令二、 宋元主要法制内容1、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形式,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2、 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3、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4、 禁婚规定 宋代法律规定男15岁、女13岁以上可以结婚,但是禁止五服内亲属结婚,禁止州县官人与管内百姓以及部属交婚 5、 户绝、立继与命继 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三、刑罚变革 1、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即把笞杖刑折为臀仗,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但也不无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刺配刑 宋代初期,为了代替死刑,规定了“刺配刑”即杖其脊,又配役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3、凌迟 宋代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凌迟刑又称鱼网刑。
四、宋代司法制度 1、审刑院 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变法后,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2、提点刑狱司 从太宗时起为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3、翻异别勘 宋代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4、《洗冤集录》 两宋时期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关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这一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明朝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2、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3、《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奸党罪 及其内容(内容在笔记上)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奸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3)明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著名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清朝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1、《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编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2、五朝会典 2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法制的主要内容(笔记或者看书)三、 司法制度:1、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清刑部主审判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2、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3、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清末民初时期的法律制度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 (一)历史背景 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 1.咨议局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大清现行刑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还只是对《大清律例》的修改而已,还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变法过程中修订的一部新刑法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
